【案例背景】
某引水溢洪道工程总造价3078万人民币,1998年4月某承包商与工程业主签订了正式合同,合同工期为28个月,自1998年5月起至2000年8月止,工程主要项目包括临建工程和主体工程,临建工程主要有4.3km的10kV供电线路、4.7km的临时施工道路、临建房屋2400m2以及供风水管路等,主体工程主要包括土石方开挖32.7万m3、混凝土浇筑3.4万m3、钢筋制作安装4200t和锚筋制作安装9200根。
承包商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业主不能及时提供所必需的开工条件,拖欠工程进度款,不能保证供电等原因,造成了工期严重拖后。又由于地质条件与设计地质条件不符,施工中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使承包商在经济上受到了很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工期的要求,承包商又增加了大量的人员和设备,增大了投入,降低了效益。合同条款对承包商如此不利,是由于在签订合同时为达到中标的目的,承包商对业主合同中设置的诸多不利款项只有认同,结果造成了执行合同时极为不利的局面和经济上的损失。
【问题提示】
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承包商怕丧失投标资格,委曲求全,被迫签约,其后果是无奈地实施对自己十分不利的合同条件。
【分析与评价】
一、合同对工期的要求
在合同中规定,承包商所承担项目的施工起始时间为1998年5月,期间除不可抗力外工期不做任何调整。由于合同的规定中没有顺延工期的要求,致使当施工单位准备按合同日期开工时,由于业主没有完成临时过江桥的准备工作而无法开工,直至6月10日临时桥建成才得以开工,致使工期拖后40天。施工开始时,由于业主的供电不能保证,经常停电,又由于供电线路施工质量差,造成长时间的事故停电,致使施工单位在前期的施工过程中造成了累计23天的停工,拖后工期23天。(www.xing528.com)
二、合同对结算工程量的要求
合同中规定,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增加量不足总量的15%的工程量不予结算,在4.7km的临时道路修筑时,由于设计道路的施工方案的地质条件与实际地质条件严重不符,施工中按设计边坡施工经常出现大面积的滑坡和塌落,使挖掘工程量增加了很多,施工进度缓慢,拖延了工期。同时,由于挖掘方量增加很多,致使人员机械的费用增加了很多,造成了拖后工期17天、经济损失20.8万元的后果。在进入主体开挖区的时候,由于进入施工面所需的道路的地形与设计给定的地形图不符,致使施工机械无路可走进入不了工作面,为了修筑临时道路,挖掉土石方3800多m3,增加费用10多万元,拖延了工期18天。
三、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支付
按合同规定,工程款在结算当月工程量后,10天内拨至承包商账户上。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每月划归承包商的仅仅为应划款的20%~40%,甚至出现拖欠数月的现象,使企业的机械运转、设备的检修、购置及其材料的购买和供应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延误了工期。
四、赶工对承包商效益的影响
合同中规定,除不可抗力外,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要处以的罚款额度为工程总价的5%。为了赶回工期,承包商增加了机械设备和人员数量,加大了材料的投入,虽然抢回了工期,但加大了投入,增加了成本,使施工效益明显降低。
不利合同的签订,使承包商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又由于多种苛刻合同条件的制约,使承包商不能进行正常的施工组织和施工,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不但造成了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同时对整个工程的进展和工程管理也是非常不利的。要解决这些问题,承包商要牢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个法律武器,结合实际情况,签订合理的、有利的合同,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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