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承包商在电站防渗墙工程中标后,在制定施工方案时,为满足业主要求,采用两钻一抓法施工(即抓斗和冲击钻配合施工),并作为总包方与另一有施工能力的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在合同中,由于该中标单位不熟悉两钻一抓法施工,简单地认为就是冲击钻钻进主孔,抓斗施工副孔,同时未严格对此地层按施工图纸进行分析,过高地考虑了抓斗的施工效率。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在单价一项简单地将冲击钻和抓斗分开列出。另外,该合同未严格对分包方的工程量进行限制。如合同中规定:
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①冲击钻:380元/m;②抓斗:在工效达到100m2/月以上时,按210元/m计算,未达到1000m2/月时,按月租金17万元计算。
【问题提示】
承包商对某工程施工工艺不了解、不熟悉,对投标报价难以准确定位,对合同的技术条款难以明确规定,都会给承包商带来负面影响。
【分析与评价】
在施工过程中,冲击钻在主孔钻完后,抓斗施工副孔时,由于地层上部的胶结可抓性较小,抓斗施工中会出现工效较低,甚至抓不动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用冲击钻配合抓斗施工副孔,将平均厚度约25m的胶结岩穿透后进行抓斗施工。以下为总包商未预见到的情况:
(1)抓斗的工效不高。在抓斗施工的第一个月中,仅抓挖260m2,与抓斗在地层中约990m2/月的施工工效相差甚远。(www.xing528.com)
(2)冲击钻的工程量增加。总包商原考虑冲击钻仅施工主孔,现在由于方案改变,进行副孔施工,由于副孔进尺考虑折合进尺,即折合进尺=钻进进尺×副孔宽度(1.6m)/墙厚(0.8m),得出折合进尺是钻进进尺的2倍,因此可看出冲击钻机在钻进副孔时,理论工效是钻进同等地层的2倍。
从上可知,由于两种设备的存在,工艺上的改变以及两种设备的价差无形中就造成总包商在合同总价上的上浮。在该工程完工后,分包商冲击钻完成工程量2100m2,抓斗仅完成800m2(每月仅完成200~300m2),完成工期为4个月,比预计工程推迟1.5个月。合同总产值为:冲击钻产值79.8万元,抓斗按月租金17万元计算,为68万元,合计147.8万元。此产值已大大超过总包商按原主副孔分开核算的总价68万元,也超过了总包商该项目的中标总价。
此项不成功的合同案例,突出表现出以下两点问题:
(1)总包商未对该施工方案、图纸及风险进行预测和详细分析,思路不全,合同签署草率。在此合同条款中若对两种设备的单价进行分主副孔的限制,在冲击钻施工副孔时对冲击钻的单价进行协商后调整,可挽回不必要的损失。这是总包商不了解抓斗在该地层的可抓性,过高地估计了抓斗的性能。
(2)总包商未对分包商进行工期内完成工程量进行约束和限制,致使自身承担了较大的风险。
该案例主要反映了总包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由于对技术工艺的不熟悉,造成总包商工效损失很大,时间拖延,费用超支,无法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这就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工艺技术特性对项目施工进度及费用的不利影响,应根据工艺技术的可适性和协调性来确定合同技术条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一定要有经济技术的概念,积极寻求工艺技术的经济价值,善于挖掘工艺技术的经济潜力,向适度技术要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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