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承包商于1998年8月与某项目发包方签订了某电站供水工程的施工合同,由于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过分相信业主草拟的合同文件,对工程付款的条款未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导致在该项目工程量完成过半的情况下,未能获得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工程被迫中止,直至上诉法院,对簿公堂。
【问题提示】
承包商对投标项目研究程度不够,就盲目投标,对合同条款研究不透,就贸然接受,其结果必然会承受项目经营失败的风险。
【分析与评价】
该工程的投资由某省农村水利部门使用的世行贷款和地方水改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而世行贷款必须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才能到位。由于当时国家还未出台招标投标法,工程业主在配套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争取了省农村水利办公室批准立项并公开招标,结果,承包商掉进了业主的“空手道”陷阱,最终引起合同争端。
该工程合同的不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招标过程中,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弄虚作假,招标文件中“资金来源已落实”条款的不真实性,违背了国家招标项目有关规定。
农村水改工作本来刻不容缓,在水改受益人集资的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业主利用世行的贷款先使工程能够开工,但最终结果往往是工程无法完工,不能交付使用,更不能缓解乡镇用水紧张的局面。
(2)业主代表的随意变动,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能按合同文件执行。
(3)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及时正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致使工程过半之后,投入已经较大,才产生付款争端。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当前还严重存在着业主与承包商在合同面前的不完全平等的局面,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权利、义务职责方面,存在着委曲求全的心态,明知业主违约也不敢据理力争,担心后续工程中业主的挑剔、付款的拖拉等,导致承包商被迫接受“不平等合同”。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业主不规范的市场交易行为将受到有效约束,法制环境使业主只有在规范的市场行为中才能受益,承包商的交易环境已得到根本改善。相信以后像本案例这类“陷阱”工程合同逐步减少,公平性、合理性的合同逐渐增多,这是可以期待的。
该案例表明,在有一定规模工程的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承包商一定要加强对合同的预审和评估,安排合同管理专家或法律专家参与合同预审,进行诊断评估,拿出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风险性的评价意见,供决策参考。根据预审意见,决定下一步的合同行为,这是防止合同出现重大偏差的前馈控制,必须作为合同管理制度予以实施。如果承包商在这方面真正做到位了,那么,欺诈的合同、缺陷的合同、危害的合同、不利的合同都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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