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一】
某承包商于1996年4月中旬承接了某电站的交通大桥施工工程,该大桥长405m,宽24m,跨度为20m,桥面板为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工程总金额为1430万元。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已规定了合同文本,其中最主要的条款是规定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以及工程开工10日内,甲方付30%的预付款,工程完成80%后,再付3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付35%,即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5%为保留金。
由于当时该承包商没有施工任务,通过这项工程又可提高路桥施工资质,虽然明知合同条件苛刻,但还是参加了投标。开标后,该承包商为第一标,并被当场宣布中标,随之与甲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带来的问题是可想而知的。首先该桥是在河道上施工,由于开工时地质情况不明,经过勘察、变更设计,至6月下旬才正式开工,这时已进入汛期,河道内多次引洪,给承包商灌注桩以及造孔等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损失很大,但无法索赔。另一个问题是资金,用30%的资金去完成80%的工程量,其难度可想而知。相差50%的工程款,缺口就达700余万元,施工进展举步维艰,施工进度受到很大影响。
【案例背景二】
某电站土建工程实行总包,某承包商分包了装机和金属结构项目。在谈判中由于价格过低,双方争议不下,后经几次谈判,双方均做让步,起草了合同文件。但在施工材料上,合同规定:凡属装饰材料由甲方供应(土建单位称甲方,在装机的过程中,装材是指机组的埋件材料和附属材料)。对于合同文件的这条规定,双方都知道写的较含糊,对于该施工单位来讲,极想中标,所以对于文件中不清楚的能马虎就马虎,双方都同意今后协商解决。
工程开工后埋件工作都正常,埋件材料均由甲方供货。但当埋件工作即将结束,机组的准备工作即将开始时,分包商提出机组安装的电线定货情况,甲方提出电线由分包商定货,分包商认为电线应由甲方供应。为此,双方对电线由谁定货争执不休(电线定货要几十万元),分包商提出电缆线属装饰材料,合同中不包括此项材料费用,而甲方说合同中包括。由于电线费用太大,双方都不让步,致使合同无法执行下去,最后只好终止。
这主要是合同中的条款写的含糊、不规范,引起对合同的理解不同,导致合同无法实施。
【问题提示】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在订立合同时,承包商对合同缺乏严谨的态度和风险防范意识造成的被动,最终吞下了自己酿成的苦果。(www.xing528.com)
【分析与评价】
当前,水电施工企业全面走向市场,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水电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越来越多,其作用也越来越大。由于合同签订的不严密,在履行中的纠纷也随之增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合同本身就存在缺陷,它成为履行合同时产生纠纷的一个主要内在因素。
一、主体不合格,资信难保证
首先,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资格。施工企业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体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方能同法人签订合同,然而,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却不乏其例。例如,一些施工企业在与农村建筑队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只注意审查营业执照、资格及证书、施工许可证等,而对对方签字人员是否具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却一般不予过问,若对方不具有法人代表委托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之列。有的合同双方虽是法人,所签订合同也经当地工商局的签证或司法部门的公证,但是由于发包商的责任造成资金不到位,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无效合同,致使工程陷入困境,合同双方均会在一定程度受到经济损失。
二、条款不全,规定不明确
由于合同条款不全、规定不明确,造成在执行过程中引起争执是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最主要的内在因素。有的合同内容只有标的、履行期限和价款而没有其他条款,更没有权利和义务的说明,或即使合同条款比较完备,但对标的规格、性能、标准和检验方法规定的不够具体。有的合同条款缺乏质量要求与标准。有的合同虽然条款较全,但用词含糊,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双方无法实施合同条款。
三、忽视违约责任,书写草率
合同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用经济制裁手段促进合同双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各方应承担的义务。但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责任往往写的比较空洞,不够具体,只有原则性的规定,逾期违约金按什么标准计算却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合同违约幅度太大,而又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准则。也有的个别合同只规定单方面的违约责任。在有些施工合同中,往往是业主对承包商有严格要求,而对业主的违约责任却只字不提,这种仅满足一方权利要求而订立的违约条款,显然违反了合同公平互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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