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1999年2月,某承包商通过投标中标签订了某水电站建筑施工合同。由于业主提供地质资料、设计缺陷以及承包商的疏忽等原因,签订的合同对承包商极为不利。
招标文件中明文指出,业主仅对提供地质资料本身的真实性负责,对承包商由此所做的判断、推论、分析,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签订协议之前,双方进行了答疑,其中业主提出一条,由于厂房右岸边坡为顺层岩体,岩石易风化,请问承包商将采取什么措施进行安全施工。承包方在分析了招标地质资料后,认为如果存在大的滑坡可能,设计单位必然会对边坡进行稳固设计,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这一项,所以防风化是主要的,因此答复:“承包商为防止岩石风化,采用砂浆喷护,同时,必要时采取一些临时支护措施,保证安全施工。”后来这条答疑作为合同附件归入合同协议书中。在订立合同时,正是把这条答疑纳入合同内容,给承包商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
【问题提示】
投标答疑,其实也是双方在商谈合同,业主在提供的合同草案中或者利用答疑,让承包商提供施工技术保证措施,并会有意无意地错项漏项,制定自己的免责条款。这种做法究竟会给承包商带来什么消极后果?承包商从中应该吸取什么样的教训?(www.xing528.com)
【分析与评价】
承包商进场施工,发现开挖出的岩石极易风化,当地人称“见风消”,质地坚硬,但风化后毫无粘性。当挖至73m高程时,虽然进行了砂浆喷护,但由于岩石裂隙发育和恰逢当地雨季,边坡有小的滑坡现象。为此,承包商向监理做了专题报告。监理单位鉴于实际情况,也认为存在深层滑坡的可能,及时向业主做了通报。业主接到通报后立即回函:“承包商在合同中承诺采取措施,保证边坡在安全下施工,因此请承包商尽快提出有效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此后截止到挖至85m高程,右岸边坡已发生大小19次滑坡,承包商直接损失达几十万元。承包商一方面继续采取措施,一方面去函解释:①原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没有表现边坡存在顺层滑动面;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筑物处于存在滑动可能的边坡下布置,必须先做好边坡稳定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该项设计;③承包商仅只承诺防止岩石风化,进行临时支护,保证自己的施工,并未承诺对边坡深层滑塌负责。同时指出,如不及时处理边坡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为解决问题,监理牵头组织业主、承包商、设计、地勘单位共同现场踏勘。最终认为,必须马上进行边坡处理。方案很快出台,业主仍将其发包给承包商施工,但没有解决前期损失问题。为此承包方致函监理,要求业主承担损失。陈述理由是:①地质风险应由业主承担;②招标文件中的地质资料与实际不符;③设计存在缺陷;④承包商损失属实,且承包商无力承担此损失。监理单位与业主回函辩称:①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发包商不对承包方对招标地质资料所做的判断、推论负责;②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理应从业主提出“由于右岸边坡为顺层岩体,岩石易风化,承包商将采取什么措施,保证边坡安全下施工”的疑问中,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滑坡,并可以在答复中加入安全施工的限制条件或提出费用要求,但遗憾的是承包商并未这样做;③为减少承包商损失,业主单位主动承担了工期损失,但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己负责。
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按经验办事是有其局限性的,承包商一定要在协议签订之前,尽可能发现业主有意或无意错漏的工作及推脱责任内容,特别是对业主在双方谈判中提出的问题,要从最坏处打算,深入分析研究后再作答复。对于答复的问题要讲技巧性,留下一些前提条件或限制条件,以利于今后的索赔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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