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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公用事业及执法机构授权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四条法律和本条例不适用于由政府经营的公用事业。与该公用事业有关的决议、协议、合同和业务不属于法律中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行为范围。拒绝豁免的决定应当公正地作出。第十七条执法机构授权的豁免在两年内有效。

中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公用事业及执法机构授权

第十四条 法律和本条例不适用于由政府经营的公用事业。与该公用事业有关的决议、协议、合同和业务不属于法律中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行为范围。

第十五条 私法中规定的并经营公用事业的公司,在达成与该公用事业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从事业务前,该行为属于法律中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禁止从事的行为的,当公共利益或实现消费者的利益大于限制竞争自由产生的影响时,可以向执法机构申请对此协议、合同或业务禁止的豁免。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依据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在达成协议或合同或者在从事与申请的事项相关的业务前,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执法机构主席。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用以说明理由的详尽报告书,表明从其协议、合同或业务职能产生的公益或者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的说明书。申请书应当附支撑证据。

(二)主席应当在第一次预定的会议或根据需要由主席决定召开的会议上,将申请材料提交委员会审查。

(三)委员会可以委托执法机构的职能部门审查申请,并要求其在委员会规定的不超过三十日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报告。委员会根据执法机构执行理事的申请可以延长三十日。(www.xing528.com)

(四)职能部门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或其他人补充信息和数据。职能部门可以召开有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

(五)在完成报告后,职能部门应当将有关申请的报告交执行理事,由其提交委员会在第一次预定的会议审查。

(六)委员会应当根据获得的公共利益或实现消费者的利益大于限制竞争自由产生的影响作出同意豁免的决定。否则,应当拒绝豁免。同意豁免的决定可以附加要求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七)执行理事负责将委员会决定以挂号信形式寄至申请人,并对申请人在回执上签收负责。拒绝豁免的决定应当公正地作出。

第十七条 执法机构授权的豁免在两年内有效。在豁免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同样条款和程序重新审查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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