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立法目的的反动。[1]这一观点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的学者中引起了很大的影响,本书对此持批判态度。首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2]是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这是非常正确的,它揭示了反垄断法豁免与反垄断法关系是一般规定与补充或修正规定的关系,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存在的价值与作用在反垄断法中就是对反垄断法过于刚性的规制垄断的一种修正和补充,使其目的不在于消灭垄断这种市场经现象,而是合理的对其进行限制与控制。其次,该观点认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立法目的的反动。这一观点,本书不予同意。从形式上看,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一般是规定于反垄断法之中的,其豁免规定一般是在反垄断立法精神下规定的,若承认它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立法目的的反动,那么,反垄断法内部便会出现矛盾立法,如果这样,即可认为只要有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存在的反垄断法便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冲突的立法。这种推论显然是错误的。从立法目的来看,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和抑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3]而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也有此作用,因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豁免的事项多为对经济社会有积极作用的事项,而非对所有垄断行为皆规定了豁免制度(如果这样,那其就是与反垄断法相对抗的反动立法)。这样就确保了豁免事项能在反垄断法框架内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其积极作用也是那些会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现象。所以认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本书认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体系中的一个具体制度,其非但不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立法目的的反动,而且与反垄断法的基本目的和立法精神相一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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