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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者联合行为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此种情况,各国皆在自己的反垄断立法中规定了相关农业豁免的反垄断法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我国对农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的态度是不适用于反垄断法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也就是农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得到了反垄断法一般规定的豁免。再次,规定农业的反垄断法豁免,与我国国情相符。

农业经营者联合行为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农业是一国重要的国民经济产业,其发展的好坏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产、生活。它是一种基础性产业。然而农业生产风险大,对自然条件依赖的程度高。从事该产业的人员多为个体农民,其力量较弱,市场信息搜集能力差,且受很多小农经济观念的影响较深,从而使农业成为确确实实的弱势产业。然而,农业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针对此种情况,各国皆在自己的反垄断立法中规定了相关农业豁免的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也在其中设置了此类豁免。

(一)法律规则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我国《反垄断法》在五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六条一般被认为是我国反垄断法对农业豁免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款规定,我国对农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的态度是不适用于反垄断法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也就是农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得到了反垄断法一般规定的豁免。其只是用词不同而已。

(二)立法的原理

世界各国在反垄断法立法中,都对农业经营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进行了豁免,这以欧盟最为典型,农业是欧盟当前唯一一个可以得到欧盟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业类型。其之所以得到豁免,它存在以下合理性。

首先,农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一国工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与一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密切相关(如2008年时因粮食危机而在海地等国引起了巨大的社会骚乱和经济不稳定)。

其次,农业是一种弱质产业,其生产经营的风险较大,对自然条件依赖程度较高,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可能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灵活对农产品的供给做出调整,灵活性较差。除此之外,农业还受到经济学中消费弹性所左右,经济学中的“丰收悖论”就是证明农业是弱质产业的典型理论。一般认为,农业丰收会大幅度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入,但“丰收悖论”认为并非如此,认为农业丰收因产生过多供给而使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更低。而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消费量是缺乏弹性的,不会因为农产品价格降低就会购买和消费更多数量。这样一来,农产品的丰收虽然在产品数量上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其价格因该数量的增多而下降了,这就会导致丰收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入不会因为丰收而显著提高。所以各国都通过各种政策来对农业生产进行保护,有的采取农业补贴,有的实施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政策,而运用反垄断法的农业豁免政策工具是所有国家保护弱质农业产业的一大重要方法。

再次,规定农业的反垄断法豁免,与我国国情相符。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主体和力量一直都过于分散,即使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改革以后,仍是以小农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农业生产组织化不高,劳动生产率与市场化程度比较低。并加上农业自身性的生产周期长、风险大、灵活性差,存在“丰收悖论”等问题,为保护我国农业这一基础性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反垄断法对农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进行豁免是可行的,也是现实的必然要求。

最后,这与我国当前的农业发展政策和战略相一致,当前我国非常重视“三农”问题,提倡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市场化和现代化,鼓励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形式来促进农业的做大做强。

(三)立法优点

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农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的法律规定的立法结构、立法内容与立法合理性的分析,本书可以总结出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一些立法优点在于,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定了豁免制度,这与世界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立法趋同,顾及到了农业生产的自身特点,兼顾了我国的农业发展现状,平衡了国家在农业方面的政策与战略要求。该立法符合国情,能够很大程度促进农业生产在效率上、组织程度上的提高。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其立法是合理的,是具有价值和一定先进性的。

(四)立法的不足之处

但上述有关该条立法的合理性分析和立法优点总结并不是说该立法不存在问题,其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对于“农业生产者”“农村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这些名词没有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不利于该条规定得到实践运用。

该条规定被规定于整部反垄断法中的“附则”部分,难以突出其立法的重要性。这与我国的农业大国地位和国家对农业发展的重视不相匹配。

该条没有“但书”或其他限制性规定。如果农业生产者或农村经济组织单纯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严重阻碍农产品市场有效竞争的联合或协调行为(这种可能性是有的,因为在某一时间段,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农业生产者或农村经济组织通过联合或协调行为形成一种垄断势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斥和限制竞争,损害其他正常的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特别是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和销售环节容易出现此种问题)。而我国在该条立法中未做限制性规定,这样便极可能造成相关主体钻法律空子,将农业豁免权进行滥用,破坏农产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注释】

[1]杜仲霞:《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评析》,载于《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43页。

[2]参考陈忠言、张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3期,第119页。(www.xing528.com)

[3]金福海、李地:《论合法垄断行业调控与监管》,载《经济法论坛》(第7卷),群言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页。

[4]金福海、李地:《论合法垄断行业的调控与监管》,载《经济法论坛》(第7卷),群言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页。

[5]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261—262页。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有关行为予以豁免。

[7]黄勇:《中国反垄断法的豁免与适用除外》,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109页。

[8]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

[9]美国的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合并之所以得到美国政府的支持和促成,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加强与空中客车公司的竞争。正是基于美国公共利益的考虑,联邦贸易委员会才不顾欧盟的强烈反对,批准了这项合并。合并后,新波音公司在国际大型民用客机市场上的份额占到了75%左右,这无疑提高了美国飞机制造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其所达到的积极效果远大于消极影响。

[10]吴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68页。

[11]姜发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控制的实体法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四章>》,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第20—21页。

[12]吴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13]刘宁元、司平平、林燕平:《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

[14]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页。

[15]王晓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页。

[16]搭售是专利滥用的典型形式,是指专利权人对被许可人或专利产品的买方,附加了必须购买另一个独立于专利之外的非专利产品作为进行交易的先决条件。

[17]强制一揽子许可,是指当专利权人搭售的不再是某一产品或某类服务,而是额外接受另外一种(或多种)知识产权时,就构成了强制性一揽子许可。

[18]独占回授,是专利权人在授权时给被许可人的一个限制,即要求被许可人将运用许可人专利技术过程中所做的任何“改进性专利”或产生的其他新技术,都必须通告并让前者或前者指定的其他企业享有,而受让方还往往无须得到补偿或互惠性的条件。独占回授,即被许可人将新技术全部回馈给许可人,自己不得有任何保留。

[19]收取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许可费,一般指当专利过期后仍采取使用费和对于相同条件的被许可人收取不同的许可费。

[20]王晓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74页。

[21]现行与知识产权行使和规定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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