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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禁止垄断法以外的豁免规定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有《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法》规定的豁免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又有其他相关单行法可适应时局的发展要求,灵活多样地对原则性规定进行补充。在其《禁止垄断法》第6章关于适用除外的规定中没有相关对外豁免的直接规定,而是在《进出口交易法》单行法中规定,为了防止过度的出口竞争,维持公正的出口交易秩序,可以允许就出口的商品的价格、数量、交易条件等进行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禁止垄断法以外的豁免规定

这类豁免也为数不少[52],其主要是对不当交易限制规制的豁免,也有相关合并和《转销价格维持合同》的豁免。

经过上述对日本反垄断法豁免的立法模式、立法构成和具体豁免事项进行分析,从中可对日本反垄断法豁免总结出以下特点:第一,其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习惯与立法传统,即以成文立法为主(《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法》和其他单行法)对反垄断法豁免事项进行规定,与德国立法有相似之处。它这种立法模式与立法成分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体系。一方面,有《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法》规定的豁免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又有其他相关单行法可适应时局的发展要求,灵活多样地对原则性规定进行补充。第二,日本立法具有很强的时代感和前瞻性。其法律修改比较及时,1996年修订的《禁止垄断法》中规定了自然垄断、基于事业法令的正当行为、不景气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的豁免事项,可是随着这些豁免所带来的经济低效率、竞争不足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1998年至2001年短短三年期间就被废止了。其做法与美国和德国的做法相一致,发展趋势与世界相同。但是这样频繁的而又太过彻底的修改法律会产生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在日本,它克服了这一问题,它的做法是先推行逐步改革,使这种改革观念深入人心,再进行修改法律对其改革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如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对自然垄断的改革,至21世纪初才对“自然垄断豁免”的条款进行了废止)。第三,其立法也具有德国的“授权与限权结合”的立法特色,如对一定合伙行为的豁免规定中就有“但是使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时,或因实质性限制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从而不正当地提高价格时,不在此限”的限制性条款和必须具备第(1)至(4)项要件的附条件规定,这种立法可以很好地对豁免事项进行确认和规制。第四,相比较而言,美国和德国对对外贸易豁免明确、显要的在反垄断法体系中进行了规定,日本在对外贸易豁免上有自己的特点。在其《禁止垄断法》第6章关于适用除外的规定中没有相关对外豁免的直接规定,而是在《进出口交易法》单行法中规定,为了防止过度的出口竞争,维持公正的出口交易秩序,可以允许就出口的商品的价格、数量、交易条件等进行协议。[53]这也只不过是零散的关于卡特尔禁止的对外贸易适用除外的规定。[54](www.xing528.com)

总之,本书认为,日本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总体上是先进的,是有进步意义的,虽然其中有一些不足,但瑕不掩瑜。其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无疑对我国立法及完善有很强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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