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21]我们可以将卡特尔定义为: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通过达成协议,成立企业联合组织做出的决议及联合一致达到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目的的行为。
德国在其《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条至第8条详细规定了有关卡特尔豁免的七种情形:标准和型号卡特尔、条件卡特尔[22]、专门化卡特尔[23]、中小企业卡特尔[24]、合理化卡特尔[25]、结构危机卡特尔[26];其他卡特尔[27]和部长卡特尔[28]。从上述有关卡特尔的立法中,可以看出德国的卡特尔豁免具有以下特点:①德国的卡特尔制度非常全面和具体,几乎具体到经济运行中的各个方面。②其具有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其灵活性主要是通过部长特许卡特尔来实现,可以灵活处理各种情况。③从第1条至第8条的规定来看,德国对卡特尔的态度是“一般禁止,特殊豁免”,并且几乎在每一项的豁免立法中用词为“可以豁免”而不是“应当豁免”。④豁免条款中都是有限制性规定的,有的表现为“但书”条款(如第2、3、4、5、7、8条),有的表现为“只有或只要”条款(如第7、8条),还有的表现为“条件”条款(如第4条)。这样便很好地对卡特尔这一本来具有限制竞争性质行为的积极作用进行保护,又对其消极作用进行限制。⑤大部分豁免事项的规定都采取“授权与限权结合”的立法,具有严谨性和可行性。(www.xing528.com)
除上述立法之外,该法第9条至第12条分别规定了卡特尔的申请登记、驳回程序,豁免申请,豁免的授予,有关卡特尔的信息、公告,滥用监督,豁免的废止等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也极具特点,其对豁免的相关申请、授予、监督、废止程序都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与前面的豁免事项的实体性条款前后结合、相互对应,将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操作很好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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