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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法律豁免:中国反垄断法的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业受到豁免的法律依据是《麦克卡兰—费古森法》,该法授权州政府对保险业进行规制。除上述豁免事项之外,美国还有诸如州行为、请愿行为、工会报纸出版、小企业等行业或行为的豁免规定。通过上述对美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具体研究。

保险业法律豁免:中国反垄断法的研究

保险业受到豁免的法律依据是《麦克卡兰—费古森法》,该法授权州政府对保险业进行规制。因为保险业具有高风险性,并且经营状况涉及很多人的利益,所以对这一行业一些限制竞争行为适度从宽,对它们为避免保险行业恶性竞争,在费率、保险责任和险种等方面采取共同行为,横向联合及协调与合作行为给予豁免。[18]但是,近年来有关在保险业中应引入竞争的呼声越来越高,国会也对这种低效率展开调查,确定是否要废除《麦克卡兰—费古森法》。在法学界,至少要缩小该法的豁免范围已成为一个共识。

除上述豁免事项之外,美国还有诸如州行为、请愿行为、工会报纸出版、小企业等行业或行为的豁免规定。

通过上述对美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具体研究。美国的反托拉斯豁免制度有其优越性的一面,也在某些方面有不足之处。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其豁免制度同反垄断法一样是世界上建立时间最早,最为完善和最富经验的国家之一;第二,其坚持运用“合理原则”来分析每一个豁免事项,来平衡利弊,进而决定是否豁免,这种方式比立法确定豁免事由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第三,美国关于反垄断法豁免的立法中,注重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在规定可豁免事项时,一般都顺带规定其豁免的条件和程序;第四,其也是授权与限权的结合,在一般规定豁免的同时,会做出附条件、附程序和禁止滥用的规制。有时还会根据具体的实践需求制定某一方面的实施细则,如《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就是这类规定的代表。当然,其也有不尽如人意的一方面,主要表现在:首先,由于其坚持合理原则,在具有灵活性的同时,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使相关市场主体难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一个准确的法律预测,法律的指引与预测功能在此大打折扣;其次,立法太过分散,立法形式多样,原则性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样就缺乏一个能在反垄断法豁免领域提纲挈领的立法,对该方面进行统一协调,防止重复立法、矛盾立法的出现,当然这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和执法机构以法定原则处理相关事项。(www.xing528.com)

案例解析:

在美国1954年的Morton Salt Co.v.G.S.Suppiger案中,最高院认为,向发明人授予专利垄断的特殊权利是在执行一项公共政策,通过授予发明人在某一有效期内对其“新颖且实用”的发明拥有排他性权利,从而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但是,公共政策也禁止把专利用于专利权以外的同公共政策相违背的限制竞争的垄断目的当中。如果Morton以与公共政策相违背的方式行使专利权,那么法院就不会保护Morton的专利权。法院指出:“向发明人授予专利垄断的特殊权利是在执行这项公共政策。通过授予发明人在某一有效期内对其新颖且实用”的拥有排他性的权利,从而促进科学和使用的工艺的进步”,但是公共政策也禁止把专利权用于专利权以外的同公共政策相违背的限制竞争的断目的当中。[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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