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的豁免法律主要规定在《克莱顿法》和《卡普—弗尔斯特法》中。其中《克莱顿法》第6条规定:“人的劳动不是商品或商业物品。反托拉斯法不限制那些为了互助,没有资本料,不盈利的劳动组织,农业组织,园艺组织的存在与活动,也不限制或禁止其成员合法地实现该组织的合法目的。依据反托拉斯法,这些组织或成员,不是限制贸易的非法联合或共谋。”[13]这赋予了农户组织起来成为农业合作组织以拥有与市场需求讨价还价的能力,部分免除了反垄断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者的合作联盟组织,给予这种以互助为目的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以合法地位。
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卡普—弗尔斯特法》,把合作社从《谢尔曼法》的限制中豁免出来,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该法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参众两院规定,凡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场主、种植业主、牧场主、奶农、坚果或水果生产者可以采取股份的或非股份的合作社、公司或其他形式组织起来,进行集体的加工、包装、处理和在州际及国际贸易中销售他们所经营的那些产品。这些合作社可以有共同的销售代理人,这些合作社及其成员可以订立必要的合同和协议实现这些目的,只要这些合作社是为其生产者社员互利目的经营的,并至少符合下面两个要求中的任何一个:第一,不允许合作社的任何一个成员因为他在合作社里掌握的股票或社员股金的数额而拥有一票以上的投票权;第二,合作社按股票或社员股金分配的红利每年不超过8%。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合作社还应符合第三个条件:合作社处理的非社员的农产品的价值不超过为社员处理的农产品的价值。[14](www.xing528.com)
两次除外适用使农产品生产者有权在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和经销方面进行合作,共同行动。视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一个企业实体,则其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可制定联盟政策和固定农产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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