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我们一般从最早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产生开始谈起,因为在此之后,法律界才开始对垄断这一行为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也表明了各国反垄断立法对于这一经济现象的态度。虽说如此,但当我们谈起反垄断法豁免事由时,我们很难说其也产生于那个开始反垄断的年代。因为在19世纪的德国已经开始出现。这种典型便是卡特尔,卡特尔在反垄断法上被称为垄断协议或协同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然而在19世纪德国,在德国政府认可和鼓励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就颁布了旨在促进卡特尔发展的法律,用国家和法律的力量扶持了卡特尔。这以《钾矿业法》为典型代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卡特尔作为战时经济体制的工具被加以使用。战后,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根据魏玛宪法,德国对产业实行社会化。1919年及以后,又颁布了一些加强、促进、推广卡特尔的法律。从1921年经济危机开始,促进卡特尔的政策再次得到加强,尤其是1933年纳粹党上台后,为了推进统制经济,制定了《强制卡特尔》,积极利用卡特尔来统制市场,同时又被用来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统制经济服务。日本也出现了德国类似的状态,为了恢复战后经济,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颁布大量产业政策法,实行产业扶持,对中小企业和弱势产业大力扶持。[2]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确实出现了类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卡特尔豁免,但是这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所言之豁免差异甚大。这一时期卡特尔豁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一国战争或战时或战后经济服务,当时还没有反垄断法意识和法律规定,这种卡特尔经济形态的推动完全游离于反垄断法之外,并非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其产生并非是现代反垄断法理论发展的结果,也不是对垄断正面积极作用发现的结果,也不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是运用利弊分析方法对卡特尔利弊进行分析后权衡的结果,其最多是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结果。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这一时期确实存在反垄断法豁免事由在部分国家出现,但是仍不成系统,并没有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进行规定,只能说当时部分国家对部分卡特尔采取不限制的态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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