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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研究:反垄断法豁免规制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行为在某些方面的利大于弊,反垄断法直接规定或者允许以特定程序使其免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豁免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垄断协议并非绝对违法或对市场有害。所以各国反垄断法在对垄断协议进行一般禁止的同时还对其进行了有条件的豁免。欧盟竞争法在对垄断协议进行豁免时,采取了类型豁免和个案豁免相结合的方式。

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行为在某些方面的利大于弊,反垄断法直接规定或者允许以特定程序使其免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豁免制度。垄断协议一般会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和追求目标,是各国反垄断法主要的规制对象。但是经济生活较法律规定复杂很多。在某些情况下,垄断协议并非绝对违法或对市场有害。有些情况下,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虽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同时还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技术进步,符合公共利益。所以各国反垄断法在对垄断协议进行一般禁止的同时还对其进行了有条件的豁免。这种豁免往往是权衡利弊的产物,当垄断协议所能带来的社会效益大于限制竞争的危害时,则其经过专有程序会受到豁免。垄断协议所能带来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节约资源、避免过度竞争、促进行业发展;实现不同层次利益的取舍、增加反垄断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67]

美国反垄断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卡特尔可以受到豁免。[68]它是通过“合理原则”地运用来达到对卡特尔豁免的目的的。德国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最为完善,其根据自身社会的需要,在《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第2条到第8条规定了七类垄断协议的豁免,具体包括:标准和型号卡特尔;专门化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其他卡特尔和部长卡特尔。欧盟竞争法在对垄断协议进行豁免时,采取了类型豁免和个案豁免相结合的方式。其《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对特定类型的限制竞争协议进行了豁免,同时在该规定的第81条第3款设定三个条件对个案进行有条件的豁免。[69]

知识延伸:

1897年德国最高法院在“萨克森卡特尔”案中指出,只要卡特尔协议没有对同业者和非同业者施加不正当压力,不违反善良风俗,不侵害商业自由,卡持尔协议有效。

1957年制定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理论基础是弗莱堡学派的思想和理论,该学派的核心理论是保护竞争和反对限制竞争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而且还可以保障政治民主。

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相关条文:

第2条[受豁免的协议]

企业间达成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作出的决议以及协同行为,如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收益、有利于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或者有利于促进技术和经济的进步,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应排除下列情形:1.为实现上述目标给企业强加不必要的限制;或者2.为企业消除所涉产品实质部分的竞争提供可能性。

第3条[中小企业卡特尔]

以通过企业间的合作来实现经济行为合理化为主旨的竞争企业间达成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作出的决议,如果能够满足下列条件,则属于第2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1.市场竞争未因此遭受严重损害:并且2.协议或者决议有利于加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注释】

[1]阮赞林主编:《反垄断法:原理·图解·案例·司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2页。

[2]阮赞林主编:《反垄断法:原理·图解·案例·司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3页。

[3]刘桂清:《反垄断法中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4]参见曹建海:《过度竞争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6页。

[5]阮赞林主编:《反垄断法:原理·图解·案例·司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

[6]刘桂清:《反垄断法如何兼容产业政策——适用除外与适用豁免制度的政策协调机制分析》,《学习论坛》2010年第3期,第145页。

[7][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页。

[8]王艳林主编:《竞争法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9]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58页。

[10]倪振峰编:《竞争法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9页。

[11]刘宁元、司平平、林燕平:《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页。

[12]史际春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5页。

[13]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292页。

[14]许光耀、张军海:《合法垄断刍议》,载《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64页。

[15]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16]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对这两词语的解释。

[17]因为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较晚,相关概念大都是从西方发达国家移植的,所以要探讨某一概念,有必要对其在英文中的表述进行挖掘,从而更好地理解某一概念的本意。

[18]在此参阅了商务印书馆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关于两词的英语解释,并将其翻译为汉语所成。

[19]黄勇:《中国反垄断法中豁免与适用除外》,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107页。

[20]黄勇:《中国反垄断法中豁免与适用除外》,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107页。

[21]王晓晔主编:《反垄断立法热点研究》,社科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22]王艳林主编:《竞争法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23]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58页。

[24]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25]吕明瑜:《竞争法制度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124页。

[26]孙晋:《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8页。

[27]分割产品市场卡特尔,主要是通过对参与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类别、批号、标准等的乃至排除彼此之间的竞争目的。与分配顾客的卡特尔基本一致。

[28]它是由参与企业商定各成员企业销售的专属区域的卡特尔。

[29]1998年《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条:“(1)仅以统一适用标准或型号为内容的协议或决议,可以豁免使用第1条的禁令。(2)以统一适用一般交易条件、一般提供条件以及包括现金支付折扣在内的支付条件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有关规定不涉及价格或价格要素为限。”

[30]1998年《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条:“以通过专门化达到经济过程合理化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限制竞争不会产生或加强支配市场的地位为限。”(www.xing528.com)

[31]1998年《反对限制竞争法》第4条:“(1)以第3条所称方式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为内容的协议或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1.市场上的竞争不因此遭受实质上的损害,以及2.协议或决议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为限。(2)第1条不适用于以共同购买商品或共同采购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但以不给参与企业设定超越个案的强制采购义务,并且具备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要件为限。”

[32]1998年《反对限制竞争法》第5条:“(1)旨在使经济合理化的协议和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该协议和决议适合于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企业经济方面或组织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并因此能改善对需求的满足为限。合理化效果应当同与之相关的限制竞争之间保持适当的关系。限制竞争不得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2)协议或决议须以价格协议或以组建共同采购机构或共同销售机构的方式达成合理化效果的,在具备第1款所称要件的情况下,可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该合理化宗旨无法以其他方式达成为限。”

[33]1998年《反对限制竞争法》第6条:“因销售减少致需求发生持续变化的,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的企业达成的协议或作出的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禁令,但以该决议或决议为使生产能力有计划地适应需求所必需,并且有关规定顾及了相关行业的竞争条件为限。”

[34]1998年《反对限制竞争法》第7条:“(1)有利于改善商品或服务的开发、生产、分配、采购、回收或处理条件,并以适当方式使消费者分享因此产生的利益的协议和决议、可以豁免适用第1条禁令,但以参与企业无法以其他方式达成这种改善效果、此种改善效果同与之相关联的限制竞争之间保持适当关系,并且限制竞争不会产生或加强支配市场的地位为限。(2)以通过专门化或其他方式实现经济过程合理化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以共同购买商品或共同采购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或以统一使用条件为内容的协议和决议,只能根据第2条第2款以及第3条至第5条规定,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

[35]1998年《反对限制竞争法》第8条:“(1)不具备第2至7条规定的要件的,联邦经济部部长可以批准协议或决议豁免适用第1条的禁令,但以在例外情况下出于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方面的重大事由必须对竞争进行限制为限。(2)某个行业的大多数企业的生存面临某种直接危险时,只有在无法或无法及时采取其他法律上的或经济政策上的措施,并且限制竞争足以消除这种危险时,才能为前款之豁免批准。此项豁免只有在特别严重的个别情况下才是合法的。”

[36]周昀:《反垄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2—173页。

[37]孙晋:《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9页。

[38]刘桂清:《适用除外的基本特征及我国立法的启示》,《山东法学》1999年第6期,第15页。

[39]周昀:《反垄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3页。

[40]孙晋:《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

[41]周昀:《反垄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1—252页。

[42]孙晋:《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1页。

[43]参见阮赞林主编:《反垄断法:原理·图解·案例·司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00—301页。

[44]参见阮赞林主编:《反垄断法:原理·图解·案例·司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02页。

[45]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01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o horizontal co-operation agreements,Chapter 7,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U/TXT/HTML/?Ur i=CELEX;52014XC0328(01)&from=EU.

[46]戚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载《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第127页。

[47]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48][美]保罗·A.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威廉·D.诺德豪斯(William D.Nordhaus)著,萧琛译:《经济学》,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第18版,第205页。

[49]金瑞琴:《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载《管理观察》2008年第10期,第204页。

[50]戚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载《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第127页。

[51]孟雁北:《反垄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9—31页。

[52]逯星:《论我国反垄断法应采取的原则》,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5期,第45—46页。

[53]孙晋:《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4页。

[54]1848年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其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原理》中最早提出了“自然垄断”的概念,认为“地租是自然垄断的结果”。这是将自然条件看作是自然垄断的决定因素,基于资源的占有关系和稀缺性等“自然”属性来理解自然垄断。

[55]参见阮赞林主编:《反垄断法:原理·案例·图解·司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87—189页。

[56]谢国旺:《国际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3月博士论文。

[57]参见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58]参见吴远福:《中外合作社立法研究》,载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7期,第121页。

[59]参见国际合作社联盟文件:《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载于《中国合作经济》2004年第4期,第49页。

[60]参见贾生华:《欧盟国家农业产业化的若干经验及启示》,载于《财贸研究》2005年第1期。

[61]孟雁北:《反垄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96页。

[62]参见时建中主编:《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历探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0页。

[63]转引自:[日]根岸哲、舟田正之著:《日本禁止垄断法概论》,王为农、陈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七章《适用除外》。

[64]游钰:《卡特尔规制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页。

[65]阮赞林主编:《反垄断法:原理·图解·案例·司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页。

[66]孙晋:《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8—239页。

[67]孙晋:《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

[68]林燕平:《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比较》,载《法学》1997年第11期,第51页。

[69]按照欧盟竞争法的规定,垄断协议要获得豁免,需满足:一是有助于改进生产、促进技术、经济进步;二是同时使消费者获得相当程度的实惠;三是有关企业所受到的限制对于达到上述目标是不可缺少的;四是没有排除相关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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