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践,理论界普遍认为,反垄断法豁免可以根据豁免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分为行业豁免和行为豁免。
行业豁免,是指通过立法的方式排除反垄断法对特定行业的适用,包括在反垄断法中加以规定和在特别法中加以规定的情形。这种豁免因其豁免的范围较宽,且合法性来源于反垄断法之外的法律规定之中,所以被有的学者也称之为“反垄断的适用除外”。豁免行业具体表现为自然垄断行业和政策性垄断行业,包括电信、电力、邮政、铁路、金融、烟草、军工、造币和农业等。其豁免依据通常是借助立法(特别是行业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特定行业进行豁免。该豁免曾经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法豁免的主流形态,但因该种豁免受到特别法律的规定,稳定性较强,使得整个行业易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颇受争议,逐步慢慢被各国反垄断法缩减或取消。
行为豁免,是指立法中对特定行为排除适用反垄断法,或者通过对特定行为进行具体的个案分析,进而决定是否需要适用反垄断法。其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豁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豁免、经营者集中豁免、知识产权豁免、政府行为豁免和请愿行为豁免等。该种豁免是“合理原则”在反垄断法适用过程中被运用的结果,对于个案由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利弊权衡和法律审查,进而决定给予豁免。该种豁免种类受到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条件制约较为明显。且数量较多,弹性较大,能否豁免主要是受审查机关和审查人员的主管灵活性及科学运用“合理原则”等反垄断法基本原理的能力等因素制约。显得稳定程度不强,但其优点在于因为能做到个案利弊权衡,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欢迎和采用,逐步成为主流的反垄断法豁免形式。[43]
(一)主要国家反垄断法的行业豁免
从现在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立法来看,很有豁免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是自然垄断行业,主要包括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具有网络性质的产业;二是政策性垄断行业,主要包括国防、事由华工、新闻媒体、烟草、农业和金融等行业。
(二)行为豁免(www.xing528.com)
行为豁免主要表现为垄断协议豁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豁免、经营者集中豁免、政府行为豁免、请愿行为豁免和知识产权豁免等。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豁免较少以及经营者集中豁免属于卡特尔豁免,在此主要重点介绍垄断协议中的集体豁免和个案豁免。
欧盟的垄断协议豁免最优特色,其将垄断协议豁免大体分为集体豁免和个案豁免。
集体豁免是指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立法方式,将特定类型的垄断协议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款的禁止规定中豁免出去的制度。目前,欧洲理事会所做出的集体豁免规定中的行业豁免主要包括对农业部门、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空中交通、海运、保险部门的豁免。欧洲委员会规定的集体豁免还对特定领域行为做了豁免规定,这些受豁免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独家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专业化协议、研究与开发协议、特许协议、保险协议、航空服务协议、海上运输协议、汽车销售协议以及技术转让协议等。
个案豁免是集体豁免的重要补充,当不符合集体豁免条件时,该协议并不必然被反垄断法所禁止,所以在集体豁免未获审批时,可以申请个案豁免。欧洲委员会的一个重要行政职能就是批准个案豁免。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如若某协议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有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或有利于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2)消费者能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3)不对经营者施加对这些目标的实现并非必不可少的限制;(4)不会致使经营者有可能在相关商品市场的重要部分消除竞争。[44]
另外,欧盟关于标准化协议还设置了“安全港”制度,由于标准化协议存在带来创建市场的风险,但标准化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创新,所以欧盟对标准在其制定颁布的《关于横向合作协议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指南》中设置了“安全港”制度,即规定标准化协议这类具有垄断性质的协议如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可以豁免适用于《欧盟运行协议》的第101条。这三个条件的具体内容包括:(1)制定标准过程的参与是没有限制的,而且标准制定的过程是透明的;(2)标准化协议没有包含对遵从标准施加限制性义务;(3)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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