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代表北京市政府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北京市轨道交通授权经营协议》。提出采用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的ABO模式。即由市政府授权京投公司履行北京市轨道交通业主职责,京投公司按照授权负责整合各类市场主体资源,提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等整体服务。
官方通稿称:授权经营协议的正式签署,标志着ABO模式正式实施,既符合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方向,又有利于厘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由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市场化主体的“监管者”和“规则制定者”,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参与,主要负责规则制定、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有助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企业由“单一的融资平台”转变为“市场资源的整合者”,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整合相关资源,提供更多更好、价格更低的公共服务,从而有利于公共服务市场的形成和规范。
行政授权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
行政授权就性质而论是上级行政主体将其部分权力分配给下级行政主体的一种管理行为。
笔者一个最大困惑就是,政府授权这一块,政府拥有的属于行政权力,从官方来看是人大授予的,可以随时授予一家公司吗?
若是如同ABO,交通警察处罚权可以授权给某家公司来处罚违章,公安局负责的社会治安的义务也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是否可以授权一家保安公司进行执行。
官方通稿中称。政府由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市场化主体的“监管者”和“规则制定者”。
一、政府将自己职责授权一家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市场起决定作用,也不是简政放权的范畴,而是属于将自己本身的功能剔除,放到一家国有企业,授权是否合规?今天放到一家国有企业,产生的分歧还少一些,若是放到一家民营企业呢?
二、京投公司按照授权负责整合各类市场主体资源,提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等整体服务。(www.xing528.com)
京投公司承担了本身政府应该承担的权利,对于一个应该属于市场细胞的组成部分,对于同行业的竞争是否还是公平?本来应该由政府公平面对市场所有竞争者的一个平台,变成一家公司去整合授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是否合适?
三、授权经营的业务或者资源一般属于政府所有,也就是国有,若是被授权公司,上市、混改之后呢,ABO,授权、建设、运营,在未来是否会有国有资产乃至国有资源流失的那一天?
最大最大的一个问题,便是出发点问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最低表面不会是逐利行为,而是要考虑每个公民的享受的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企业呢?是个人都知道,盈利是最大的要求。利润是考核指标。
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表示:ABO是个新概念,应该是北京市首创的概念,是在北京市京投公司多年做北京市轨道交通项目模式基础上的完善,也是在政府传统管理基础设施模式创新基础上的总结提高,比如北京市排水集团特许经营。这种模式可以归结为特许经营但不一定是PPP,被授权单位可以像北京地铁四号线那样做PPP,也可以自行投资、建设和经营,政府只要求最后的效果而不关心具体模式。无疑,如果推广开来,这将对PPP和特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认为,ABO模式的出现,PPP并不万能,尤其目前国情下政企双方及外部环境都没有准备好承接所有的公共服务能力供应。运动化的全面PPP化绝对有害于PPP本身,因此,积极推动属地型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的效率,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这就需要提高这些企业的内在发展动力,以此提升专业能力。PPP形成的A方阵和ABO形成的B方阵适应不同情况,对比发展,才是务实的正解。
(发表于财税大观微信公众号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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