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了解到,财政部给第二批PPP示范项目的评选设置了十余项标准。与第一次不同的是,这次在财政部附近找了一家酒店,将打分的专家在里面封闭了一个星期。据悉,这次第二批示范项目,大部分省市都报了,除去一个市和一个自治区。
2015年6月底,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上报第二批示范项目,要求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筛选征集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加快建立项目库。
相较于第一批示范项目,第二批项目的要求更加细化,例如通知明确: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为此,财政部要求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建立“能进能出”的项目示范机制,对已列入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如项目交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能采用PPP模式,或一年后仍未能进入采购阶段的,将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
8月31日,财政部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督导会议,对第一批示范项目进行督导小结和经验交流,对第二批示范项目进行动员部署。而在开会之前的两周,关于PPP的评审工作已经完毕。“和第一次项目相比,这次PPP申报强调了PPP项目物有所值的定性评价,没有再提定量评价,避免了PPP项目申报走形式的现象,从项目审批上有利于筛选优质项目。这是为了避免地方政府为了争取优惠条件而刻意申请做PPP的现象。”金永祥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www.xing528.com)
经济观察报记者还了解到,第二批示范项目的标准之一是项目定性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具体包括主体合规性、客体合规性、程序合规性三部分内容。项目相关参与主体是否合规首先就是要看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不能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其次对于未按国办发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都不能选为示范项目。“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作为政府方签订PPP合同的,这次是不能选为示范项目。”一位相关PPP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标准还要看适用领域,看是否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对于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合作期限低于10年、采用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也不能作为PPP示范项目。
在这次评审中还增加了一项标准,那就是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也就是是否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论证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是否超过10%。项目采用PPP模式的适用性。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展物有所值评价,项目采用PPP模式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是否能够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数量和效率,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不过,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到,其实在第二批上报的项目中也有不少的项目并没有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这次项目的筛选标准将PPP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作为一个单独指标——PPP存量项目是否能够有效化解地方债务,对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金额和占比等做出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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