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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中下位权力者的约定|战争与和平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这类被授予下位权力者所签订的协议需要由怀疑的观点进行考察:它们是否对君主有约束力,还是只约束自己?无论是谁,授予另一人委任书,授予他处理相关一切事务的权力,也就有必要授予执行的权力。这是罗马裁判官在针对雇主的代理人之行为的诉讼中所发展出的一种公平规则。因为在这方面君主和下位权力机关之间存在一种相当的同等性。12.在古代的协定中通常会附加一个预先警告,即如果罗马人民赞成,它们将得到批准。

战争中下位权力者的约定|战争与和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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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官——其承诺约束君主的范围——越权——受约束的相对方——指挥官在战争中的权力,或地方官对于处在其管辖之下的人的权力——将军不能签订和约,但可签署休战协定——他们对于给予人身财产以保护的权力之范围——此类协议应当作严格解释——对于将军接受的投降条件的解释——必要的预先警告直至获得君主的同意——承诺放弃市镇

1.乌尔比安将在战争过程中与敌军将领签订的协议算在公共协约之内。因此在解释了主权国家相互所保证的约定的性质之后,应该对下位权力机关所作的承诺之性质作一简单考察:这种权力机关一定是接近于最高权力的,比如总司令,还是可以是一种距离其较远的机关?恺撒对此作了如下的区分:司令官与其副官的职责是很不相同的,后者只对根据指令规则所作的行为负责,前者则对最重要的事务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2.这类被授予下位权力者所签订的协议需要由怀疑的观点进行考察:它们是否对君主有约束力,还是只约束自己?这些问题的理论前言在本书前面的部分已经得到了解决,表明了一个人受到他所指派的、以他的名义行事的代理人之行为的约束,无论他的意图是明确表示的,还是通过雇佣的性质推断而出的。无论是谁,授予另一人委任书,授予他处理相关一切事务的权力,也就有必要授予执行的权力。因此,有两种途径拥有下位权力者可以通过其行为约束他们的被代理人,亦即通过可以被认为属于委任书项下的行为,或者在此之外,通过谈判对方通常所知道的特别指示而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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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还存在其他方式,比如君主可以通过其大臣的行为而受到约束;但偶然的履行则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推定债务存在。有两种方式可能产生上述结果:或者是由君主同意,或者是通过事物本身的特殊性质。君主的同意可以由他对这种行为的认可表现出来,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也就是说,当君主知道并且容忍了这种行为,那么除了认为其赞同之外别无他意。

一切契约的性质和责任都暗含了一方不得由他方损失而获利的要求。如果契约本身就存在预期利益,那么要么完全履行契约,要么放弃其中利益。有一条格言也仅是在这种意义上说的:凡是有效之收益必须是可以理解的。

另一方面,对于背弃诺言但仍保有非由此协议而不能获得之利益的人,可以公平地指控其违背正义

4.在此有必要重复前文的一个论点:授予他人委任书的君主受到其人行为结果的拘束,甚至尽管他已经有相反的秘密指示,但倘若这种指示并未超出其私人领域而成为公开委任,就仍受到拘束。

这是罗马裁判官(Roman Praetor)在针对雇主的代理人之行为的诉讼中所发展出的一种公平规则。除了与雇佣处理的业务直接相关的领域,雇主不必为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此人也并不被认为是接受委任的代理人,因为公众并非受到了正式通告而与其达成了任何协议——如果确有此类通告,但并未传达协议方知晓,那么雇主亦须为代理人之行为负责。如果任何人选择在特定条件下,或者通过第三人的中介订立契约,那么此人遵守这种必备的特定条件就是正当和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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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推出,君主们和诸国或多或少受到其指挥官的协定之约束,这也或多或少成为法律、社会环境以及习惯的一部分。如果其意图并未说明,那么就以推断补充证据的地位,自然推定任何受雇者都被授予充分的权力以执行其委任事项。

以下位权能行事者如果超越权限,就要负责作出补偿;如果不能完全履行承诺,除非有某种为人熟知的法律妨碍他这样做,否则也要赔偿。(www.xing528.com)

但是,如果他因伪称拥有比实际拥有的更大权力而犯下了叛国罪,他就要为此作出补偿——如果出于故意,更要接受因其罪行而带来的惩罚。在前者以财产抵罪,不足则以人身自由作赔;在后者则以人身或财产,或二者同时为此种重大罪行承担责任。

5.君主及其大臣总是要为一切协定负责,另一方当然也要受到协议的拘束:不能视其为履行不能。因为在这方面君主和下位权力机关之间存在一种相当的同等性。

6.也有必要考察下位权力对处于其下者拥有何种权力。毫无疑问,将军能够以通常由指挥官或地方官所作的行为来管辖军队、地方长官以及辖区内的居民,否则就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

另一方面,在纯获利益的协议中,利益应当归属下级这一边:这是包含在权力本身属性中的一种条件。凡有附加负担条件的,则应当超越权力行使的一般界限;如果确实如此实施,则下级者将拥有接受或拒绝这种条件的选择权。

7.至于战争的因果,那就不是一个将军裁断范围内的事了。因为,停战和开战是很不同的事情,需要依靠不同种类的权力机关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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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和9.至于签订休战协定,那不仅是总指挥官的权力,也是下级指挥官的权力。并且,他们可以在遭到包围和阻断的所在,为自己、为其直属部队签署休战协定;但并不对部队的其他部分发生拘束力。将军则没有离弃国家、领土以及任何种类的战利品的权利。他们可以放弃任何没有完成绝对征服的物,因为市镇投降时通常要求饶恕居民以及保有其自由和财产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来不及询问君主的意愿和喜好。同样,基于同一条原则,在委任性质之内这种权利也允许下级指挥官行使。

10.如果在所有此类协议中,指挥官均以他人名义行事,则其协议结果不能作严格解释而使君主受到超出其意图而发生的责任的约束,同时也不能由此证明指挥官自身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损害。

11.无条件投降意味着这一方完全降服于征服者的喜好和裁断。

12.在古代的协定中通常会附加一个预先警告,即如果罗马人民赞成,它们将得到批准。所以,如果后来并未获得批准,将军只为发生于自己的利益负责。

13.如果指挥官已经答应整个市镇投降,则可以解散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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