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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正义要求返还在非正义战争中从敌方捕获的物——例外情况——被敌方不正当夺取的国民和国土应当回复于原初的君主之下——关于返还期限届满时间的说明——如何处理存疑的情况
1.在正义战争中获得的战利品如何成为捕获者的财产,已经在前面解释过了。其中还必须排除由复境权可以回复的物,这部分本来就不能作为战利品。
但是,在非正义战争中捕获的物,不仅要求捕获者返还,还要求通过任何方式获得它们的其他人返还。因为,如罗马法学家所言,没有人可以向他人转让一种超出他所拥有的权利。在此,最初的捕获者对于财产没有任何正当权利,从他那里获得财产的人也不能获得任何优于第二或第三手占有人的权利的资格,这种权利只是法律在没有反证之前推定由他享有的,并且可能由此发生诉讼。所以这种权利不能善意地对抗物的真正所有人,物是从他那里通过不正当的方法获得的。
2.和3.因而这类物将被返还给受到剥夺的人,我们可以发现,在古代历史中这是司空见惯的。李维在记述沃尔西人(Volscians)和埃魁人(Aequi)被一个罗马执政官打败时说,战利品在公共场所公开展示三天,只要有人前来认领属于他的物就可以带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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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有人通过购买占有此类物品,那么就要问,他能否向最初的捕获者主张其为此支付的价款?根据前面确定的原理2,他当然可以主张与其丧失的物相当的价款,但此物已然不可追回了。
亚伯兰(1)的史迹看来正好适用此论题。他征伐五王得胜归来,位高权重,但并没有自己独占战利品,而是将这些夺回的物视为自己的权利,以补偿他所承担的艰辛和危险;在扣除了必要开销费用后,他将十分之一献给上帝,并将另一部分分给他的同伴。(www.xing528.com)
4.同物返还原所有人一样,国民也遣返于先前合法的君主之下。
5.这种返还义务经过多长期间消灭,通常是一个有待查证的问题。但是,如果争议发生在同一国家的国民之间,那么就必须由这个国家的国内法解决;如果争议双方是外国国民,那么这个问题只能通过推定构成物之抛弃的必要时间来加以推测了。
6.在这种战争权利存疑时,遵循西西温的阿拉图斯(Aratus of Sicyon)(2)的做法是最稳妥的:建议现占有人多少接受些金钱以代替对物的占有,而向物的原始所有者也推荐同样的方法:在可能的情况下接受与回复其权利相当的金钱。
1. “认领此种性质物的困难,以及在权利主张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无休止的争议,被认为有足够的理由建立一种相反的做法。于是因此动产及战利品就被排斥在复境权所及权利之外,除非在敌方捕获之后当即夺回;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所有人既对认领毫无困难,也不被推定为丧失权利。”——瓦特尔前引书第3编,第14章,第209节。
2. 见本书第二编第五章第9节。
(1) 亚伯兰在与上帝订立割礼之约时,被上帝赐名“亚伯拉罕”。征伐五王时,亚伯兰尚未改名。
(2) 西西温的阿拉图斯(公元前271—前213),希腊同盟的将领,同马其顿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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