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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节制劫掠敌国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波里比阿正确地认为,在战争中的报复不应走极端,也不应超过侵略者为其罪行所应承受的必要惩罚的限度。4.其次,当敌方拥有可进行供给的其他来源,比如从海上或其他相邻地区时,则摧毁敌国也是不必要的。因此,防止敌方被逼入绝境的做法,也是前面所推介的节制的一个重要品质。

战争与和平法:节制劫掠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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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掠敌国的合法性——当此类物对本方有所用益且脱离敌方控制时,行使此项权利的克制——有望尽快完成征服时的克制,或当此类物并不直接助益敌方以使其维持战争——为宗教目的之建筑不得无端破坏——此种节制的益处

1.必须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才能使损毁他人所有物的行为获得合法性:一种是原始财产制度所设计的必要时的例外,比如任何人都可以将他人的剑扔进河中以防止一个疯子用来破坏——但根据本书前文所主张的原则,他仍然负有弥补损失的责任1;或者,存在由于不履行约定而发生的债,损毁行为就被视为对债的清偿;或者,存在某种侵略行为,损毁是对此的适当惩罚。

当然,驱散一些我方的牲畜,或者焚烧一些我方的房屋,决不能构成足够正当的理由而破坏敌方的整个国家。波里比阿正确地认为,在战争中的报复不应走极端,也不应超过侵略者为其罪行所应承受的必要惩罚的限度。只有在基于这些正当目的,并且受到这些限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惩罚。但是,出于实用的目的有意造成这种条件的不在此列——那实在是愚蠢地(并且比愚蠢更糟)、无端地伤害他人。

基于对此问题适时公正的衡量,此类行为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令人反感的举动,而不是经过了必要的审慎讨论的结果。因为最紧迫和正当的动机极少持续很长时间,并且常常为更重要的人道目的所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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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扣押属于敌方的物,以阻止其由此获益,而损毁则是一种没有必要的、荒唐的行为。关于这种情况,神法也有自己的观点,要求在包围作战中野生林木可以被用来建筑工事,而生产果实的树木以及一切必需的供养人类之物,如果可能就应当放过。

3.在有望快速赢得胜利和征服时,审慎要求将军和指挥官尽可能克制一切破坏行为,因为敌方的这些财产不久就将归属我方的国家或君主,授权并实施破坏只会给自己带来损失。所以,我们由普卢塔克的记述得知,当菲利普(1)蹂躏了色萨利(Thessaly),摧毁并劫掠了整个国家的时候,弗拉米尼(Flaminius)(2)正通过已经成为本方领土的、敌方放弃的国家,命令部队以平常方式行军。

4.其次,当敌方拥有可进行供给的其他来源,比如从海上或其他相邻地区时,则摧毁敌国也是不必要的。按修昔底德所说,阿奇达慕斯(Archidamus)(3)在试图劝阻斯巴达人不要与雅典人开战时问道,他们通过这样一场战争想要得到的是什么?就算拥有在数量、质量上占优势的军队,可以轻易摧毁阿提卡(Attica),对方仍然可以从其他领土以及海上进口获得供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放过农业区域,即使是位于双方的边境上;最近在低地国家的战争中也遵循了这种做法,各方都获得了捐赋以提供此类保证。

5.有一些物并不会对战争的供给和延长有任何助益,具有这种性质的物——即使是处于激战之中——本身就要求获得免除。波里比阿称,既不削弱敌方、也不增强己方的破坏行为,乃是残酷的暴行和疯子行径;这些东西包括诸如廊柱、神庙、雕像以及所有其他高雅优美的作品和艺术的纪念物。西塞罗评论马塞拉斯之保护叙拉古的公私建筑说,就好像他是带着他的军队来保护它们,而不是以排山倒海之势来攻占此地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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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以上所说的关于其他艺术装饰品的节制规则之外,在关于为宗教目的之物时,必须遵守此项规则还有更重要的理由。尽管此类物及建筑根据万国法作为国家财产可以加以毁坏,但是,因为它们既没有增添战争的不幸,又没有迟滞胜利的实现,所以对于圣物及相关的一切应当给予恭敬的免除;尤其是,在根据同样的基本律法信奉同一个上帝的国家之间理应遵从这一规则,尽管各国的法律及观念都稍许有些不同。修昔底德说,他那个时代的希腊人在互相侵入到他方领土时,都避免触及宗教殿堂;李维也有类似的说法,阿尔巴(Alba)为罗马人摧毁之时,万神殿却得到了保留。

7.关于宗教圣殿所述同样适用于为纪念死者所立的纪念物:不必要地打扰死者沉睡中的尸骨,完全漠视了我们共同人性的法则和纽带。

8.尽管此处讨论的并非战争所有各方面的效果,而仅仅是通过在正当和合法范畴内定义战争行为,以对其进行规制;但是也并不排斥考察由战争产生的效果所导出的规则和实践。因此,防止敌方被逼入绝境的做法,也是前面所推介的节制的一个重要品质。一些神学家对此有公正的论述:所有希望上帝和人类都能看到这些的基督教君主和统治者,都会以运用其权威来防止在攻城略地过程中的一切不必要暴力为己任;因为将严苛的行为推至极端就不可能避免大量无辜者的死亡。而此类行为,除了无助于结束战争之外,也完全有悖于一切基督教和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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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本书第二编第二章第9节。

(1) 此处当指马其顿国王菲利普五世(Philipu V,公元前231—前179)。

(2) 弗拉米尼,古罗马政治家、将领,第二次布匿战争中在希腊击败菲利普五世。

(3) 阿奇达慕斯,斯巴达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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