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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况下严格的正义允许毁灭敌方——灾难与罪行的区别——战争中的主体和附属者——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与不正当理由的区别——有时不对仇敌施以惩罚是正当和值得赞扬的——为避免伤及无辜,必须实施一切可能的预先警告——尤其是对儿童、妇女和老人,除非他们已犯有暴行——神职人员、学者、农夫、商人、囚犯——不得拒绝的有条件投降——无条件投降——以上规则的例外情况,支持和反驳意见——违法者人数众多时的赦免——赦免人质——避免不必要的流血
1.和2.西塞罗在其《论义务》第一卷中有很好的论述:“甚至对于那些曾经伤害过你的人仍然负有一定的义务,尽管他们理应得到惩罚和报复。”同时他盛赞罗马政府的古风时期,在那时战争行为是适度的,并且没有不必要的残酷行径。
同卷第一章所作的解释指明了,何种情况下根据严格和内在的正义原则,毁灭敌方是合法战争的一种权利;而在何种情况下则不是。因为敌人可以因为意外的灾难而死亡,也可能是有意置其于死地。
故意杀人不可能是正当的,除非是法律的惩罚,或者非此不能保卫我们自己的生命财产。尽管是牺牲人的无价的生命以换取易逝的财产,但这并不违背严格正义,无疑同仁爱的律法也是一致的。
但是,要证明这种惩罚的正当性,被处以极刑者必须犯有罪行,而且这种罪行经由公正的裁判应当被处死刑。此处,需要进一步加以讨论种种已经在“论惩罚”一章中有过的完整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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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谈到战争的不幸,作为一种惩罚,应当区分灾难与侵害。因为一个人有时可能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参战,在这种情况下指控其怀有敌意是有失公正的。
关于这个问题,帕特库鲁斯(Velleius Paterculus)(1)说:“指责雅典人在被苏拉包围时反叛完全有悖于历史事实。雅典人始终追随着罗马人,他们的忠诚众所周知。他们当时的处境可以为其行为开脱,一边受到米特达拉梯人的武力压制,一边又遭到友军的围困,于是才不得不被迫听命于敌人了。”
4.和5.在完全的侵害和纯然的灾难之间,有时可能存在一种中间类型的行为,同时带有两方面的性质,既不能说是明确地故意为之,也不能以不知情和缺乏判断来开脱。纯粹的灾难既不存在惩罚的问题,也无需对相关方的相关损失作出补偿。所以,历史中的许多实例使我们能够区分战争的始作俑者及主体,以及被迫追随他人的附属者。
6.但是谈到战争的发动者,也必须根据战争的动机和理由作一区分:有一些看似正当、但实际上非正义的,可能会利用良好的意愿。赫伦尼乌斯(Harennius)将此作为侵犯行为最公平的抗辩:实施侵犯行为者不是意图报复或者带有残酷的动机,而是听命于责任感和一种正直的热忱。
西塞罗在《论义务》第一卷中建议赦免那些在战争中并无残暴行为的人,而意图维护国家荣誉的战争则应当在节制的原则下进行。在他的一封书信中谈到庞培和恺撒之间的战争,他说,这场两位杰出人物之间的争斗掺杂了太多不可告人的动机和原因,以至于许多人茫然不知应该支持哪一方。在他为马塞拉斯所作的演说中也谈到,这种犹疑也许可能是一种错误,但决不至于被指控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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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这种在战争中的容忍不仅是对正义的献礼,也是对人道的献礼,对节制的献礼,对灵魂之伟大的献礼。萨拉斯特(Sallust)说,罗马的伟大正是建立在节制的基础上的。塔西佗描述他的同胞时也说,他们对于被征服者和哀求者的人道决不亚于他们在战场上的英勇。
关于这一点,赫伦尼乌斯在其著作第四卷中有精彩的论述,他说:“那是我们先祖令人钦佩的决定,不使任何被俘的君主被剥夺生命。因为那将违背共同的正义,以肆意的残酷和严苛对那些命运掌握于我们手中的人滥施权力,将他们从当初正义所确定的高位贬低;而他们当初的敌意早已经忘却了。因为在争胜时将敌人当成令人尊敬的对手乃是勇气的特征;在征服对手后则人道地对待他们,以减轻战争造成的不幸,并且改善和平的条件和关系。但是有人可能会问,如果敌人现在得此厚待,难道当初他自己不会也行同样的宽大之举吗?对此可以答复道:现在对于他所做的一切,并不是效法他以前未行之事,甚至也不是效法当初应为之事的结果。”
8.尽管在某些情况下,绝对的正义并不谴责在战争中牺牲生命的行为,但人道要求尽量作出最大限度的预先警告,以防止陷无辜者于危险之中,除非是在非常紧急和必要的情况下。
9.确立了这些一般原则之后,就不难处理特殊情况。塞涅卡说:“在战争的灾难面前,儿童因其年龄、妇女因其性别而得到免除和宽恕。”在希伯来人的战争中,甚至当和平提议遭到拒绝后,上帝仍然命令妇女儿童将会得到赦免。
所以,当尼尼微人(Ninevites)因为犯下了极其严重的罪行而遭到灭顶之灾的威胁时,一种对于惩罚的缓解措施仍然被允许——处于不能分辨是非的年纪的人获得了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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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生命作为最高奖赏赐予人类,并且对此拥有最高处置权的上帝都为自己规定了类似的规则,那么对于只负有增进福利、维护生命这惟一使命的人类而言,就当然有义务按照同样的规则行事。因此年迈者和妇女都公平地被赦免,除非后者放弃其性别特权而作为男子拿起武器参战。(www.xing528.com)
10.对于生活方式完全远离使用武力的男性,也可以设置同样的规则。第一类就是神职人员,在所有的国家,自最久远的古代起他们就被排除在武装人员之外。故此,在《圣经》记载的历史上有例可循:在迦巴(Gaba),犹太人的敌人非利士人(Philistines)避免伤及先知团(the company of prophets);大卫则跟随撒母耳逃到另一个保护先知免受干扰侵害的地方。
普卢塔克谈到克里特人(Cretans)时说,即使在秩序已经被内部矛盾完全破坏之后,他们仍然禁止对任何僧侣成员,以及其他受雇于为死者举行神圣仪式的人采取暴力行动。因此希腊人将“大屠杀”的概念谚语式地表达为“不剩一个为祭坛点火的人”。
与神圣的僧侣同样享有特权的,还有那些献身于追求知识以及从事其他有益于人类的研究的人。
11.狄奥多拉斯(Diodorus)称赞印度人说,他们在相互之间的一切战争中都避免伤及从事耕种的人,因为他们是所有人的共同施惠者。普卢塔克记述了科林斯人(Corinthians)和麦加拉人(Megarensians)中的同样做法。另外,居鲁士也曾去信告知亚述国王,说他希望避免一切针对耕种土地者的侵扰。
12.在上述免受战争不幸的人之列,还可以加上商人,不仅是那些在敌国定居者,也包括土生的正式国民;工匠以及其他一切以和平的手艺谋生的人也都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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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和14.更为文明的方式已经废止了野蛮的处死战俘的做法,同样道理,在战斗或包围中投降者保留性命的约定也不得被拒绝。
罗马人围攻市镇时,只要在攻城棰击中城墙之前总是会接受有条件的投降。恺撒告诉阿杜亚都契人(Atuatici),只要他们在攻城棰调来之前投降,他就放过他们的城市。在现代,这也是通常的做法,在炮弹发射或地雷引发之前会送交最后通牒要求敌方投降——在拥有较强防御的地方,则通常在总攻发动之前送交最后通牒。
15.和16.对于这些自然法和衡平规则有时会有一种阻却事由,这来自在遭到顽强抵抗的情况下报复或制造恐怖的必要性。但这种理由绝对不是正当的。因为在投降之后,当地并不存在来自战俘的威胁,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进一步流血的正当性。——有时确实会实施这样的严酷行为,但只能是在出现巨大的不义或背信行为的地方;另外,如果捕获叛逃者也可对其加以实施。
有时,制造恐怖可以产生非常重大的利益,在防止将来出现同样的犯罪行为的条件下,可以将实施苛刻行为的权利扩展到顶点。但顽强抵抗的行为,只能被视为一种对于信赖的忠诚执行,而不能被认为是一种过错行为,从而使极端的严酷行为获得合法性。
17.如果确实犯有罪当处死的过错,但犯法者人数过众,那么,通常出于仁慈的原因,会在某种程度上不完全按照法定限制加以严格执行;如此行事的权力建立于上帝自身的事例,他命令提供给迦南人(Canaanites)和他们的邻人——世上最最邪恶的人——此类和平的机会,以成为附属国的条件饶过他们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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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根据上文提出和主张的观点,不难得出自然法关于人质的原则。
最初,根据普遍接受的观点,每个人都对其人身财产拥有相同的权利,然后,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将这种权利让渡给国家。所以,毫不奇怪,我们能够发现,尽管人质作为个人完全是无害和无辜的,但仍然为其国家的罪行而受到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于此类规则的同意也就暗含了个人的同意,因为个人在最初已将其个人意志放弃给公意,在此之后也就确实归属于公意了。
但随着黎明照耀世界,对于其权力范围获得了清晰认识的人们认识到,上帝在赋予人类整个地球的土地之后,将处置人类生命的最高权力保留在了自己的手中,故此,没有人能够将关系到自己或他人生命的权利让渡给任何人。
19.作为本论题的结论是:所有并非旨在获得一种有争议的权利或结束战争,而仅仅是意图展示一方强力的行为,完全有悖于基督教徒的职责和人道的原理。所以基督教君主们理应禁止一切不必要的流血,因为他们必须向国家委任他们完成的事项负责——也正是由国家的权力,并为了国家的利益,他们才得以拥有手中的剑。
1. 第十章主要包括散见于本书其他各处的论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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