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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战俘权利的论述——战争与和平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罗马法毕竟对这种不道德的权力作了范围上的限制,至少只能在罗马领土范围内行使。4.和5.敌方随同被俘者所获得的无体权利,不能被认为是原始取得。所有这些由万国法引入的对于战利品的权利,都意在促使捕获者不要将战俘残酷地处死,而饶恕拯救他们倒可以期待从中获利。扣押战俘的权利有时也准许由俘获者行使,属于特殊级别的要员战俘则除外——他们永远被认为是国家的战俘。

对战俘权利的论述——战争与和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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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万国法,在正式战争中被俘导致沦为奴隶——同样情况扩展至被俘者的子孙——及于他们的权力——即使无体物也可以由战争权利获得——关于此点的理由——在现今的基督教国家间此项权利并不适用同样的扩展——此项权利的替代品

1.根据原初状态自然法,除了受人类的各种制度和习惯约束外,没有人会是奴隶: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法学家们认为奴隶制有悖于自然法。但在前文已经谈到过,从人类的活动中导出奴役状态——无论是基于契约还是犯罪——都并不违背自然正义

但此处考察的万国法在其及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范围都更加广泛。因为,在人,不只是放弃权利,将自己投身于奴役之中的人处于奴隶状态,而且一切在公共性质和正式的战争中被俘的人员,自从被带到敌方控制区域的那一刻起,就处于同样的境况之中。

并不是因为存在犯罪行为而将他们降格到这种状态,而是所有这些人相似的命运,在战争爆发的时候将他们不幸地陷于敌方领土之内。

2.和3.在古代奴隶制被准许存在的时候,在被囚禁和处于奴隶状态期间出生的子女也继续处于与其父母相同的状态之中。——此类规则有很大范围的扩展;——主人尽可以残酷的刑罚惩罚他们的奴隶;——尽可强迫他们进行种种劳务;——甚至握有生杀大权。但罗马法毕竟对这种不道德的权力作了范围上的限制,至少只能在罗马领土范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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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战俘那里缴获的所有物品也就都成为合法的战利品。因为按查士丁尼所说,完全处于他人权力之下的人就没有自己的财产。(www.xing528.com)

4.和5.敌方随同被俘者所获得的无体权利,不能被认为是原始取得。其中一些权利具有纯然的人身性质,不能因囚禁,也不能因相关责任的消灭而消灭。比如罗马人的父权,因为此类权利只能属于其原始所有者,此外概不能成立。

所有这些由万国法引入的对于战利品的权利,都意在促使捕获者不要将战俘残酷地处死,而饶恕拯救他们倒可以期待从中获利。因此,彭波尼由此推演“奴隶”(servus)一词的来源,是指可能被处死但出于获利或仁爱的目的而得到拯救的人。

6.[原文9]长久以来基督教国家已经普遍接受了如下的规则,即战俘不得被贬为奴隶,于是也就不得买卖,不得强迫其进行和奴隶制相关联的苦役。基督教国家有充分的理由乐于接受其中的后一项原则。除非有某种尽管不太严格、但不那么严酷的替代品,否则,拒绝放弃一种残酷权利的行为实在不符合任何仁慈的法律规则。

这一点,正如格里哥拉斯(Gregoras)所告诉我们的,乃是所有立誓信奉共同宗教之人的传统原则;也并不只限于生活在罗马帝国权力范围内的人,而是盛行于帖萨里亚人(Thessalians)、伊利里亚人(Illyrians)、特里巴利人(Triballians)以及保加利亚人(Bulgarians)之中。尽管这样一种对奴隶制的废除以及缓解奴役程度的结果可能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但这仍然是引入基督教所带来的财富,尤其当我们回想起苏格拉底曾努力但徒劳地试图劝诫希腊人不要自相将同胞变卖为奴之时。

在这方面伊斯兰教徒相待自家人也正如基督教徒;而基督教国家间仍旧扣押战俘直至收到相应的赎金——金额则由征服者的好恶决定,除非早已有明示的条约确定。扣押战俘的权利有时也准许由俘获者行使,属于特殊级别的要员战俘则除外——他们永远被认为是国家的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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