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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敌国与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样的,波里比阿在其《历史》第五编中认为,战争法容许破坏敌方之要塞、港口及舰队,俘虏其人员,剥夺其国之物产,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行为。例证在于,当一国向另一国或君主投降时,通常所有的圣物也都随同其他权利一同归属之,并且表现为前文引李维所说的形式。

破坏敌国与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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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敌方财产可以加以破坏和劫掠——在何种范围内圣物能够豁免——在何种范围内允许使用谋略

1.西塞罗在其《论义务》第三卷中说,损毁敌方财物并不违背自然法,对于敌人也同样有权杀死。因此万国法允许同样的行为并不会使人感到惊异。同样的,波里比阿在其《历史》第五编中认为,战争法容许破坏敌方之要塞、港口舰队,俘虏其人员,剥夺其国之物产,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行为。李维也提到,敌方既已容许战争发生也就必须作好承担灾祸的准备,于是便存在一些特定的战争权利,比如焚烧粮食、毁坏房屋、劫掠人畜等等。

历史的每一页几乎都充斥着整个城市被夷平、城墙被拆毁,甚至整个国家遭到武力彻底破坏的事例。即使在投降的情况下,有时城镇仍然遭到破坏,但其居民得到宽恕——例如,按塔西佗的记载,罗马人攻占阿尔塔沙特(Artaxata)(1)时,城中居民开门投降并得到宽恕,但城市被付之一炬。

2.由于万国法本身被认为是同其他方面的义务相分离的(关于这些义务下文会谈到),因此它并没有为被视为神圣之物创设任何的豁免。因为,当领土为敌方所占领时,所有的物,不管是否圣物,就一概成为一种牺牲品。其中的原因在于,被称为“神圣的物品”并不是能够排除一切人世所用的物,而是一种公共财产,之所以被称为“神圣”,实际上乃是出于一般的目的,它们也更直接地被用于此途。例证在于,当一国向另一国或君主投降时,通常所有的圣物也都随同其他权利一同归属之,并且表现为前文引李维所说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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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乌尔比安(Ulpian)说,公众对于圣物拥有一种财产权。塔西佗对此也有相同的论述:“意大利城市的所有神庙、圣像以及有关宗教的一切物品都属于罗马人民。”因此,根据法学家们的观点——保罗(Paulus)和范努留(Venuleius)(2)公开持此说——国家在情势变化之时可以将以往视为神圣之物转变为世俗用品;紧急情况下的必要性可以使征用圣物作为战争资源和工具的行为成为合法手段。

伯里克利(Pericles)在作出将来恢复原状的保证之后就这样说过;马哥(Mago)(3)在西班牙,罗马人在米特拉达梯战争(Mithridatic war)(4)中也是如此;苏拉(Sylla)、庞培(Pompey)、恺撒(Caesar)以及其他人也采取过同样的行动。普鲁塔克在《提比留·格拉古传》(life of Tiberius Gracchus)中说,作为神的献祭没有什么是过于神圣和完全不可侵犯的,只要国家高兴,就可以把它们挪作他用。李维也提到马塞拉斯(Marcellus)(5)从叙拉古(Syracuse)(6)带回的神庙里的装饰物被当成战利品的事。

3.前面提到的关于圣物和神庙的种种也适用于另一类庄严的场所,即墓葬;它被认为不仅仅是死者的安息地,而且还是生者——无论是家族还是国家——的纪念碑。因此彭波尼(Pomponius)说,像其他神事场所一样,墓葬一旦被敌方占领即失去其不可侵犯性;保罗对此持相同意见,认为使用敌人的墓葬不应受到任何宗教顾虑的限制,从中获取的石料可以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但此项权利并不包括恶意的侮辱行为,对于死者的骨灰须加以保护,否则将构成对神圣的墓葬权利的侵害,前文已经提到,这是一项由万国法引入并建立的原则。(www.xing528.com)

4.在此可以简单地说明,根据万国法,任何敌方的物品——只要是在没有背叛行为的情况下——不仅可以通过武力公开夺取,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谋略获得。

(1) 阿尔塔沙特,在亚美尼亚。

(2) 范努留,也译为威努勒·萨杜尔宁,活跃于公元2世纪,安东尼时期(公元211—217年)的法学家。

(3) 马哥,迦太基大将汉尼拔的兄弟。

(4) 米特拉达梯战争,罗马与本都(在黑海南岸,今土耳其东北部)之间的战争。

(5) 马塞拉斯,古罗马执政官。

(6) 叙拉古,古希腊殖民地,在西西里。柏拉图曾在那里试验他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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