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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法揭示战争的正义与庄严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塞罗在其《论义务》第一卷中指出:“罗马法中有有关宣战公平性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即除了为恢复原状、寻求损害赔偿而进行的战争外,其他的战争都不是正常或正当的,而这也需伴随一个正式的宣告。”李维也认为,对这些规则的遵守是正义战争的必要条件。

万国法揭示战争的正义与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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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的战争,根据城邦之间的万国法——一个民族尽管从事了不正当的战争,但要与海盗和强盗相区别——交战方条件的变化——主权者可以单独发动正式战争——宣战——自然法、万国法关于宣战的规定——宣告,有条件和无条件——国内法规定的宣告格式——战争的宣告针对某一主权者及其臣民和盟友——盟友被牵涉进来的原因——为什么宣告要产生某些后果——思考是否战争在宣告后立即会爆发——对于大使权利的侵犯是否构成发起战争的正当理由

1.在本书第一编中我们已经谈到,按照最优秀的学者的说法,战争的正义性并不是仅仅取决于其起因,也不是仅仅因为其宏大的目标,而是一些与其相伴的特定权利的结果。

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战争才属于这一类,我们应考虑罗马法学家赋予公共敌人或国家敌人的定义。彭波尼(Pomponius)说:“那些与我们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是我们合法的公共敌人,而不是其他如海盗和抢劫犯之类的人。”乌尔比安完全同意这一点,并对其补充了一点:“如果任何人被强盗抢夺了财产,因为他不具有战俘的身份,那么他就不能向自己的国家主张战后的复境权。但是,如果他被自己国家的公共敌人所捕获,就被视为战俘,因而他就被赋予复境权,从而可以回复到原先的状况。”

以上观点得到了保罗的支持,他认为,被海盗捉住的人仍然是自由的,也就是说不能被当作囚犯,从而不能要求进行交换。因此,根据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可以明显地看到,只有由每个国家的主权者开始和实行的战争才被视为合法的、正常的和正式的。西塞罗在其反对安东尼的第四篇讲演(Philippic)中这样描述道:“一个公共的和合格的(authorised)敌人具有以下特点:他拥有该国家的统治权和军事权力;他能够动用国家的财富和人民的劳动支持其举措;当情况允许时,他还有权缔结和平与友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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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然一个国家可能从事某些侵犯或不法行为,但并不因此就丧失其政治资格;相反,尽管一群海盗或强盗可以在他们中间保持某种程度的从属关系,因为这是任何社会存续的必要条件,但他们并不因此就成为国家。对于后者来说,从事犯罪行为是这一联盟惟一的约束。对于前者而言,虽然上述行为并不总是免于谴责,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偶然背离自然法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被遗忘了,从而它们仍然可以根据其签订的各种条约和确认的某种习惯规范它们的行为;而且它们还联合起来支持合法的权利,同时与外国依照公认的调整政府关系的规则进行交往。

修昔底德著作的注释者说,在海盗行为还被视为合法的时候,希腊人并没有进行屠杀,或夜夜过着堕落的生活,以及将用于耕种的牛拉走。斯特拉波也说过,其他一些靠劫掠生活的民族,在结束他们的掠夺之旅回到家里后,就会捎信询问那些被他们劫掠的物主,想知道他们是否愿意按公平价格赎回那些捕获物。

在道德上,整个体制往往会因其主要机构的人的行为而得名。西塞罗在其《善与恶的界线》一书第五卷中就这样说,加伦(Galen)也注意到一个混合体往往被冠以其主要构成者的名字。因此西塞罗以下所说的是不正确的,他认为,一个国家由于其领导成员的不法行为,不仅遭受了灾祸,而且还被完全毁掉了。因为患病的人仍旧拥有生命,所以一个国家即使经受了可怕的灾祸,只要其法律和法庭以及其他必要的构成部分依然存在,并且如同在本国臣民之间相互进行的诉讼一样,也能够运用司法手段为外国人提供救济,那么它仍旧还是一个政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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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翁·克瑞索斯托曾经就此作过精彩的分析,他将一个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其与万国法相关的法律,比作是被灵魂所驱使的身体,而身体离开了灵魂就会成为一团毫无生命的黏土。同样,政治社会没有法律原则的指引和控制也无法生存。阿里斯蒂德(Aristides)鼓励罗德人(Rhodians)要保持融洽,他发现,甚至在独裁政府的情形中也会有很多好的法律。

这些观点可以通过举例来加以澄清。乌尔比安认为那些被海盗捕获的人不能被视为战俘,但是,如果是被日耳曼人或者其他任何国家敌人抓去了,他们也将有一段时间失去自由。但是如恺撒所言,日耳曼人并不认为在外国境内进行的劫掠活动是不光彩的。塔西佗发现,日耳曼人从其高贵的雅利安人到身份低微的加拉曼蒂安人(Garamantians)都有同样的劫掠的习惯,尽管在他们的国家里还保持着原先的位阶。这就是一个民族、政治实体与一伙仅仅为了犯罪而勾结起来的人群的差别所在。

3.有些变化不仅会发生在个人的情形中,就如耶夫塔(Jephthah)、阿萨斯(Arsaces)与维里亚图斯(Viriatus)那样作为自愿群体的领导因而成为合法的指挥者;同样的事情还会发生在整个社会中,例如一个社会原先全都由海盗构成,但随着时间流逝逐渐发生变化,最终上升到国家的地位,并享有其尊荣。

4.以上有关只有主权者有权发动正式、合法的战争的说法,不仅体现在一个包含许多共同体的大国家的情形中,也包括了那些分享主权并形成大的国家的不同团体。对于那些并非上一级国家的附属、但却通过一个不平等条约与其结成邦联的团体,这一法则也同样适用。历史上的这种例子难以计数。罗马人和其同盟沃尔西人(Volscians)、拉丁人以及西班牙人之间就是这样的关系。他们之中任何一族进行战争都被认为是合法且正当的。

5.但是根据这一含义,要使一场战争成为正当的,不仅必须由双方的主权权力拥有者实施,还必须经过正当和正式的宣布程序,并以某种方式使得每一交战方都能知晓。西塞罗在其《论义务》第一卷中指出:“罗马法中有有关宣战公平性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即除了为恢复原状、寻求损害赔偿而进行的战争外,其他的战争都不是正常或正当的,而这也需伴随一个正式的宣告。”李维也认为,对这些规则的遵守是正义战争的必要条件。他还描述了阿卡纳尼亚人(Acarnanians)入侵雅典并大肆破坏的情形,并说:“这些令人愤怒的行为在双方都宣布了进行正义和常规的战争后就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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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了清楚理解所有有关宣战的内容,必须对以下原则作一个准确的界定:一方面是基于自然法本身的原则;另一方面虽不是直接从前述渊源中产生,但仍然被视为正义的。此外,进行以下活动也是必要的,即考察万国法对于在战争中获得其结果、特权和效力有什么规定,同时调查由特定国家的特有法律和习惯所产生的后果和权利。

在消除武力和惩罚非法行为时,万国法并没有要求进行宣告。正如修昔底德所记载的,以色列人申尼拉达斯(Sthenelaidas)认为:“因为我们是被行动而不是言语伤害的,所以这一事件就不能用言语和仪式来解决。”艾利安同柏拉图一样,也认为是自然的声音和法律宣布了战争,并承担义务消除武力,而不是先知对战争的宣告。所以迪奥·克瑞索斯托在对尼可米迪安人(Nicomedians)讲话时声称,许多战争都是未经任何宣战程序而开始的。

基于这一原因,李维谴责安条克的将军曼尼普斯(Menippus)在进行宣战之前屠杀罗马人的行为,他甚至也没有等到拔剑出鞘、血溅出来这些意味着敌意的标志出现时。由此,他也证明了赋予实际的战争正当性需要正式的宣战行为,或者一些显示敌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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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法,当所有者在保护自己的财产时,并不需要作出通知或宣告。但是,当为偿还某一物品而夺走另一物品时,或者抢夺债务人的财产以偿还债务时,尤其是当有人要夺取债务人的下属臣民的财产时,必须作出一项正式的要求,以证明作出这种选择是惟一可行的获取补救和补偿的措施。之所以需要提出要求,是因为这不是一项基本和原始的权利,而只是一项根据国内法的制定规则取代原始的基本权利的次级权利。

同样,为了某一主权者的臣民实施的侵害和欠下的债务而攻击该主权者,这一行为必须是基于事前的抗议和正式要求才能成为正当的。因为只有当该主权者拒绝惩罚罪犯或补偿受害者时,他才应为其臣民的行为承担责任1。即使自然法没有直接规定要作出这样一是抗议或要求,但是人类的一般原则和公正2要求使用任何可以阻止战争爆发的行为。

上帝向希伯来人颁布的戒律要求他们在攻击任何城市或城邦之前,先要向那里的人发出和平的信号,这是对于他们的一个特殊的戒律,但是有人将它与万国法的一般规则相混淆了。因为这一命令中所指的“和平”并不是任何种类的和平,而只是要求其服从和纳贡的和平。色诺芬记述了居鲁士进入亚美尼亚人的土地后,派信使去向其国王要求纳贡和一定数量的部队,而这些内容是已经由条约所规定了的。

但是,如果要根据万国法取得特殊的权利和结果,那么,在任何情况下就需要至少其中一方(如果不是两方的话)作出的宣战声明。(www.xing528.com)

7.宣告可以是有条件的,也可以是绝对的。有条件的宣告附带了一项恢复原状或者补救的要求。罗马的有关宣战行为的菲什法(Fecial Law)在恢复原状的标题下不仅包括了因所有权而起的请求权,而且也包括了出于刑事或民事原因而产生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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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种宣告表达了要求回复、补偿或交付的内容。在这里,交付是指被要求一方可以选择或者惩罚罪犯,或者将罪犯交付受害者。按照普利尼的说明,这种要求恢复原状的做法被称为“诉求”(Clarigation),即严肃、正式的要求。李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条件的宣告的例子,受害的一方宣称:“如果侵害者不为其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和补救,那么决心以最大限度的暴力来解决其权利的主张。”塔西佗对日耳曼尼库斯(Germanicus)调遣给凯奇纳(Caecina)的远征军的目的进行了讨论,他宣称:“如果反叛暴动的部队的头目不立即受到惩罚,那么他将命部队向前进发,用武力(sword)来解决整件事情。”

作出绝对的宣战声明是在各方已经开始敌对行为,或者已经实施了需要进行惩戒性惩罚行为的时候。有时也会出现一项绝对的宣战声明随着有条件的宣战而出现的情况,但在这种情况下后者其实并不必要,仅仅只是对于前者的一个确认。它的一种形式是这样表述的:“该民族拒绝提供救济,已经违背了正义,因此向其提出要求。”还有另一种相关的形式:“罗马公民的首领向古拉丁人的首领及其人民发出通告,由于他们拒绝解决所有争端,并且拒绝给予他们应付的补偿,所以特此通过这场正义合法的战争来索取补偿,这也是惟一可以解救被不正当地扣押的罗马人的方法。”还有第三种形式的宣战书,其大意是:“鉴于古拉丁民族侵犯了罗马民族,根据元老院的建议和准许,罗马民族向他们宣战,并以元老院和罗马民族的名义发布此通告。”

但是在重新开始的战争的情况下,这样的宣告就不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它已按照适当的形式在两军对峙的地点作出了,并且不是向罪犯个人发出的,当军事首领被问及有关马其顿的菲利浦(Philp)以及其后关于安条克人的问题时就是这样回答的。然而第一次所作的宣告应该指向敌人自身。在反对皮鲁斯(Pyrrhus)的战争中,宣战是对他的一个士兵作出的。在弗拉密尼安·西尔库斯(Flaminian Circus)的情形中,正如赛尔维乌斯(Servius)在其艾奈德(Aeneid)一书第六卷注释中所提到的,他接到命令去买一块地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在某种情况下双方经常宣称开战,这时的宣战也就成为不必要的了,例如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科西斯人和科林斯人所做的那样,尽管其中任何一方的宣告就已经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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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使用权杖或刻有两条蛇缠绕其上的东西,使节们经常带着它们去要求和平,这是希腊人特有的一种仪式,在一般万国法中没有规定。罗马人也有一种特殊的习惯,例如结成联盟时使用马鞭草;宣战时掷出带血的长矛;如果请求赔偿而被拒绝,则在三十天期满时与以前的朋友和盟友断绝关系,并再次掷出一根长矛。这些特殊的习惯不能和一般万国法的规定相混淆。因为正如阿诺比阿(Arnobius)所言,在他的时代很多习惯都已经不再适用了,甚至在瓦洛(Varro)的时代有一些也已经被忽略了。第三次布匿战争的爆发就没有经过宣战的程序。

9.对一个主权者作出的宣战通告不仅包括了其臣民,也包括了所有可能成为其结盟伙伴的人,因为他们由此而将自己置于从属于战争的地位。这也就是现在的法学家所说的,当我们对一个君主进行挑衅时,我们也就对其所有的附庸进行了挑衅,因为他们将这一挑衅作为对战争的宣告。一般而言,战争的进行是针对作为其宣告的对象的君主。因此在对安条克人宣战后,就没有必要再对艾托利安人(Aetolians)宣战,因为他们已经公开加入了安条克人一方。正如军事首领们在其回答中所正确指出的,艾托利安人的这一行为就等于其自愿加入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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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但是,如果在战争结束后,一方认为进攻其他那些曾为战争提供过补给和帮助的国家或国王是有利的,此时就有必要作出新的战争的宣告。因为这些国家或国王不再被视为从属性的,而是主要的敌人。所以根据万国法,有理由说曼利乌斯人(Manlius)针对加拉蒂安人(Galatians)的战争,恺撒对阿瑞奥维斯托(Ariovistus)的战争,都不是合乎正义的。因为对他们作战是将其视为主要敌人,而不是附庸。因此,正如万国法会要求新的宣战声明一样,为了这一目的,罗马法律也会要求议会颁布一个新的命令。

在提议对安条克人进行战争时,这一问题也被提出来,即是否同时也对其附庸进行战争。同样的法则也适用于伯尔修斯(Perseus)国王的情况,在对其战争的持续期间,所有他的附庸都是作战对象,这同时也包括那些实际上给予他们支持的人。

11.根据万国法,宣战是正义战争必要条件的原因并不像有些作者所说的那样。他们认为,这是为了防止秘密的和背信弃义的交易,这种公开性更适合获得宽宏大量的荣誉,而不是作为一项权利。关于这点,我们知道有的国家甚至将开战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也确定下来并通告人们知晓。

然而抛开其他关联,更令人满意的理由是,有必要确定战争并不是由强硬的冒险家进行的私人活动,而是由双方公共的主权权力实行并授权的。因此,其效力及于相关国家的所有臣民,而且它还具有一些其他后果和权利,而这些都是针对海盗的战争和内战所不具备的。

12.在有些人就这一问题所作的讨论中也有很多有道理的地方,而且他们还举了很多例子来证明。他们的观点是,即使在这样的战争中,所有捕获物也都成为捕获者的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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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自然法而非国家制定法来看,上述观点仅仅具有部分真实性。因为后者仅仅规定条款来保护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而不是那些在内战中只作为国家一部分的权利。

这些作者有关防御性战争不需要进行宣战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为了确立前面已经提到并将在下文详细解释的权利和结果,非常有必要辩称其为一场防御性战争,同时通过公开宣告赋予其国家战争和合法战争的性质。

13.他们还有一种绝对错误的主张,即并不需要在发出宣战声明后立即施加实际的敌对行动,正如居鲁士对亚美尼亚人所做的,罗马人对迦太基人也是这样做的。因为万国法对于宣战和战争开始之间无确定时间的情况要进行干预。

确实也有一些情况,使得这样的延迟根据自然正义是适当的。例如,在要求损害赔偿或者惩罚罪犯时,需要知道对方是接受还是拒绝了我方正义的要求,这段时间的等待就是很合理的。

14.在使节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了得到同样的结果,作出宣告也是同等必要的。然而以一种达到最大程度安全的方式来做就足够了。就如在许多事件中出现的那样,有的地方无法提供保障,那么,补偿就是通过谴责或传唤实现的。

1. 见本书第二编第二十一章第2节。

2. 见本书第二编第二十三章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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