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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为他人作战的理由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塞罗对罗马人说,我们的祖先经常为了帮助那些船只遭抢的商人而进行战争。但是这种结盟并不能约束各方支持和进行不正义的战争。因此雅典人保卫科西拉人应该是出于正当的理由,即使他们反对的是其更加古老的盟友科林斯人。柏拉图认为,个人或国家如果没有保护他人使其免遭故意的暴力伤害,那么他们应受到惩罚。因为一个人自身的生命和财产,一个国家的存在和

战争与和平法:为他人作战的理由

主权者可以为了其附庸的权利而进行战争——为了避免危险,是否可以将一个无辜的臣民送交敌方——为支持盟友而进行的战争是正当的,不论是基于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条款——为支持朋友——为了任何人——不执行这项义务的行为不应受到指责,这是出于自保的动机——是否可以为了保护其他国家的臣民而发动战争,对此区分不同情况加以解释

1.在谈到交战方时,可以看到,自然法不仅允许主张我们自己的权利,而且也允许主张属于其他人的权利。那些使得交战原则正当的原因,也赋予那些帮助他人的行为以正当性。但是,无论是执掌一个家庭还是一个国家,最先要关心的是其依附者或附属者的支持。对于家庭而言,只有主人和仆人,而主权者则是和其人民。所以以色列人在约书亚(Joshua)的领导下拿起武器帮助基遍人(Gibeonites),因为这些人已经被他们征服了。西塞罗罗马人说,我们的祖先经常为了帮助那些船只遭抢的商人而进行战争。同样是罗马人,他们可以拒绝为只是盟友的人民作战,但是当这一民族成为其附庸时,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使用武力来维持它受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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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然而,尽管这一有关其附庸的原因可能是一个正当的理由,但并不总是能约束主权者或统治者采用武力,只有当这样做不会对所有人或者大部分附庸带来麻烦时才可行。因为整个社会而非特定部分的利益才是一个主权者主要关心的目标。任何一部分越大,那么它的主张和要求也就与全体的越接近。

3.有些人认为,如果一个国家非常弱小而无法抵御敌人,那么当敌人要求交出某个公民时,不论他多么无辜,这一要求毫无疑问地都要被满足。瓦斯奎兹坚决反对这一观点,但是,如果我们不仅仅注意他的语言,而且更注重他话中蕴藏的含义,我们就可以发现他的观点的一个变通意思就是,只要还存在保护其公民的希望,那就不应该将该公民抛弃。就此他还举了一个例子,即意大利步兵团在收到恺撒对其进行保护的保证后,就背叛了庞培,而此时他还没有陷入完全绝望的处境,对这种行为他进行了激烈的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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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是否在面临迫在眉睫的毁灭的威胁时,就应当将无辜的公民交给敌人,以使整个国家避免这场灾难,学者们对这个问题以前和现在一直都有争论。根据德摩斯梯尼精彩的寓言,一群狼对绵羊提出实现和平的惟一条件是要求他们将狗交出来。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不仅受到瓦斯奎兹的鄙弃,还有一个作者也认为这是一种背信的行为。索托斯(Sotus)认为,作为一个公理,这种情况下这个公民应当把自己交给敌人,而瓦斯奎兹则对此表示反对,他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就在于每个成员都是为其自身利益而加入进来的,因此它并没有要求他们做这种违背其自身利益的事情。

所以对此很难作出结论,惟一可以确定的是,一个公民按照严格意义上所说的权利并没有义务这样做,但同时博爱之法也并没有禁止公民去做任何事情。在严格正义的思想中有很多义务没有被适当地包括在内。有些行为不仅会受到赞扬,而且对其的不作为就将受到审查,这些就被称为“善意的行为”。

公理上也是这样说的,即任何人都应当将多数无辜民众的生命看得比其个人一己的利益更重要。西塞罗在为普布利乌斯·塞克斯提乌斯(Publius Sextius)辩护时说:“如果我正在与朋友们一起旅行,这时却遇到一船海盗,他们威胁要击沉我们的小船,除非船员们牺牲我来平息他们的愤怒,我会毫不犹豫地立刻跳进大海,以免我的朋友们由于对我的感情而面临死亡或者危险。”

然而,确定这一点后,还有一个问题,即是否能够强迫一个人去做他有义务做的事情。索托斯对此表示否认,他举了富人的例子来支持其论点,即富人虽然就慈善动机而言有义务救济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但不能强迫他们这么做。然而,调整平等之间交往行为的原则必然与调整主权者和附庸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很不一样。因为一个人不能强迫与他平等的其他人去做任何事情,除非是法律严格地要求他去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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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级则可以迫使下级在其全部义务之外再承担其他责任,这是优越地位的性质所要求的特别的、关键性的权利。所以当某些规定这种履行义务方式的法律被制定时,就似乎带有了一些善意的特性。据普鲁塔克在其英雄传中记载,弗西昂(Phocion)说,亚历山大对于他们提出的交人的要求已经使得其共同体陷入了紧张的局势,因此,即使所要求的是自己最好的朋友尼古拉斯,他也会投票同意将其交出去的。

4.下面要讨论与附庸在要求保护方面有相同根据的盟友的问题。从其结果和效力来看,这一称呼既包括已经从属于另一势力的人们,也包括那些与他人达成相互帮助的协议的人们。但是这种结盟并不能约束各方支持和进行不正义的战争。这就是斯巴达人在开始与雅典人的战争前,要求其盟友自己来决定他们双方谁是正义的原因所在。对此还要附加一点,即没有盟友有义务协助执行一项没有好的前景的阴谋。因为这违背了结盟的目的,即他们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缔结盟约,而不是为了遭受毁灭。但是任何一方都有义务保卫其盟友,即使这样会针对某些与其订有盟约的势力,只要那些盟约中没有明文禁止这种保卫措施。因此雅典人保卫科西拉人应该是出于正当的理由,即使他们反对的是其更加古老的盟友科林斯人。(www.xing528.com)

5.还有第三种情况,即虽然他们没有对其友方明确承诺提供帮助,但是出于友谊的原因需要承担这一义务,只要这样做不会带来麻烦。

基于这一原则,亚伯拉罕拿起武器保卫他的亲戚劳特,罗马人要求安提亚特人不再对希腊人从事海盗行为,因为他们和意大利人在血缘上很相近。对于罗马人来说,他们发动战争或者威胁发动战争,不仅是因为受到条约约束需要帮助其盟友,而且还经常是为了帮助他们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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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后也是最广泛的理由是由于某一共同特性而产生的共同联系,这一点本身就足以要求人们相互协助。

7.有一个问题,即一个人是否有义务去保护另一个人,或者一个民族是否有义务保护另一个民族免遭伤害和侵略。柏拉图认为,个人或国家如果没有保护他人使其免遭故意的暴力伤害,那么他们应受到惩罚。埃及法律就对这一情况作了相关规定。

但是首先应该明确,如果这样做会带来明显的危险,那么就没有人有义务提供帮助或保护。因为一个人自身的生命和财产,一个国家的存在和延续,对他们来说,都是比其他人或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更重要和更应优先考虑的目标。

甚至在受到侵害和压迫的一方不可能从侵略者或压迫者毁灭的命运中解救出来时,其他国家或个人也不必冒着自身安全的风险去帮助他们。因为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成功地抵抗残暴和压迫,对它们的惩罚只能留给人类的最终裁决来执行。

8.虽然基于自然法和社会秩序原理以及所有历史记录的证明,下列规则已经得到了确立,即每个主权者都是其王国和其臣民的最高裁判,没有外国势力能够干预他们之间的纠纷。但是,当布希里斯(Busiris)、法拉里斯(Phalaris)或者色雷斯的迪俄墨得斯(Thracian Diomede)以闻所未闻的残暴将其人民逼入绝望和反抗的境地时,他们就已经被自然法所鄙弃了,失去了作为独立主权者的权利,也就不再能够要求万国法中赋予的特权。所以康士坦丁以武力对抗马克森提(Maxentius)和李锡尼(Licinius);而其他罗马皇帝或者发动战争、或者作出这一威胁来对抗波斯人,以此来迫使他们停止对基督教徒的迫害行为。

如果允许臣民使用武力来铲除世间不平将是非常危险的,但是承认这一点并不必然禁止其他势力在其遭受痛苦和压迫时提供帮助。因为当一个行动的障碍只是来自于个人原因而非行动本身的特性时,一个人可以为其他人做一些他不能为自己做的事情,只要这种行动能够产生有益的结果。所以一个守卫或者其他朋友可以从事保护他人的行为,而他却没有资格为自己做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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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臣民从事反抗行为的因素并不依赖于该事件的性质,因为不论是否是臣民都会同等地感受到该事物的影响;而是依赖于这些人的身份,因为他们不能将其对自己的主权者的自然忠诚转向其他君主。但是这一原则并不拘束那些不是该主权者臣属的人。他们对君主或国家的反对有时会与保卫受压迫者产生关联,但这不能被视为一种背叛行为。但是这一借口并不总是得到允许的,因为它们经常会被用来作为对野心和阴谋的掩饰。但是,即使被掌握在邪恶的人手中,权利也不会失去其本性。虽然大海有时会被海盗占据,但它仍旧是合法交往的渠道;虽然刀剑有时会被强盗或刺客所利用,但它们仍旧是进行防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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