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战争而保留权利——特别是刑罚——克制敌意的自保动机——选择好处时的谨慎法则——和平更重于消灭敌方力量——处于劣势的一方保持克制是谨慎之举——战争只有出于必要才可发动
1.虽然对于一些有关战争与和平关系的道德义务进行考察,似乎并不属于以战争权利为题的论文所应讨论的范围,但是稍微触及一些应当避免的谬误也并非不合适。这样做可以防止任何人主张在战争的权利确立以后,就可以即刻或任何时候,将原则转化为行动,将理论付诸实践。迄今为止经常可以看到,放弃权利往往比实践权利需要更大程度的仁慈和正直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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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经提到,在适当的场合,为了保存别人的生命,实现他人的长远幸福,而不顾自身的安危,将是多么光荣的事情。这一义务对于基督教徒来说应该更有感召力,因为在他们眼前一直存在一个榜样,当我们还是其敌人并且不信仰上帝时,他牺牲自己来拯救我们。这一榜样以最感人的方式召唤我们,不要顽固地坚持实现我们的即使是最正当的权利,因为它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灾难,也就是战争。如果这样的主张和原因需要权威的观点来阐述,那么将会有许多的权威可以用来对其进行支持。
2.有许多原因可以用来阻止我们完全执行某项惩罚。父亲的行为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他会宽恕很多孩子们犯的过错。而有权惩罚他人的任何人,都是承继了主权统治者的特性,这就像一个父亲的权力。圣奥古斯丁就曾对马塞利乌斯(Marcellinus)公爵这样说:“哦,基督的法官,履行你作为仁慈的父亲的职责。”
有时人们确实会处于这种情况之下,即放弃权利不仅是值得称赞的行为,而且还成为尊重要求我们爱敌人的法律的义务。这一法律不仅因其内在的价值而受到尊重和遵守,而且它还是福音书中的一个戒条。基于同样的法律和原因,我们还被要求为基督教君主和国王祈祷,为他们的福祉和安全服务,因为他们的福祉和安全对于社会的秩序、安宁和幸福是如此地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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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宽恕针对我们犯下的罪行这一点,不用作太多解释,众所周知,这是基督教徒义务法典中的第一条。对此,所有基督教徒都已从容且自由地决定遵守,因为他们知道上帝由于耶稣的缘故已经饶恕了他们。所以展示给我们的法律虽附加了禁令,但在异教徒看来这是一个友善的戒条。西塞罗就曾提及恺撒性格中善的一面,他称赞了恺撒可以回忆起所有事情的良好记忆,因为他惟独记不起对他的伤害。我们在摩西的作品以及戒律的许多不同部分都看到过这种高尚优秀的美德的例子。如果它们能够保证得到遵守,那么仅仅这些因素就足以确保战神的剑留在鞘中。要爱我们的敌人,并且要容忍他们针对我们的行为,因为承担这一义务是我们的荣耀。
4.通常我们承担了一种对国家和自身的义务,即避免寻求武力解决。据普鲁塔克在《努马(Numa)传》中的记载,在战和事务祭司团(college of heralds)(1)宣布一场战争为正义之后,议会进一步就进行战争是否适宜作讨论。根据我们的主所讲述的精彩且具教导性的寓言,如果一个国王被迫要与另一个国王作战,他应先坐下来,这意味着要进行思考,他要考虑,是否率领一万人就可以抵挡十倍于己的敌人;而如果他发现自己无法通过这个考验,那么在敌人进入他的领土之前,应该派出使团提出和平的条件。
5.在所有作出决议的过程中,不仅对最终目标,而且对将会导致主要目的的中间目标也要加以考虑。最终目标总是一些善果,或者至少是逃避一些恶果,这二者没有什么区别。那些手段不应从其自身进行考虑,而只能作为导向设定目标的因素来考虑。在所有作出决议的场合,手段与目标相互之间承担的比例,需要通过对它们进行比较而适当地加以权衡。关于比较的模式,有三条规则必须加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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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道德角度看,需要考虑的是期望的目标会产生何种趋向,是好还是坏。如果前者占优势,那我们就可以选择它。第二,如果作出有关善和恶谁占上风的决定看起来很困难,这种情况下只要通过对手段的选择和运用,我们能够转变事物的趋向,即使得具有优点的一方占上风,那么我们就可以选择这个目标。第三,如果善与恶相互之间不成比例,而乍看上去所用的手段也不足以实现目标,但是如果在追寻一个目标时,其向好的趋势,与向恶的趋势比起来,要比邪恶本身与善的比较具有更大的比例;或者,如果善与恶的对比要比向恶的趋势与向善的趋势相比具有更大的机会,1我们就可以决定采用这个目标。
西塞罗对于这些深奥的道理没有采用抽象的思维所要求的方式,而是采用了一种特殊的轻松的方式来阐述。他运用了其雄辩力中所有的精华来阐述道德的真谛,他说:“将我们自己置于险境之中是愚蠢和不必要的。在遇到灾难时,我们必须学习医生的行为,他使用轻柔的疗法来治疗那些体质差的病人。但是对于体质很好的病人,特别是当他们病情非常危急时,他们必须采用更有效但也更危险的药物。同样,一个老练的领航员不会试图直接面对海风,而是抢风航行以避开其威势。”(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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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一个例子是关于在任何时候都要尽可能加以避免的邪恶,它出现在高卢城邦之间的协商会议上。根据塔西佗的记载,他们要决定是选择自由还是和平。自由意味着国内自由,即自治和独立的权利;和平意味着避免整个民族被消灭,就如同犹太人城市被提图斯(Titus)围困时所遭遇的灾难。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保持生命的惟一手段,理性将肯定会选择和平,因为生命是上帝赐予人们直接的礼物,且是所有幸福的基础。所以在上帝的神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他没有毁灭整个民族,而是使他们沦为奴隶时,他觉得这是良善之举。所以他通过预言家之口,警告希伯来人要向巴比伦人投降,而不要因瘟疫和饥荒而死。
前面提到的为了保存生命或自由而屈从于不利地位或者某种灾祸,可以适用在任何具有宝贵价值的目标上。正如阿利斯蒂德(Aristedes)所说,在海上遇到风暴时,为了拯救船只,只能将货物而不是船员扔出船外,这是我们在道德上承担的义务。
7.在实施惩罚时,有必要运用防范措施以避免使得力量均等的一方产生敌意。对一个过错进行报复或者运用武力主张权利,都需要在力量上占优势。所以,谨慎以及对其臣民的关心,一般会阻止统治者使其人民卷入战争的灾祸中。而正义的原则,作为指导人类事务的惟一原则,通过主权者与其从属之间的相互利益而约束他们,它告诉人们对于战争的警惕。索取赔偿必须向那些导致肆意和不必要战争的人们那里寻求。李维称其为“正义的而且是必要的战争”,并且当除了诉诸武力没有任何希望时,这就是虔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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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但是,有时会出现迫切而且必要的原因,要求诉诸武力。这种情况就如弗劳鲁斯(Florus)所说,放弃这项权利就会导致比最惨烈的战争还要残酷的灾祸。塞涅卡说:“当默认一项损害所造成的危害与起而反抗相等时,就应当敢于面对危险。”塔西佗也支持他的观点,他称:“战争是与悲惨的、没有保障的和平进行的快乐的交换。”他还说:“受压迫的人民可以通过勇敢地承担危险而获得自由,即使被打败了,他们也不会得到比以前更卑劣的地位。”李维也理解这种感情,他称:“和平,当与奴役相伴时,是比所有战争的恐怖都悲惨的灾难。”但是西塞罗认为的却不是这样,他说失败将带来放逐,而胜利将伴随着束缚。
9.需要小心的另一点是与时间有关的:什么时候才适合进行战争,这需要适当的计算,要查明是否有足够的资源和力量来支持我们正义的要求。这与奥古斯都所说的相符,即只有当取得优势的希望看上去超出了毁灭的忧虑时,才能进行战争。西匹奥·阿弗利肯乌斯(Scipio Africanus)和卢修斯·艾米利乌斯·保卢斯(Lucius Aemilius Paulus)经常谈到的也适用这个主题,他们说:“只有处于极度必要或有利的形势的情况下,发动战争才是合适的。”
当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积蓄的小心和声誉而以很小的或零风险达成目标时,上面提到的警惕是很有用的。
1. 作者以上所列的三条规则可以用下面三个建议来描述。首先,不能否认,从抽象的角度来看,战争是邪恶的。但是随后就应考虑,是否在很多情况下,为了避免更大的灾难,就应服从这种邪恶。其次,在实施战争时,因为其是有利还是不利仍存疑问,所以有必要努力寻求新的联邦或盟友,以补偿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开辟新的贸易与商业渠道,从而为因战争而随即被关闭了渠道的地方提供物品。我们可以引用威廉国王的行为来阐述第三点,在1698年8月28日英国内阁于坦布里奇韦尔斯镇开会后,向他报告英国国民的精神状况还不足以开始一场新的战争和承担附加的义务,最后还说:“这是陛下决定应当采取什么解决措施时所面临的事实的真相。”国王最后还是决定战争是其人民面临的所有邪恶中最轻的一个,即使在可用手段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伯克说:“在那场针对路易十四的伟大战争中,在十八年的时间里,政府一直不遗余力地满足这个民族的需要,虽然这可能会出于对荣耀的渴望,但荣耀并不是他们的最终目标,而是所有被他们珍视的事物——宗教、法律、自由,他们作为自由的人、英国人、基督教共同体的公民心中的每件事情都受到了关注。”——《关于弑君者和平的信札(Lett.On Regic Peace)》,第90页。
(1) 战和事务祭司团,主管宣战、媾和事务的祭司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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