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疑问的起源——良心的裁断即使错误,也不能被侵犯——受到一些主张或权威支持的相反观点——在有疑问且重要的事项中,要遵循这一问题较为安全的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放弃战争是正确的——通过大会或仲裁解决的争端——基督教徒的义务——为了避免战争,是否允许决斗——在同等存疑的情况下,采用实际占有者的主张——如果没有一方实施占有,那么就按其主张平等分配——用一种区分来解释一场战争是否可以对双方都是正义的
1.亚里士多德说过的一句话很有道理,即道德推理永远无法达到数学推导那样的确定性。因为在数学推导中,所有数字都是抽象的,纯粹代表其自身,而与特定环境中的时间和地点毫无关联,所以没有什么能够歪曲对于被直接考察的目标的判断。此外,这些数字一般相互之间就直接形成对比,例如,在直线和曲线之间就没有什么中间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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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道德上就不是这样了。在这里,最小程度的环境影响都可以改变主体,并且留出诠释的余地,使得真理和正义往往处在两个极端之中。所以在正当与非法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而我们总是要么倾向于这边,要么倾向于那边。这就造成了一种模糊性,它有点像我们在判断黎明的开始和结束的确切时间时所遇到的困难。亚里士多德就此总结说,有时在两种极端之间决定应该采取或放弃何种行为是困难的。
2.但必须确立一个必要原则,即尽管一个行为实际上是正当的,但如果这样做的人在权衡各种情况后,仍不能使这一行为符合其良心的要求,那么他就招致了某种程度的罪过。使徒说:“任何不具有信心而从事的事情就是罪过。”他这里提到的“信心”,意味着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的决定。因为上帝赋予良知以作为人类行为最高指引的裁断权力,如果蔑视它所给出的告诫,那么大脑将只能沦为充满野蛮想法的愚蠢之物。但是我们的判断经常无法给出确定的答案,而只是犹豫。当这些疑问和犹疑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时,遵循西塞罗法则是最安全的方法,他说,当我们对一件事物的正确或错误存有疑问时,禁止去从事这一行为是最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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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也不能运用这一法则,例如在两种选择具有同等的疑问时,必须去做的事情应该被选中,因为这种选择造成的危害相对要小。在任何必须作出选择的情况下,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3.在存在疑问的场合,经过一番考虑后,我们的思想很少会保持中立,而总是会倾向于这边或那边,或者由于其具有的优点,或者是尊重那些就此问题发表意见人们的判断。而某一状况的优点可以从原因、结果或其他伴之而生的情况看出来。
4.要准确掌握这种区别,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实践和深入考察。如果人们自己缺乏这种积极作出判断的能力,那么他们就应该遵循那些富有智慧和经验的人们已经证明的公理。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对于所有人或者大多数有见识的人们来说是真的或正义的事物,一般也可能就是真的或正义的。这也是君主们作出判断的方法,因为他们需要处理如此众多的日常事物,以致没有闲暇时间去研究和思考。所以古罗马人只有在与特别设立的祭司团咨商后,才会开始战争;而基督教皇帝们则要咨询主教有关任何会影响信仰的因素,在了解这些情况后才会开战。
5.有时对于争论中的问题,各种情况的内在优点或者博学之士的观点正好在两方面都相等。此时如果涉及的问题无关紧要,那么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方案。但是在关系到人的生死的关头,所作出的决定就需要保证安全性,正如一条公理所宣称的那样,宁纵勿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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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争就是这样一种具有极其重要性的事物,在战争中经常会有无辜的人被牵涉到有罪的人所遭受的痛苦中,所以当存在两可的观点时,天平的一端应该尽可能偏向和平。
有三种方法可供独立的国家选择来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权利的争端,而不用诉诸武力。
7.第一种方法是协商。西塞罗就曾说过:“有两种解决争吵的途径,一是通过商讨,另一个是通过武力,前者是人类所具有的特性,后者则是野蛮生物的天性;当前者行不通时,人们也只有诉诸后者。”在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书的名为“普里姆尼亚”(Polyhymnia)(1)的第七卷中,马多纽斯(Mardonius)对希腊人进行了谴责,他说,他们既然拥有同一种语言,就应该用和平信使、使者或谈判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而不是战争。
8.另一种方式是将争端提交到中立的第三方仲裁(Compromise),这经常发生在那些缺乏共同理解的民族之间。古代史中有无数这样的例子,就拿色诺芬所记载的居鲁士来说,他就请印度国王作为他与亚述国王之间的仲裁人。迦太基人在解决与麦西尼萨(Masinissa)的争执时也首先倾向于这种方法,然后才是战争。据李维的记载,罗马人自己在与萨米尼特人(Samnites)发生争端时,也向他们共同的盟友发出了请求。
据斯特拉波说,高卢人将开始和结束战争的决定权赋予巫师们。他还说,在伊比里亚人(Iberians)中这成了其神圣职业所执行职能的一部分。
这一方式确实值得基督教国王和国家采用,它可以终止他们的争端,平衡他们的力量,并解决他们的要求。因为,如果为了避免接受与其信仰不同的法官的审判,犹太人和基督教徒们已选择了他们自己的仲裁人,而且这一做法也得到了圣保罗的赞许和支持,那么还需要什么才能说明这一方法是实现避免战争灾难的最好方式呢?
这些以及其他同等重要的原因可以被推荐给基督教国家联盟(Christian powers general congresses)以调整它们多元化的利益,并迫使那些桀骜不驯之人接受公平的和平条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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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三种不包含敌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是抽签,迪奥·克瑞索斯托姆(Dion Chrysostom)就曾称赞过这种由命运干预和指示事物的方法,而在他之前很久,所罗门就赞扬过这种做法,这可见其寓言的第十八章。
10.与最后一种方式很相似的是决斗。引入这一方式是基于这样的想法,即通过两个人丧失生命的危险来解决问题,就可以避免为此赔上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在李维的记载中,我们看到麦修斯(Metius)对图卢斯(Tullus)说:“让我们寻找一种不用浪费我们人民的鲜血的方式来决定谁拥有优先的权利。”斯特拉波说古代希腊人就是这样做的,而阿涅斯(Aeneas)就曾向图努斯(Turnus)这样提议过,将它作为解决他们的要求的最公平的方式。据说这也是古代法兰克人的习俗。
11.虽然在存有疑问的场合双方都有义务采用避免敌意的方式,但是相比较而言,这一义务更多地应由提出主张者承担,而不是由所争议事项的实际占有者承担。这不仅是国内法,而且也是自然法上的规则,即当存在同等程度的主张时,现实占有者的主张具有优先性。
对前面的论述还需要补充一点,那就是即使一个人知道自己的主张是正当的,但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侵入者的非法性,那么他不具有合法的诉诸武力的权利,因为他没有迫使侵入者放弃占有的明显的权利。
12.当权利归属不清且不存在实际占有者时,对于拒绝按双方要求平等分配的一方,有理由认为其主张是不正当的。
13.基于以上论述,再来解决一个很有煽动性的问题就不是很难了,即就战争的主要参加者而言,是否可能双方都具有正当的理由。这需要对不同意义上的“正当”这个词语的含义加以区分。
一般而言,一个事物之所以是正当的,或者是出于其原因,或者是出于其结果。而原因也可以分为在特殊意义上的正义的理由,以及扩展开来的所有形式的正确性。同样,上述的特殊意义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指行为,另一种指受托人。1而只要受托人在从事行为时没有触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那么他的行为就是正当的,即使这可能不符合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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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正义的特定含义,在涉及争端事项时,它不能在战争中同时适用于双方,这就如同法庭审判的结果。因为没有任何道德原则会命令我们在同样的情况下,对于某一特定行为,既要去做却又要放弃。但有时的确会有战争双方都没有实施不正当行为的情况。因为没有人可以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指控为违反了正义,而有很多人并不了解其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所以在法庭诉讼中,可能双方都真诚地相信自己站在正义的一边。因为我们经常会忽视法律和事实中确立权利的许多事物。
按照通常的意义,一个受托人的行为可被视为是正当的,只要没有理由可以指责他。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虽然受托人的行为会偏离法律正义的严格规则,但是却不必受到谴责,因为这种背离是出于不可避免的无知,他没有足够的时间或机会来了解法律的本质或它的存在。所以在法庭诉讼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诉讼双方不仅都不能被归责为不正当,而且还免于任何指责,特别是当双方的诉讼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时更是如此。例如,一个看守在保护其守卫的场所时,他决不会因为权利是有疑问的就放弃它。
亚里士多德说,在对某项权利产生争议时,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称为是不正当的。昆提良(Quintilian)与亚里士多德具有相同看法,他说一个正直的人可能主张任何一方面的权利。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分析说,作出公正的判决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可以理解为法官是根据法律条文的严格意思作出裁决,也可能是他依据自己良心的判断而这样做。而且他还说,由于无知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并不是不正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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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涉及战争与和平这样牵涉到双方许多重大利益的情况时,抛弃所有个人的情感并毫无偏见地作出裁决是很困难的,除非在有争议的问题上有着非常清楚且无可否认的证据。
如果一个事物的结果是产生某种权利的原因,而我们又认为它是正当的,那么从这一意义上来看,就很容易理解在战争中双方都具有正当性的含义了。同样,一个并非严格合法的判决,或者一个不完全正当的占有,都有可能产生某种权利。
1. 因此允许个人为其所遭受的损害自助寻求救济的捕获令和报复令必须由最高权力签发,否则这种个人的敌对行为就是非法的。从而,只有当此处所指的行为是由经过公共权力授权的受托人所为时,它才可以是合法的,亦即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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