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与貌似真实的原因的区别——不具备这些原因,战争就成为暴行——即使基于最可行的借口,掠夺性的战争也不能获得正当性——表面上正当但实际上错误的原因——不必要的好处——对更肥沃土壤的欲望——原先所有者资格的丧失——在主张自由的借口下进行的战争并不总是会获得正当性——或者以给予人民一个有益的政府的名义,但却违背他们的意愿——对于帝王们普世帝国主张的驳斥——教会的主张——不完全的义务——开始即不正当的战争与后来不正当的战争之间的区别
1.在本书前面的一部分中,对于战争的正义性进行了讨论,我们的结论是:有些战争具有真实的原因,而其他战争则只有一些似是而非的借口。波里比阿首先注意到了这一差别,他称“借口”为“普若法塞斯”(προφασειξ希腊文),而将真实的原因称作“爱提亚斯”(άιτιας希腊文)。例如,亚历山大对大流士发动战争时,就假装是要对以前波斯人对希腊人造成的伤害进行报复。但是这位强硬且富有进取心的英雄的真实动机是夺取财富和土地,他从色诺芬的《远征记》和《阿吉斯拉斯》中看到了这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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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一场有关萨干坦(Sanguntum)的争论为迦太基人提供了发动第二次布匿战争的貌似正当的理由,但事实上,是由于他们无法再忍受罗马人以前强迫他们接受的不平等条约,这使他们感到尊严受损,更重要的是,近期在西班牙的胜利使得他们的精神又复活了。修昔底德将伯罗奔尼撒战争的真实原因归结于斯巴达人对于雅典人日益扩大的势力的嫉恨,而关于科林斯、波提旦(Potidaens)以及其他二等城邦的争吵只是表面原因。
2.有一些人发动战争既缺乏正当的理由,甚至也没有什么表面上说得过去的借口,正如塔西佗所说,这些人进行战争纯粹是出于野心和冒险。亚里士多德将这种行为称为“暴行”。在《尼可玛可斯伦理学》的最后一卷中他称,将朋友变成可以肆意屠杀的敌人是一种血腥且残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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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然许多国家在进行战争时总希望寻找一些正当的理由来掩饰其真实动机,但是也有一些人完全无视这一替自己辩护的方式,他们所能提出的理由绝不会比罗马法学家提到的强盗的借口更好,这个强盗在被问及他对其所抢劫的东西有什么权利时,回答说,因为他已经将这个东西抢到手了,所以这就是他的。
亚里士多德在其《修辞学》第三卷中谈到战争的发动者,他问道,使邻近民族沦为奴隶是否是正义的?这些发起战争的人是否应当关心未犯下罪行的国家的权利?西塞罗在其《论义务》的第一卷中也使用了同样的口吻,他称:“勇气,在危险和进取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显著,但如果其中缺乏正义,那就完全不配被称为英勇。此时它更应当被视为冒犯了所有人性原则的野蛮和残酷的行为。”
4.还有一些人所使用的借口,虽然乍看上去是可行的,但无法经受道德正确性的考验,而且当其被剥去伪装后,人们就会发现这些借口中充满了邪恶。李维说,在这种战争中,存在的不是正义的审判,而是某些秘密的和充满野心的目标,这才是战争的主要根源。普鲁塔克也说,大多数国家将和平与战争的相对状态作为购买任何适宜的东西的通货。
此前我们已经考察并确立了关于正义和必要的战争的原则,这使得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什么是相应的邪恶战争的原则。因为事物的性质只有通过比较才能看得更清楚,我们通过比较什么是正确的来判断什么是被扭曲的。但是为了表述清楚,有必要先讨论首要的问题。
前文中已经表明,对于邻近国家的忧虑并不足以构成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要授权以战争作为防御手段,就必须具备由正当的忧虑所产生的危急性。这一忧虑不仅是针对该国家的,而且还要针对一个可怕的国家意图,并且这一忧虑形成了道德上的确定性。由此可知,有些观点是不能允许的,即将邻近国家修建要塞的行为视为战争的正当理由,而它们之间并没有条约禁止这种修建行为;或者对邻国在某一要塞增强兵力也作出这样的反应,因为它可能在未来某时对其造成困扰。作为一种克服这一忧虑的手段,任何国家都可以在其领土上建筑堡垒或其他同样的军事安全设施,而不用诉诸实际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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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不敬重塔西佗所描绘的邵茨人(Chauci)——日耳曼人中一个高贵且具有高尚精神的民族——所具有的特性,他说:“他们愿意通过正义来维持他们的伟大,而不是通过无法控制的出于贪婪和野心的行为——不挑起战争,不侵略别国,不践踏邻国以壮大自己,——然而,当为紧急情势所迫之时,他们可以即刻的警告就召唤起全副武装的人们,他们有众多的人口以及充足的骏马,足以组成一支庞大的骑兵队。而他们在拥有如此多优势的情况下,仍能维持他们崇尚和平的声誉。”
6.1从战争中将要得到的利益不能作为与必要性同等重要的和正当的原因。
7.和8.想要迁移到一个土壤、气候条件更好的地方之愿望,不能构成攻击邻国的正当理由。据塔西佗的记载,这是古代日耳曼人之间爆发战争的通常原因。
9.基于新发现的所有权而对属于他人的事物提出要求,也同样是不正当的。
即使是原先的所有者的邪恶、渎神或其他无能力的表现,也不能使得这一要求正当化,因为通过发现获得的所有权和权利只能适用于无主的国家和地方。
10.要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不需要道德的或宗教的美德,或者其他智力上的优越表现。只有当某些人缺乏理智,以至于丧失了行使所有权的能力,此时他们就不能拥有财产,人道法也不会要求他们拥有比生活必需品更多的财产。万国法的规则只能适用于那些有能力进行政治和商业交往的人,而不适合完全丧失理智的人,尽管有一个合理的疑问,即是否能找到这样的人。
所以,如果设想那些举止不同或智力较低的人——希腊人喜欢称其为“野蛮人”——是他们的天然敌人,这会被希腊人认为是极度荒唐的。但是,由于危害到社会的基础和存在的严重罪行,而随后导致对财产的没收则是与我们已经讨论的题目不同性质的问题,它属于有关惩罚的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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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但是,无论是个人自由还是国家的独立,在所有情况下也不能构成诉诸武力的正当理由,似乎每个人毫无差别地都享有这样做的自然权利。这是因为据说自由是一种所有的人和国家都享有的自然权利,这一表述可以被理解为它是一项自然赋予的权利,先于所有人类义务或契约而存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是从消极意义上来看的,而不是与独立相比较而得来的,后者的意思是:根据自然法没有人必须生而即遭奴役,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他自己选择这种情况。如果自然没有赋予人们选择其自身的生存状况的特权,那么没有人能够被称作自由的。
正如阿尔布修斯(Albutius)就此所说的:“‘自由’和‘奴役’这样的词汇在自然的原则中是找不到的,但它们却根据命运的安排随后被施加于人们的身上。”亚里士多德也将主仆关系界定为政治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安排。所以,只要个人的或政治的奴役状态是出自合法的原因,人们就应当安于这种状态,就如使徒所命令的那样:“你们听到了吗?作为仆人,不要为此而感到焦虑。”
12.同时,运用武力使他人陷入奴役状态,并辩称这是按照其特性最适合他们的,这种欲望也同样是不正当的。某人适合于某些状况的事实,并不能说明将这种情况施加于他们身上的行为就是正确的。因为只要别人对一个人没有实施控制的正当权利,那么就要由这个人自己来决定什么对他是有益的和有害的。
孩子的情况与这个问题没有联系,因为他们必然是处于其他人的管束之下。
13.有一些人的愚蠢观点并不需要进行反驳,如果不是最有名的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dus)斥其为传言而否认他们的要求,他们差一点就将罗马皇帝的统治范围延伸到最遥远和最不为人所知的国家那里去。这一观点基于罗马皇帝有时称自己为“整个世界的统治者”,有许多人也经常将他们自己的国家就称为“整个世界”。所以我们在经文中经常发现犹大国被称为“所有人定居的土地”。因此当犹太人在其寓言文学中称耶路撒冷为“世界中心”时,这只是意味着它位于犹大国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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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那种认为单一统治者将造福于人类社会的观点,我们会发现,他们所主张的优点都会被更大的缺点所抵消。正如一艘船可能太大以至于无法方便地驾驭一样,一个帝国也可能会因人口和土地过于广阔而无法由一个人有效指挥和统治。即使世界帝国是适宜的,它也并没有产生这样一种权利,这一权利只能通过条约或征服而取得。有许多地方原先属于罗马帝国,但罗马皇帝现在却无法控制。因为战争、条约或割让已经造成很多变化,对于有些领土的权利也已转给了其他国家或君主,而在罗马之鹰曾用它的翅膀笼罩下的许多地方,现在却飘扬着不同的王国或共同体的旗帜。其他国家所经历过的损失和变化,同样也为曾经一度称霸世界的国家所经历。
14.还有一些人主张教会对世界的未知部分的权利,尽管使徒保罗曾公开说过基督教徒不能去判断不属于自己社会的人。虽然属于使徒的裁断权利有时也会用在处理世俗事务上,但从其一般特性来看,它属于天上而非人间。这一裁断不是通过火和剑得以作出的,而是通过上帝的话语,它传递到所有人的耳中,并适应他们的特殊情况。实施这一裁断最适宜的方式就是展示或保留上帝恩惠的印记。最后,这是一种通过超自然惩罚实施的裁断,这些惩罚直接来自上帝,比如对阿纳尼阿斯(Ananias)、艾利马斯(Elymas)、希曼阿尤斯(Hymenaeus)和其他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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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诞生是所有教会权力的来源,而他的生平也是教会遵循的榜样,但他说,他的王国不在这个世界上,也就是说和其他王国具有不同的性质,否则他也要像其他主权者那样,依靠武力来维持他的权威。如果他高兴召唤军队的帮助,他会召唤许多天使而不是人类。他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是通过神——而不是人——的力量,甚至在将小贩驱赶出教堂时也是这样。权杖只是神谴的象征,而不是其工具;这就如同涂油礼(unction)是救赎的标记而非救赎力量本身一样。
在《约翰福音》第十八章第三十六节中,圣奥古斯丁邀请所有的君主进入这一王国,他说:“听着,你们犹太人,还有你们异教徒,听着,你们世间的君主,我不会妨碍你们的权威,因为我的王国不在这个世界上。不要像希洛德(Herod)那样受到惊吓,他在听到基督诞生时浑身颤抖,并随后屠杀了许多无辜的婴儿,希望主也在这场灾难中丧生。他的恐惧以这种残酷的愤怒表现出来。但是基督说,我的王国不在这个世界。所以不要害怕进入这个王国。怀着信心进入吧!不要因为你们的延误而激怒这位国王。”
15.这里非常有必要对在古代和现代之间做过分严格比较的行为提出警告。因为很少有人能够找到一个恰巧符合其自身情况的例子。这一前提是在对预言作出解释前的最好假定。没有一个尚未完成的预言能够在缺乏预见的精神情况下被揭示。甚至确定的事件也可能逃过我们的注意。仅仅预测就更不用说了,除非它与上帝明示的命令相伴,才能证明诉诸武力的正当性。有时上帝确实会通过邪恶的工具将他预测的谋划公之于众。
16.由于基于人道的不完全的义务以及其他相同的美德在法庭上都是无法被受理(cognizable)的,所以对它们的执行就不能通过武力的强迫来实现。因为一项义务的道德特性并不能使其得以实现,必须有一方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来执行此项义务。这一权利为道德义务增加了额外的分量。所以要使一场战争具有正义性,就必须将道德义务与法律权利结合起来。这样说来,一个人在帮助他人后,严格而言并没有要求回报的权利,因为这样将会使一项出于好心的行为变成契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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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有必要注意的是,战争的起源可能是正义的,但是在战争进行过程中其发动者的意图却可能是不正当的。有一些原因,其自身是合法的,但却可能冲淡了原始的权利,而战争的开始正是为了寻求这一权利的实现。例如,维护国家荣誉是值得称赞的,追寻公共或个人的利益也是值得赞许的,但这些目标却不一定能够为战争提供正当的理由。
通过其他因素的扩大并超出其初始权利,战争可能逐渐改变其原先的性质和目标。虽然这些因素即使存在于正义战争中也应受到谴责,但是它并没有使得战争“本身”变得非正义,而且也没有撤销战争征服的效力。
1. 原文第5节在翻译中被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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