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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节权利和国际惯例加以确认和规范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无论国际法赋予大使们何种权利,首先有必要看到,只有由独立主权国家彼此互派的大使才享有这些权利。另外在该书第六卷中,元老院的一份宣示将大使及其随从的权利限于与外国交流,而不允许公民在彼此之间的交往中享有这样的特权。塔西佗认为,此种情况下的各方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这些学者认为,大使的特权应当根据自然法的

使节权利和国际惯例加以确认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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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节权,源于国际法的义务——它在何处得到公认——使节是否总是得到准许——对参与阴谋的大使的撤职或惩罚不应被视作严厉举措,而是自卫行为——无大使派驻的国家不受尊重大使权利的约束——派往敌国的大使的权利也应受到尊重——报复法,无任何借口虐待大使——受保护的权利可以延及大使随从人员,如果大使认为这样要求是恰当的——及至大使的动产——无强制权利的义务列举——大使神圣不可侵犯性的重要意义

1.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研究引导我们考究了自然法则赋予我们的那些权利,偶尔论及由意定国际法进一步确定的权利。尽管被称作“意定法”,它却规定了有待于我们讨论的某些义务,其中有关大使的权利是它最主要的特点。几乎每一页历史都有关于大使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他们的随从人员的安全的评论,而这一安全是由人类法则和天启法则的条款和戒律准许的。君主独立国家通过由大使及其随从人员组成的外交链来保持相互交流,因而作为外交链中主要一环的大使及其随从人员应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对他们施加侵犯不仅是不公正的行为,而且正如菲利普(Philip)在写给雅典人的信中所说的,是公认的不敬行为。

2.无论国际法赋予大使们何种权利,首先有必要看到,只有由独立主权国家彼此互派的大使才享有这些权利。派往他国的省、市代表的特权依照派遣国的特定法律而不是国际法来规定。(1)

因此,我们在李维的《罗马史》第一卷中看到,某大使自称为罗马人民的信使。另外在该书第六卷中,元老院的一份宣示将大使及其随从的权利限于与外国交流,而不允许公民在彼此之间的交往中享有这样的特权。关于这一点,可以引证西塞罗权威典籍。为了表明派大使前往安东尼(Antony)处是不正确的,西塞罗评论说,这些大使需要打交道的不是汉尼拔人或者外敌,而是自己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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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维吉尔(Virgil)已清楚解释了什么人可以被看作是外国人,那么我们就不必求助于法学家来理解已经由诗人清楚阐述了的内容。他说:“我认为,凡是不受我们的君权支配的就是外国人”(《伊尼亚斯纪》,第七卷369节)。

因此,一国虽然与他国订有不平等条约,但只要它保持独立,就有权派遣大使。德意志亲王尽管在某些方面受皇帝的管辖,不过,作为德意志人的首脑,亲王享有派遣大使到外国的权利。但是,在正义战争中被完全征服的国王,已被剥夺了统治权,失去了所有作为君主的权利,就无权派遣大使。因此,保罗(Paulus Aemilius)监禁了马其顿国王帕苏斯派来的使者,因为他已经把帕苏斯征服了。

国内战争有时会产生与以前规则相违背的新权利。比如,某王国内的两派势均力敌,很难确定由哪一派来组建政府,或者在两个王位继承人到底由谁来继承王位的问题上产生了争执,这时的王国可以被认为同时形成了两个国家。塔西佗认为,此种情况下的各方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他谴责弗拉维安人在国内党派纷争激烈之时侵犯了维特利大使属员的权利,而那些特权即使是外国人也会尊重的。海盗和强盗因为不是法律规定的团体,就不能要求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支持。塔西佗告诉我们,当塔克法林人派遣大使到提比留(Tiberius)皇帝那儿时,提比留轻蔑地拒绝了把强盗当作合法敌人谈判的提议。然而,有时也允许给予那类人一种善意和大使们才享有的权利。庞培对来自比利牛斯山森林的逃亡者就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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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法赋予了大使们两种权利。首先,他们有权获准进入他国。第二,他们有权受到保护,免受人身侵犯。关于前者,李维书第十一卷有一段提到,迦太基元老院议员汉诺(Hanno)猛烈抨击汉尼拔(Hannibal)不接纳代表盟国的大使进入他的营地,因为他这样做违背了国际法。

但是这一规则绝没有强迫各国无条件接纳他国使节人员的意思,因为国际法从来就没有这样的意图,国际法仅仅禁止无充分理由而拒绝接纳使节的行为。

有多种动机可以为这样的拒绝提供足够的辩护:有的是不喜欢与之交涉的国家,有的是不喜欢被派遣来的大使,或者是不喜欢该使团的目的。因此,根据伯里克利的建议,雅典人把斯巴达使者梅利西普斯(Melesippus)驱逐出境,因为他来自没有和平意图的敌国。罗马元老院说,只要迦太基军队留在意大利,他们就不会接纳任何迦太基使者。亚该亚人拒绝承认马其顿国王帕苏斯的使者,因为马其顿在秘密策划反对罗马人的战争。基于同样理由,查士丁尼(Justinian)拒绝东哥特王托提拉(Totilas)的使者,乌尔比诺的哥特人拒绝了贝利萨留的使者。波里比阿在其历史著作第三卷中叙述道,各国都驱走塞尼特人的使者,因为他们是一个声名狼藉的民族。

我们有例子来说明第二类反对的理由,即反对被派作使者的人。提奥多拉(Theodore)被人称作“无神论者”,而莱西梅克斯(Lysimachus)就拒绝以托勒密(Ptolemy)使者的身份来接待他。像这样因为嫌恶某人的特殊动机而拒绝作为使者的人的事情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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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派遣使团的目的令人生疑,那就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承认大使了。亚述大将拉伯沙基(Rhabshakeh)就属于这种情况。犹太王希西家(Hezekiah)有理由怀疑拉伯沙基前来的目的是鼓动他的臣民起来反叛。或者,与某国缔结条约或交往与该国的尊严和所处的环境不相协调,拒绝也是合理的。因为这个原因,罗马人送交埃托利亚人一份声明,指出没有将军的允许,他们不能派遣使者,并且还指出,帕苏斯不能派使者到罗马,而只能派到李锡尼那里。萨拉斯特告诉我们,朱古达(Jugurtha)的使者也被要求在十天内离开意大利,除非使者带来的是他们国王的降书。

君主不容许他国大使居于他的庙堂之上,往往有最合适的理由。这一惯例在当前很普遍,但远古时的人们却是完全不知道的。

4.至于大使个人免于逮捕、拘留或者形形色色的暴力的问题,确定起来有一些难度,因为声名显赫的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让我们先关注大使本人的个人特权和豁免,其次是他们的随从和他们的私人财物。关于大使本人,有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只保护他们免受不公正的侵犯和不合法的拘限。这些学者认为,大使的特权应当根据自然法的共同原则来解释。也有学者认为,除非违反了国际法,大使应免受任何违法犯罪的处罚。国际法的原则涵盖很广,包括了自然法,因此,除了遵循国内法或罗马法的明确规定而采取的行为外,没有大使不受惩罚的过错。

还有人认为,只有国家或君主的代表的过错影响到他们所出使的国家的尊严或政府时,他们才应受到惩罚。但是,在另一方面,一些学者主张,任何国家无论以何种犯罪来惩罚大使,对外国政权的独立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但是,所有的那类罪犯应当交由他们各自国家的法律来判断是否应受到惩罚。判决时要根据他们应得的赏罚,同时还要考虑他们被派往国家君主的合理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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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还有少数学者在制定此类情况下应当遵守规则的同时,还决定应当允许向其他独立的、无利害关系的国家提出上诉,而这一上诉与其被视作绝对权利,不如被视作是自行斟酌决定之事。然而,各体系的提倡者们并没有得出支持他们所热衷的观点的确切结论。因为像自然法一样,这种权利不能建立在一成不变的规则之上,它的效能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如果国家认为合适,肯定会为大使制定保护他们安全的绝对规则,或者在绝对规则之外附有例外。争论的一方支持十分有必要惩罚滔天罪行的观点,而另一方因为大使的效用,因为为鼓励派遣大使的一切可能的特权和安全而支持最大程度豁免的观点。为此,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各国在多大程度上就这些原则达成了一致,而我们只能从历史中才能找到证据来证明这一切。

上述两种观点都可以找到许多例子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名家的观点因其判断和知识,故绝不是无足轻重的,但是,我们有时还必须借助于推测。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引证两位著名的历史学家李维和萨拉斯特的看法作为权威论述。前者在论及曾犯了煽动反叛共谋罪的塔昆使者时说:“尽管他们的罪恶行为使得他们应当被当作敌人来处置,但是他们从国际法中获得的特权胜过了一切其他的考虑。”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最为敌对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取消大使所享有的权利。但是萨拉斯特的意见与其说涉及的是大使本人,不如说是大使的随从。国际法明显准许给予使团中附属人员以特权,肯定也就不会拒绝给予使团的负责人以特权。萨拉斯特说:“控告和审判迦太基将领巴米尔卡(Bomilcar)根据的是衡平原则和自然公正,而并非尊奉国际法,因为他是随同朱古达前来罗马保证忠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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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和自然公正要求对所有有过错的人予以惩罚,但是国际法却允许例外,即有利于大使和保护有公开诚意者的例外。因此,审判或处罚大使是违反国际法的,因为国际法禁止许多自然法允许的事。(www.xing528.com)

因此,偏离了自然法的国际法就引起了解释和推测,而这些解释和推测给予了公正原则比自然法所严格允许的更大程度的特权。因为,如果只是保护大使不受到侵犯或非法拘限,那么大使的特权就没有给予他们特别的好处。另外,对于公共好处来说,大使的安全是比处罚过错更重要的事情。如果大使行为不端,那么我们可以期待派遣该大使的君主对此有所弥补,除非该君主愿意赞成大使的不端行为,从而开始敌对行动。一些人反对这样的特权,他们宣称一人受到处罚比全民族卷入战争要好得多。但是,如果君主秘密批准了大使的不端行为,那么君主处罚该大使的表面意图不会剥夺受损害国以敌对方式寻求赔偿的权利。

另一方面,如果大使的种种行为只是对他自己的君主负责,那么大使的权利所依靠的基础就不可靠了。因为派遣大使方和接受大使方的利益通常是不同的,有时甚至相互抵触,如果一大臣被迫考虑双方的意向偏好,可能他就两面不讨好,双方都或多或少地会归罪于他。另外,虽然一些重要的问题非常清楚、明白无误,不会引起任何疑问,但是建立起一般法的衡平地位和效用还存在着普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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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自然而然地假定,各国同意根据普遍接受的习惯,一国内的任何人都要遵守该国的法律;但是,无论何时大使都无须遵守他所驻在国的法律。大使扮演的不是普通人的角色,而是代表了派遣他们的君主,君主权力不受任何地方管辖的限制。西塞罗在他的第八次斐里皮克演说中谈到了一个大使,他说:“他随身携带着元老院和国家的权力。”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大使不受驻在国法律的约束,如果他犯了小错,对此事要么忽略不计,要么命令他离开那个国家。

波里比阿记述了一个大使的例子。该大使因为帮助一些人质逃跑而被勒令离开罗马。因此,罗马人对塔兰顿的一名大使处以身体惩罚,就是因为罗马征服了塔兰顿,塔兰顿人在那时是罗马人的下属。

如果大使罪行昭彰,十分恶劣,影响到了政府,就可以把该大使送回国,并要求他的君主处罚他或者引渡他。高卢人对法比人就是这么做的。然而,正如我们不时可以看到的那样,所有人类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要遵循一些原则,都要考虑到极端必要的情况,允许公平地放宽一些尺度。大使的特权就可以算作是放宽尺度的例子。后面可以看到,在讨论正义庄严的战争的效果时,根据国际法,这些极其必要的情况会在某些时候阻止施以惩罚,尽管不是在所有时候。

无论就时间还是方式而言,反对的不是惩罚行为本身,但是例外却是为了避免因处罚罪犯可能引起的更大的公共灾难。因此,为了避免急迫的危险,如果不能想出其他的恰当方式,可以拘留并讯问大使。所以,罗马执政官扣押了塔昆的使者,并小心谨慎地保管好他们的文件,以防从中获取的证据可能被销毁掉。但是,如果大使挑动并领导了暴力造反,他就可以被处死。这根据的不是处罚原则,而是自卫的自然原则。因此,高卢人本可以处死法比人,因为李维称他们为“自然法的违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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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前面屡次提到的豁免,大使们受到保护,免于人身拘限和侵犯。不言而喻,似乎可以说各国从接受大使伊始,就受到一项心照不宣的协定的约束,即尊重这些豁免权。下面这种情况可能发生,而且有时也确实发生过,即一国通知另一国将不接受它的大使,如果派遣大使,将以敌人对待。罗马人对埃托利亚人就发布过这样的宣言。还有一次,维恩特人的使者们被命令离开罗马,并受到威胁说,如果他们不照办,他们将像维恩特人的国王托伦尼乌斯(Tolumnius)处死罗马使者一样被处死。萨姆尼特人也曾禁止罗马人到萨姆尼特的任何地方议会去,否则他们将丧失生命,或者,至少丧失人身安全。

若有使者未经许可便擅自从一国领土经过,该国可以不受上述法律的约束。因为,如果使者们即将前往的是该国的敌国,或者正从那儿返回,或者参与了任何不友善的图谋,那么就可以合法地把他们当作是敌人。雅典人对来往于波斯人和斯巴达人之间的信使就是这么做的。伊利里亚人对在埃西人和罗马人之间进行交往的使者也是这么做的。色诺芬(Xenophon)主张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俘虏他们。亚历山大(Alexander)俘虏了底比斯和斯巴达派往大流士(Darius)的使者;罗马人俘虏了菲利普派往汉尼拔的使者;拉图斯(Latius)俘虏了沃尔西人的使者。

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否则,对使者任何程度的苛刻都会被看作是违反了国际法,也是对该使者的派遣国或前往国的君主的人身侵犯。查士丁告诉我们,马其顿国王菲利普派遣一名大使带国书前往汉尼拔处,授权他缔结同盟。当这名大使被俘获并被押往罗马元老院后,元老院并未进一步处罚他,而是放他离去。他们这么做倒不是出于对菲利普国王的尊敬,而是为了避免把犹豫不决的敌人变成死心塌地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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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但是,如果被敌国接纳的大使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所有特权的话,那么,被并无真正敌意的不友好国家接纳的大使更是如此。狄奥多拉斯(Diodorus)说,即便是在战争进行的过程中,举着休战旗的信使也有权要求得到和平的保障。波斯人的信使被斯巴达人杀害一事,被普遍认为是混淆了各国公认的正误界限。法学作家们定下了这么一个规矩,大使的身份是神圣的,对他们的人身侵犯是无视国际法的行为。塔西佗称我们现在所讨论的特权为使者的权利,是国际法赋予的神圣权利。西塞罗在反对维利斯的第一篇演讲中问道,大使们在敌国或者敌军营地难道不是安全的吗?在古今权威著作中都可以找到无数这类例子。尊敬这些特权是有理由的,因为战争中的情况千变万化,这些情况的解决只能通过使者来完成,而这也是提出并实现和平的惟一渠道。

7.一个经常探讨的问题就是:如果某君主派遣的大使曾有过残忍或严酷苛刻的行为,那么他是否会遭到报复?历史学家提供了以这种方式进行处罚的许多例子。然而历史有时仅仅是带有不公正标记和难以抑制的愤怒行为的记录而已。国际法赋予的特权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君主的尊严,还保证了为君主效力的使者们的尊严。关于后者,人们认为存在一种心照不宣的协定:他不仅应该被免除去影响到君主的虐待,也应该被免除会影响到他本人的一切虐待。

罗马使者曾经遭到迦太基人的苛待,于是,罗马人把迦太基使者带到西庇阿面前,问他该怎样处置。这时,西庇阿的回答是,不要用迦太基人对待罗马使者的那种方式。这真是一个符合国际法的宽宏大量的回答。李维补充说,西庇阿说他不会做任何与罗马人性格和法律不相配的事情。在此之前,瓦列留·马克西慕斯(Valerius Maximus)在类似情况下对执政官说了同样的话。他们致函汉诺(Hanno)说:“我国给予的真诚保证使你们不再有任何这类恐惧。”因为甚至在那个时候,考尼留(Cornelius Asina)因做了与他身份不相符的事而被迦太基人拘捕并投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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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使的随行人员和他所有的随身物品都享有一种特别的保护权。于是就有了古代《传令官之歌》中的一段歌词:“啊,无上的陛下,您是不是敕令我为罗马市民的神圣使者?您是不是授予我的随行人员和我所拥有的一切物品同样的特权?”根据朱利安(Julian)法律,伤害大使甚至大使随员的行为将会被宣判为侵犯了公共权利。

但是,随从的特权仅仅限于大使本人认为合理的范围,因此,如果某个随员犯了罪,会要求大使移交罪犯,予以惩处。必须向大使提出请求,因为带走那类罪犯时不能使用武力。当亚该亚人拘捕一些跟随罗马大使的斯巴达人之后,罗马人对这一行为提出了强烈抗议,因为这样做违反了国际法。前面也谈到了萨拉斯特对波米尔卡事件的看法。

如果大使拒绝交出该罪犯,那么,就必须以与针对大使本人的同样方式来寻求救济。至于大使的家人,以及大使可能以使馆为逃亡者提供庇护的问题并不包括在国际法之内,这些问题取决于与大使驻在国签订的协议。

9.不能通过诉讼程序,也不能依靠君主权威来扣押大使的动产或者大使的任何个人附属物,以清偿债务。因为必须给予大使本人及其一切所有物充分保障,保护大使不会受到任何强迫。如果大使欠下了债务,并且一般在驻在国又没有什么财产,那么,首先必须对他礼数周全地提出偿债的要求。如果大使拒绝偿债,就向他的君主提出偿债要求。如果这两手都不奏效,那么就只能采用向境外债务人讨债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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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些人担心,如果给予了大使如此广泛的特权,那么就没有人愿意同大使签订任何契约了,也就没有人愿意向他提供生活必需品了。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对国王适用的那些原则同样适用于大使。最大的理由就是,在法律强制范围之外的君主,也能毫无困难地获得信用。

11.这类豁免的重要性可以很容易地从无数事例中看出来。无论是《圣经》记载的历史还是世俗记载的历史,都充斥着因为虐待大使而进行的战争。在《圣经》中,大卫因这个原因而向阿莫尼特人开战。西塞罗的著作可以引证为世俗历史的例子,他认为这是米特达拉梯战争最正当的理由。

(1) “派往一王国议会或者联邦议会的代表不是大使一类的使节,因为他们不是被派往了外国。但是他们仍然是公职人员,为了履行职责的目的,他们应当享有必要的豁免权和免责权。”——瓦特尔,第4卷,第7章,第109节。属于这类权利的有英国人民的代议人所享有的特权。这类特权被冠名为“议会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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