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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物主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时,管辖权和财产权终止——一个民族的权利消失的方式——当一个民族的关键构成部分被毁灭时,它就被看作已经灭绝——一个民族不会因为移居海外而被看作死亡——国家不会因结成联盟而丧失独立存在
1.和2.在前面考察了主权权力与私人财产权的获得和转让方式后,接下来要分析的自然是其终止的方式。前面已经指出,财产上的权利会由于疏忽而丧失,因为财产权持续存在的时间不可能比物主的意志持续存在的时间更长。
还有一种权利停止存在的方式,它不需要发生明示或默示的转让,即在君主或者物主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法律必须将其规定为一种有点类似于某人在死亡时没有就其财产的继承留下遗嘱的情形的意外事件。
因此,如果一个人死亡时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血亲,那么他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就会消灭;如果是君主的话,有关权利就会全部回到国家手中;除非法律明确地作出了相反的规定。
3.这种推理方式也同样适用于民族。艾索克里提斯,以及他之后的朱利安皇帝,都认为国家是永恒的,民族也可能是永久存在的。每一个民族都只是由不同部分构成的众多的实体之一,在日常的继承方面相互因循,并且为死者提供了法律地位。这种实体统一在同一个称谓之下,用普鲁塔克的话来说,它就是一种品性(constitution);用法学家保罗的话来说,它就是一种精神。一个民族的品性或精神是日常生活充分完美与和谐的反映。从那里产生出作为一切政府灵魂的主权权力。正如塞涅卡所说,它好比千千万万的众生都得吸入为生命所需要的空气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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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拟制的实体与自然实体非常相似。即使其组成部分发生改变,它也不会失去其自身的基本特性(identity),只要有关的基本架构保持不变。虽然塞涅卡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其大意是,没有一个人在年老的时候与年轻的时候是完全一样的。但他的话也仅仅是针对人的自然形体而言的。同样,柏拉图在《克拉太鲁斯篇》中以及塞涅卡在前面所提到的地方援引赫拉克利特的话说,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但塞涅卡后来作了自我更正,补充道,河流的名称仍旧没有改变,但是构成河流的水体却在不停地发生变化。所以亚里士多德也把国家比作河流,说河流的名称永远不会有什么变化,但河流的组成部分却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动。
除了名称持续不变外,还有被科农(Conon)(1)称作“实体的基本构造”(constitutional system),被斐洛称作“使实体凝聚在一起的精神之类的本原”(principle)也不会发生变化。所以阿尔菲纳斯(Alphenus)与普鲁塔克在谈到迟迟才产生的正确看待神的报复时认为,一个民族现在仍旧是与一百年前完全一样的,尽管其在先前时期的每个成员并非都还活着,但只要其最先形成的、随后又使该民族凝聚在一起的精神仍保持着其基本特性。
因而,正如我们在世俗性的历史学著作及宗教性的著作中所见到的,就一个民族来说,存在这样一种惯例,即把很久以前发生在某一民族中的一些事情看作是发生在同一民族中那些现在还活着的人们身上。所以,据塔西佗记载,第一个在韦斯巴芗(Vespasian)(2)手下服役的人——安东尼提醒古罗马第三军团的士兵记住他们在先前的所作所为,即他们如何在马克·安东尼(Antony,Mark)(3)的领导下击败了帕提亚人,以及在考布罗(Corbulo)(4)的领导下击败了亚美尼亚人。
皮索(Piso)(5)在对与自己同时代的雅典人进行责骂中是存有偏见的。他拒绝将他们看作雅典人,而是把他们看作只不过是生活在地球上的所有民族的人构成的混合体,因为雅典人已经由于许多灾难的发生而灭绝了。我们认为在这种指责中所表明的与其说是一种事实,不如说是一种偏见。尽管这种混合体可能有损某一民族的尊严,但却不能掩盖该民族的存在。皮索自己也没有忽视这一点。他之所以责骂与其同时代的雅典人,原因在于雅典人先前对马其顿的菲利普(Philip of Macedon)反抗不力,对他们最好的朋友忘恩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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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的变化不能使一个民族丧失其基本特性,甚至在一千年或者更久的时间也都不能。但我们不能否认一个民族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式丧失其存在性:要么是其成员的全部灭绝,要么是其形体及精神的消灭。
4.当一个实体的关键及维持其存在的部分被毁灭时,就可以说该实体死亡了。对于前一种情形,正如柏拉图所说的,可以提到一个民族被海洋吞没的例子。至于其他的情形,正如德尔图良所提及的:或者是一个民族由于地震的发生而被毁灭,这在历史上是有很多先例的;或者是一个民族自己毁灭自己,正如西顿人(Sidonians)(6)和萨干坦人(Saguntines)所做的。普林尼告诉我们,在古代的拉丁姆地区(Latium)(7)有五十三个民族消失了,因为现在没有他们继续存在的任何迹象。
但是,是否可以说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由于在一个民族中残存的人数是如此之少,以至于就不能构成一个民族了呢?虽然他们仍旧保持原有的基本特性,但那种特性在很早以前就是他们以私人身份所具有的,而不是以公共身份所具有的。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情形也同样如此。
5.一个民族如果失去其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利或某些权利,就会失去其物质形态。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每个独立的个人都会被变成奴隶,就像迈锡尼人被阿戈斯人卖掉,奥林斯人被菲利普卖掉,底比斯人被亚历山大卖掉一样。而布拉廷人(Brutians)(8)则被罗马人变为公共奴隶。或者是,即使他们能够保有其人身自由,但他们仍被剥夺了主权权利。
李维告诉了我们有关受罗马人支配的加普亚(Capua)的一些情况,尽管加普亚仍旧是一个有人居住的城邦,但它没有市政机关,没有元老院,没有公共理事会,没有文职官员,而且被剥夺了政治审议权和主权权力。其居民是由许多分散的个人组成的,不被看作是一个整体,直接受来自罗马的总督(Preafect)所统治。因此,西塞罗在他声讨鲁拉斯(Rullus)(9)的第一次演讲中说,在加普亚没有留下任何共和国的迹象。
对于那些沦为某种形式的行省的民族,以及为另一个强大国家所征服的民族来说,其情形也好不了多少,正如拜占庭被罗马皇帝塞维鲁(Severus)(10)变为帕林萨斯行省,安条克(Antioch)(11)被提奥多西(大帝)变为雷俄狄西亚(Laodicea)(12)行省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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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但是,如果一个民族移居别处,则要么是由于食物的匮乏或任何其他灾难而自发移出的,要么是被强迫移出的,像在第三次布匿战争中的迦太基人一样。由于该民族仍旧保有其物质形态,所以它并不丧失其民族特性。但如果仅仅是一个民族的城市的城墙被毁,它就更不会因此而丧失其民族特性。因而,当古斯巴达人拒绝承认米西尼人(Messenians)为希腊祈求和平时,其理由是后者城墙已经被摧毁了,它在联盟大会上陷入了群起而攻之的局面。
无论政府的形式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这样一种看法都是同样适用的:比如罗马人仍旧是罗马人,无论它是在君主、在执政官还是在皇帝的统治之下。事实上,即使某一民族处于极端专制的政体之下,它在民族属性上与其独立状态时也是完全一样的,因为国王是作为该民族而非任何其他民族的首领来统治它的。掌握在作为首领的君主手中的主权,同样也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就好像整个人民是首领一样。因此,在由选举而产生的政府中,如果国王或王室成员都死亡了,主权权利就会复归于人民的手中。对此前面已作了论述。
这种看法也不能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异议所推翻,他说,如果政府的形式改变了,国家就不再是原来的国家了,正如一段乐曲的和谐会因从多利克方言(Doric)韵律转换到弗利吉亚语(Phrygian)韵律而被彻底打破一样。
可以认为,一种人为创设的体制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正如在一个最高指挥官统率下的军队中虽然有许多下级军官和低级的职位,但在战斗中却表现得像一个整体一样。同样的是,在一个国家中,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使它呈现出一种政体形式。而君主与臣民之间的截然分立以及他们之间仍旧存在的相互关系使它呈现出另外一种政体形式。行政权是政治家所关心的,而司法权是法学家所关心的。
亚里士多德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因为他认为应当由不同于政治科学的某种科学来决定:在政体形式发生变化时,在旧体制下因契约而发生的债务是否应当被新体制的成员所解除。他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犯与他所谴责的许多其他学者同样的错误,该错误表现在老是以政治思维来考虑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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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一个由共和制变为君主制政府的国家应当偿还在变化之前所欠的债务。因为,所有权利与权力的拥有者说到底没有变,即还是同样的人民,尽管这些权利现在是以不同方式行使的,并且不再赋予整个人民而是赋予其首领的。这就为常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提供了现成的答案。该问题就是:在不同国家参加的大会上应为一个君主分派什么样的地位,如果一国的人民已经把所有的权力都交给该君主的话?毫无疑问,其地位与全体人民或其代表以前在这类会议中所曾享有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在希腊宗教同盟会议上,马其顿的菲利普接替了弗西亚人的位置。不过,也可以反过来说,一国的人民占据了分派给君主的地位。
8.2不管两国何时联合在一起,它们作为独立国家所具有的权利都不会消失,而是会相互共享(but will be communicated to each other)。李维告诉我们,首先是阿尔巴人(Albans)(13)的权利,后来是萨宾人(Sabines)(14)的权利,被转移给罗马人,它们随后组建了一个统一的政府。对于不是通过统一“联盟”,而是通过让其中一个国家的君主成为它们共同的首领而走向联合的国家来说,这种推理也是同样适用的。
9.另一方面,最初形成一个统一国家的民族也可能发生分裂。或者由于相互憎恨,或者由于战争的发生而分裂,就像波斯王国被亚历山大的继承者所分裂一样。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原本只有一个主权当局,现在却有了许多个主权当局,每个主权当局都享有独立的权利。无论共同属于原来的国家所拥有的东西是什么,它要么继续作为共同关心的事业被管理,要么按照公平的比例分配给每个主权当局。
在此还应当提到自愿的分离,当一个国家向海外派遣殖民团时就会发生这种分离。因而,一个新民族一旦事实上形成,就享有它们自己的权力。正如修昔底德所说,国家不是以奴役而是以地位平等为前提条件向海外派遣殖民团的,虽然殖民团仍对其母国负有服从和尊重的义务。同一个作者在谈到柯林斯人向伊皮达努派出的第二批殖民团时说:“他们使公众意识到:那些自愿到海外定居者应当与留在国内的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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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处的翻译是从原书第二编的第四章直接跳到第九章的。中间性的章节主要是对作者以前的观点进行的重复论述,内容是有关海洋和河流等上面的权利的,而且那些与人有关的权利的内容,已经在《布莱克斯通法官评注》(Judge Blackstone's Commentaries)第一卷中有过详细的介绍,所以在这里没有必要对它们进行翻译了。
2. 原书的第7节在翻译中被省略掉了。
(1) 科农,希腊天文学家、数学家。
(2) 韦斯巴芗,古罗马皇帝,69—79年在位。
(3) 马克·安东尼,恺撒的副将。
(4) 考布罗,罗马政治家、将领,赢得帕提亚战争。
(5) 皮索,古罗马望族。
(6) 西顿人,腓尼基人。
(7) 拉丁姆,古意大利地区。
(8) 布拉廷人,古意大利民族。
(9) 鲁拉斯,古罗马护民官。
(10) 塞维鲁,古罗马皇帝,193—211年在位。
(11) 安条克,小亚细亚城市。
(12) 雷俄狄西亚,小亚细亚城市。
(13) 阿尔巴人,古意大利民族。
(14) 萨宾人,古意大利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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