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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的著作与影响:战争与和平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在这些战争之中,格劳秀斯来到了人间。在这场战争中,格劳秀斯创作完成了他的伟大著作,其结论对处理战争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启迪意义。在现有制度受到总体毁坏的状态下,格劳秀斯试图寻找一种能够指导并处理战争问题的伟大原则。从历史角度正确地说,直到格劳秀斯将其思想表述出来为止,欧洲尚无系统的国际法。

格劳秀斯的著作与影响:战争与和平法

戴维·J.希尔(1)

格劳秀斯的伟大著作《战争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并非凭借着经典作品通常所体现出的写作风格而被列入通用经典学术丛书系列。该书修辞欠佳,推理繁琐,表达晦涩,因此,人们难以将其视为一部雅作。

然而,尽管该书有上述外部的缺陷,它仍然是几百年来人类劳动成果中少数几部著名的天才作品之一。它代表着人类前进的步伐,是人类的宝贵遗产。如果不是从文学作品的专业意义上去苛刻要求,那么,格劳秀斯的这部杰作是相当高级和宏伟的——它是一个超越了无理的冲动、野蛮的习性的极富智慧的巨大成功。它的出版标志着主权国家历史上的一个新纪元,从此人类摆脱了难以驾驭的混乱状态和丧失理智的冲突。它创造了一个明确的原理体系,这个体系照亮了国家及其国民争取和平、达成谅解一致的道路。

国与国之间应和平相处的观念(现在已经被公认为整个人类的观念,尽管离它的真正实现还有非常遥远的距离),如果是可能实现的话,那也要经历一个艰难和漫长的过程。所有以往的经验都显示出实现这一观念是多么的困难,因为战争是历史上我们所最常见的社会现象。

在古代希腊城邦国家时代,当时的国与国之间,也曾试图建立少数临时的联盟和联邦,但是这种努力是如此微弱和不起作用,因而和平的局面是非常短暂的。城邦之间那种一触即发的激情和愤怒,不时就导向了战争。即使在那些具有高度文明的希腊民族之间,由种族、语言和宗教所形成的共同体,也未能促成一个统一的希腊国家的建立。最后,亚历山大大帝(Alexander the Great)以其军事天才,用占优势的武力,通过不可抗拒的征服,逐步摧毁了松散的希腊帝国。

罗马帝国几乎完成了整个欧洲的政治联合,并将欧、亚、非三个大陆的大部分领土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但军事力量的腐败逐步导致了帝国的分崩离析。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各蛮族王国之间烽烟再起,而法兰克王国在这些战争中逐步取得了胜利,查理曼大帝(Carolus Magnus)以其军事实力在欧洲恢复了罗马式的和平(Pax Romana)。

但是,分裂的势力再次占据了上风。神圣罗马帝国在恢复古代罗马帝国的霸权方面从来就没有成功过。这样,一个能够统辖各个邦国国王和公爵,调和他们之间的争吵,保护其和平秩序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的梦想,最终彻底破灭了。在每一个大的君主国(它们业已摧毁或正在摧毁着神圣罗马帝国的统一的支配权),特别是在法国、英国、荷兰和德意志诸邦国,就宗教问题而爆发的持续不断的内部争斗,使对外战争变得愈加激烈和充满破坏力。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648年因《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署而欧洲得以重新组合为止。

正是在这些战争之中,格劳秀斯来到了人间。他亲身经历了自己的国家所经历的血与火的洗劫,亲眼目睹了整个欧洲因三十年战争(2)的可怕搏斗而被撕裂。在这场战争中,格劳秀斯创作完成了他的伟大著作,其结论对处理战争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启迪意义。

此时,原来的神圣罗马帝国早已解体,几乎成了一个没有任何支配力量的空壳子。教会也已经分裂和衰落。在任何地方都已经看不到一个国际性的权威组织。在现有制度受到总体毁坏的状态下,格劳秀斯试图寻找一种能够指导并处理战争问题的伟大原则。

环顾周围世界,因战争而遭受了巨大的浩劫,各国之间彼此敌对,长时间建立起来的依赖关系已完全破碎,人们的愤怒和怨恨正在破坏着养育他们的国家自身。但是,格劳秀斯也看到了欧洲曾经拥有过的一种共同的约束,一个往昔联合的遗迹——这是一种人类的理智(human mind)。因此,他深切地意识到,他必须创建一个调整各国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从历史角度正确地说,直到格劳秀斯将其思想表述出来为止,欧洲尚无系统的国际法。当然,其他学者曾先于他接触到了各个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某个领域,但尚无一人能像格劳秀斯那样对国际法作出完整的论述。

最早试图系统表述国际习惯法的是一批早期海事法典。它们是从11世纪末至16世纪末随着商业交往的不断扩大而得以产生的。如由法国、英国和西班牙的商人们编纂的《奥列隆法典》(Jugemens d'Oleron),该法典因荷兰和波罗的海国家的支持而得以用其他名称再版。14世纪中叶前后,一部更为精致的法典《康梭拉多海事法典》(The Consolato del Mare)在巴塞罗那面世,并迅速获得了各主要海洋国家的商人们的认可。因此,国际法这个新生儿是在商业的摇篮中来到人世,并开始其生命的第一声啼哭的。

与此同时,教会常常会接受战争中的世俗国家的委托,出任使节执行媾和的任务。这种使节,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国际关系法的最早阐述者。事实上,正是在教会神学家那里,我们发现了这一领域里的最初的研究者。早在1564年,一个西班牙神学家瓦斯奎兹(Vasquez)就设想在一批自由国家中通过“自然法万民法”(jus naturale et gentium)来规范彼此的相互权利,而不是由帝国的或教会的某个世界性权威来作出规定。1612年,萨乌雷兹(Saurez)指出,各个国家的惯例(usages)已经上升为某种习惯法,并明确地描述了一种由通用的法律原则所规范的互相依赖的国家所组成的社会。

15世纪末、16世纪初,国与国之间进一步出现了一系列必须处理的新情况,它使法学研究突破了传统的范围,从而很自然地产生了一个职业的国际法学家阶层。

在该时期的国际法学家之中,阿亚拉(Balthazar Ayala)这位于1584年去世的西班牙国际法学家,以历史法学的精神,在他的《战争冲突法》(De Jure et Officiis Belli)一书中,专门就战争问题作了论述。德国法学家布鲁努斯(Conrad Brunus)在他于1548年出版的《外交官论》(De Legationibus)一书中,专门就外交使节的权利义务作了阐述。

而在这些法学家之中,最为卓越者就是牛津大学讲师、意大利法理学教授阿尔柏利克斯·贞提利斯(Albericus Gentilis,1552—1608)(3)。他学术功底深厚,富有创新能力,于1583年和1589年分别出版了《外交官论》(De Legationibus)和《战争法论》(De Jure Belli)两本巨著。

格劳秀斯名字的拉丁文拼写Hugo Grotius是最为人们所知晓的。而在荷兰,他则被称为Hugo de Groot。作为博学者与司法官世家的后裔,格劳秀斯于1583年4月出生于德尔夫特(Delft)。关于他的家庭的历史已经由德布里尼(De Burigny)在其《格劳秀斯传》(Vie de Grotius,该书于1754年用法语阿姆斯特丹出版)一书,以及沃斯特曼·奥叶恩(Vorsterman Oyen)在其《格劳秀斯与他的子孙们》(Hugode Groot en Zijn Geslacht,该书作为送给格劳秀斯后裔的一份重礼,于1883年在阿姆斯特丹用荷兰语出版)一书中作了详细介绍。

格劳秀斯的祖先,是一位法国绅士,名字叫让·高耐(Jean Cornets),他于1402年移居荷兰。他的后裔考耐留斯·高耐(Cornelius Cornets),娶了德尔夫特市长的女儿为妻子。为了使市长家族所获得的荣誉永久存在,这一婚姻所生子女都被授予了其母系家族的名字。考耐留斯·高耐的荷兰岳父名叫狄尔克·冯·克拉叶恩伯格·德·格劳特(Dirk van Kraayenburg de Groot),因此,这些子女的母系名字就是德·格劳特(de Groot),意思是“伟大的”。这个名字被认为是在距当时四百年前的其母系祖先对自己的祖国荷兰所作贡献因而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考耐留斯·高耐与其荷兰妻子所生的胡果·德·格劳特(Hugo de Groot),因在希腊文、拉丁文和希伯来文方面的造诣以及五次出任其所在市的市长而引人注目。他的大儿子考耐留斯(Cornelius),是一位卓越的语言学家和数学家。在法国学习法律后,他回到祖国担任了高级公务员,后来成为一名法学教授,并数次出任莱顿(Leyden)大学校长。

另一个儿子约翰·德·格劳特(John de Groot),即格劳秀斯的父亲,跟着著名学者利普秀斯(Lipsius)学习。每当提及这个得意门生时,利普秀斯总是对其赞赏有加。约翰·德·格劳特也曾四次出任德尔夫特市长,并担任莱顿大学的理事长。这些履历给他带来了很高的荣誉和社会地位。

早在少年时代,格劳秀斯就显示出了多方面的非凡的才能。8岁时,他就用拉丁文创作了诗歌,表现出了诗人的天赋。12岁时,他考入了大学,有幸成为著名学者约瑟夫·斯卡利泽(Joseph Scaliger)的得意弟子,在学习和研究上得到了最好的指导。15岁时,格劳秀斯用拉丁文撰写的哲学和法理学论文在答辩时赢得了一片喝彩声。他作为博学多才的神童,名声远播四方。许多著名学者都惊叹他们从未见到过如此有才气的年轻人。

1600年,在格劳秀斯只有17岁时,他就被允准执行律师业务。此时,他的名字已经为国外学术界所知晓。于是,这个富有朝气的神童作为荷兰特使,陪同荷兰省议会议长奥尔登巴内费尔特(Grand Pensionary,John of Oldenbarneveld)(4)访问法国。在那里,他受到了亨利四世(Henri Ⅳ)(5)的召见。亨利对他大加赞赏,并将镶有自己肖像的金头饰赠送给他,亲切地称他为“荷兰的奇迹”。在法国期间,格劳秀斯获得了奥尔良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

1609年,格劳秀斯与玛丽·冯·雷格斯伯格(Marie van Reigersberg,1589—1653)喜结连理,两人互敬互爱,忠贞不渝。此时,格劳秀斯已享有很高的社会声望。他被任命为荷兰政府的国史编纂官,以及荷兰和西兰(Zeeland)两个地区的总检察长(Advocate-General)。

与此同时,格劳秀斯开始了《海洋自由论》(Mare Librum)一书的写作。在该书中,他倡导海洋的自由以及自己国家的海事权利,以反对葡萄牙人禁止其他国家在东部海域进行商业贸易的狂妄自大的要求。这本论著因塞尔登于1635年所写的《海洋闭锁论》(Mare Clausum)一书的回应而成为在国际法历史上影响深远的作品。随后,格劳秀斯的写作兴趣转到了荷兰的历史上,他将大量时间花在了《独立战争编年史》(Annals of the War of Independence)一书上。

1613年,通过进入政界,格劳秀斯进一步提升了其作为诗人、法学家和历史学家的社会知名度,他被任命为鹿特丹市市长(Pensionary(6) of Rotterdam)。在接受这一职务时,格劳秀斯提出了一个条件,即不得违反他本人的意愿而予以免职。在此期间,他作为荷兰外交使团的一员访问了英国,并会见了法国著名学者卡索邦(Isaac Casaubon)。(7)后者在一封给海因修斯(Daniël Heinsius)(8)的信中激动地说:“我无法形容当我与伟大的格劳秀斯会面时是多么的幸福!真是一位了不起的人物!我对此人已早有耳闻!但只有那些能够见其面、闻其声之人,才能真正充分品味到他的罕见的卓越和非凡的天才!他最吸引人的魅力就是两个字:‘笃实’!”

正当格劳秀斯春风得意之时,不幸也开始降临到这位正直的学者身上。由于在工作和个人私交方面与奥尔登巴内费尔特议长均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格劳秀斯注定要与这个不幸的爱国主义者共同承受厄运——统治荷兰的奥伦治家族的莫理斯(Maurice),(9)以这两个盟友曾为宗教自由主义辩护而对其予以残酷镇压:他们俩被剥夺公权并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罚。如同鼓吹和平的第一个使者必定会遭受到的厄运一样,他们俩不久就被宣告判处死刑。受到奥伦治家族极端憎恨的奥尔登巴内费尔特首先于1619年5月12日被执行了死刑,而格劳秀斯因为年轻且性格比较宽厚,加上他对莫理斯的冒犯要稍微轻一些,所以在6天之后被判决为终身监禁。1619年6月6日,他被关入劳埃弗斯汀(Loevestein)监狱。

开始,格劳秀斯受到的管制非常严格。但不久,他的温和与顺从的态度就赢得了监狱看守的尊敬和好感。就格劳秀斯而言,他利用此机会抓紧时间整理素材,撰写著作。最后,在他妻子提出她愿意入狱与丈夫生活在一起的要求时,他被允许和妻子见面。面对这个勤奋的囚犯和与其相濡以沫的爱侣,监狱看守已不再怀疑他们会产生逃跑的念头。

装满着书的笨重的箱子在监狱进进出出,既给这位勤奋的学者传递着创作的资料,也给他带来了定期的心理上的安慰。在狱中,格劳秀斯撰写了一篇论述基督教信仰的真理的论文,一本为他的小孩所编写的简明基督教知识手册,一本关于荷兰法的摘要,以及其他一些试图转移或减轻因长时间坐牢而产生的痛苦与疲惫的作品,借以打发日子。最后,直到有一天,他的妻子玛丽找准了一个非常好的时机,秘密地将格劳秀斯装入一个运送书籍的大箱子中,由两名可靠的仆人运出了监狱。

在沿着监狱的石阶缓缓而下的过程中,那两名仆人一边紧张地关注着因装着一个阿米尼乌斯(Jacob Arminius)(10)教徒而显得极为沉重的箱子,一边踩着重重的步子。但格劳秀斯夫人却轻松地戏称:如果有人真的产生怀疑,就说里面装的是阿米尼乌斯教的书籍。于是,他们平安地出了监狱。接着,这位伟大的法学家就被装在箱子中安全地运到了小城格尔科姆(Gorcum),由一个可靠的朋友予以照料。在那里,格劳秀斯化装成一个泥瓦匠,迅速前往比利时的安特卫普(Antwerp)。从安特卫普,他又潜往法国。1621年4月,格劳秀斯进入法国国境,并在该年的10月,与其忠贞的妻子在巴黎会合。

监禁的痛苦生活,现在因离乡背井的凄惨而变得更加雪上加霜。格劳秀斯不仅被荷兰政府所驱逐,而且在经济上也陷入了赤贫之中。他在给朋友的信中,披露了他在这一段时间精神上的痛苦。

但不久,巴黎的生活有了改善。一位慷慨的法国人昂里·德·梅姆(Henri de Même)将其在巴拉尼(Balagni)乡下的一幢房子,按照格劳秀斯的喜好作了装饰布置后让其居住。同时,格劳秀斯在这里也获得了由路易十三(Louis XIII)提供给他的一笔生活年金。尽管这笔年金的支付常常是不稳定的、拖欠的,但格劳秀斯藉此于1623年的夏天开始了他的伟大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创作。

人们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来探明格劳秀斯创作这部杰作的动机。但最新研究成果表明,以往的所有看法都是肤浅的;其中也包括一种观点在内,即他是受到了使馆参赞佩尔斯克(Peyresc)的启发而为。实际上,格劳秀斯那爱好和平的天赋秉性超越了所有其他一切。这也正是世人所认同的他的真正的创作动机。写作的冲动发自他自幼以来逐步形成的理念,就是要将人们从战争的恐怖中解放出来,寻找一条通向和平的道路。在二十多年的时间内,他从未满足过,直到他充分地表述了自己的成熟的思想为止。

早在1604年冬天,在格劳秀斯的法律实践中,他就产生了撰写题为“拿捕法论”(De Jure Praedae)一书的想法,并将其付诸行动。但这部已经完成的作品,在作者生前从未正式出版过。所有格劳秀斯的传记作家都不知道这部被保存下来的原稿,直到1868年,在弗卢因(Fruin)教授的资助下,它得以在海牙公开出版后才为人们所知。这一令人关注的文献表明,在当时,不仅《战争与和平法》的总的构思,而且它的完整的撰写计划,甚至其内容的排列等,都已经在这个才21岁的青年人的头脑中成熟了。当然,最初构思的作品与最后完成的著作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即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格劳秀斯在二十多年中所阅读的文献、亲身经历的体验、长时期的思索以及更加成熟的写作才能。

经过一年多持续不断的极度紧张的劳动之后,格劳秀斯终于完成了这部作品。在此期间,他几乎每天都在信件中记下了其创作过程中的点滴进步。1625年3月,《战争与和平法》的第一版在经历了四个多月的印制之后正式出版。其印刷本被送到在法兰克福召开的商品图书博览会上展出。至于格劳秀斯的稿酬,仅仅是两百部赠书而已。他将其中的大部分分送给了他的朋友。剩余下来的每本卖1克朗,(11)出售后所得收入仍然未能补偿所支出的费用。

在接下来的8月份,他给父亲和哥哥写信,说如果他的作品能够得到他们以及其他朋友的认同的话,他将不会有任何抱怨,而会感到异常幸福。路易十三——作者声称这部著作是献给他的——接受了作者的敬意和一部装帧精美的印刷本,但却没有给予作者以与其作为君主的身份相适应的奖励。

在罗马,这部专著于1627年被宣布为禁书。在荷兰,作品的境遇要更差一些。陷于一贫如洗的以及因长期劳累而遍体病痛的格劳秀斯,显然注定要被祖国所忽略和忘却。这从他在流亡中写给其哥哥的信中可以得知:“请求我做任何事情都已没有必要。如果我的祖国不能接受我,我也将离开她。世界是足够大的……”

黎世留(Richelieu)(12)曾邀请格劳秀斯到法国政府部门工作,但他没有接受这个红衣主教企图强加给他的那些前提条件——这一点至少可以从他的信中作出推断。他没有领到抚恤金,他的境况十分糟糕,以至于他的一个小孩只有一件衣服可穿。在生活所迫之下,他们将家用限制到了最低限度。最后没有办法,在他能干的妻子的怂恿下,格劳秀斯决定返回荷兰。

他们从鹿特丹被驱赶到阿姆斯特丹。在那里,格劳秀斯希望能作为一个律师定居下来。但荷兰国会再一次对他发出了逮捕令,并出重金悬赏,要求将其引渡给当局。荷兰新的最高统治者亨利(Frederick Henry)继其兄长莫理斯之后执掌了荷兰新的最高统治权——这个在格劳秀斯从荷兰狱中逃脱之后曾经友善地写信给他表示同情的贵族,现在却批准将格劳秀斯永远驱逐。被政府当局抛弃如同被祖国同胞抛弃一样,格劳秀斯被迫再一次流落他乡,去了德国的汉堡。

在了解格劳秀斯的生平事迹这一点上,简洁地描述一下《战争与和平法》这部伟大作品的特点,可能是非常有意义的。这部著作出版不久就使他赢得了新的声誉,并使他的人生道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战争与和平法》的创作灵感来自格劳秀斯对和平的热爱。然而,他绝不是一个一味地谴责使用武力并视所有战争为非正义和不必要的空想家。相反,他要追求的是试图发现在什么时候、如何做、通过什么人来使战争能够合法地进行。

格劳秀斯论述这个问题的具体思路为:

在第一编中,他认为任何战争是否正义,关键是看它是否区分公共的战争与私人的战争,并进而依次论述了主权的本质和具体表现。

在第二编中,他依次讨论了战争发生的原因,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本质以及其所依据的理由,所有权的义务,王室继承权的规则,受契约保护的权利,条约的效力和解释,以及国际法上的主体等。

在第三编中,作者提出了如下问题:什么是合法的战争?作者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军事条约以及其他各种方法来确保和平的实现。

神圣罗马帝国和教会都已不再是一个国际性的权威机构,因此,格劳秀斯向人性呼吁真正的国际法。从这一努力出发,在由自然状态确立的人们之间的亲密关系中,他看到了由契约缔结的权利的共同体。而由各个国家组成的社会,包括整个人类在内,与地方共同体一样,需要对权利的认同。国家是一种更大的个人的集合体,各自以自己的团体相附。地区分界的状况,并不能消除人们对正义的要求,因为这种要求源自作为道德生物的人类的本性。不管怎样,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契约,如果正确地理解的话,自然法就是一种对权利之理由的阐述和要求。这样,从人类的本性之中,格劳秀斯提升出了一种理性的智慧,并在这种智慧之上找到了他的普遍法的体系。

人类本性的这一法律(自然法),是普遍约束各地区人民的生活的,它不会因时间和地区的变化而失去效力。它派生出了战争的法则,也同时孕育出了和平的法则。当这一法律运用于武装冲突时则表现为:只有在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况下,才可以发动战争;而战争一旦打响,双方就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交战。实际上,民法(civil laws)只是适用于和平时期的法律,而在战争状态中,民法却无法发挥其效力。而那些源于人类本性而非出自特定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使在战争中仍应发挥效力。战争法就来源于这些永恒的法律。如果否认这些法律,或违反这些法律,就意味着拒绝接受人的自身的本性和上帝的权威,而它们早已赋予人们以权利和义务。否认这些永恒法的强制性特征,就是回归到了人类的原始野蛮的状态。

区分自然法(它的正义原则来自人的理性之本性)和习惯法(Conventional Law,它源自人们之间的合意和契约)之间的差异是必须的。自然法永远不变,而习惯法却是在变化着的。尽管对抽象正义的研究(除了所有那些源自人的意志或允诺的事物之外)将使我们能够创设一个完整的法理学体系,但是另外一个法源,即习惯法也不能被忽视。这些行为规范是人类通过隆重的会议而确立起来的,因此,它们是神圣的。

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不仅仅由从正义的一般原则抽象出来的某些纯粹的结论所构成,它还包括一个以同意(consent)为基础的理论体系,而正是这个自愿认可性的义务体系将国际法学与伦理思想和道德理论区别开来。国家的习惯和被普遍接受的自然法是并存的。正是在实践中获得公认的程序规则的成长过程中,我们对调整部族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jus inter gentes)的演化加以追溯,并将其视为一个实在的法律体系(positive jurisprudence)。

很清楚,格劳秀斯一直在争取以这个实在的法律体系为基础建立一门法律科学,这门科学也因他的努力而具有了与众不同的特点。不同时代的伟大作家的观点被大量地引用。然而,这些个人观点的汇集只是一些表面功夫,它们并不能很好地支持格劳秀斯的主张。而格劳秀斯的这种做法也不是为了显示自己渊博的知识,他真正的目的(正如他的评论家们有时所指出的那样)是为了赋予其学说以历史普遍性,即他所努力创立的法律体系能被不同时代的所有人所接受。为了这个目的,他也大量使用了最有权威的法学家的罗马法文献。这些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和准则对他希望说服的那些人的思想,肯定具有相当的说服力。

也许我们没有必要指出,格劳秀斯的著作不是、也不可能是一部永久权威的国际法概要。但他对这一实在的和历史的因素(权威来源于习惯)的敏锐的鉴别力,却将其从绝对的目的论的虚伪造作中解脱了出来。《战争与和平法》仅仅是他给予我们的一篇《创世记》(The Book of Genesis),但在伟大的国际关系领域内,是格劳秀斯将这种摆脱混沌混乱的法律秩序的创立过程记录了下来,其巨大贡献是无法被抹杀的。因此,后世给予他极高的荣誉,将其称为“国际法之父”,与他作出的贡献完全是相当的。

光阴荏苒,三个多世纪之后,格劳秀斯学说中的不足之处并不难被发现。如果他证明奴隶制是正当的,那么,这并不能被认为是在胡说,因为他的辩解是有逻辑性的: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他自己的劳动,那么,为什么不能出卖他的自由?如果征服者可以将他的意志强加于被征服者的财产,那么,又为什么不可以强加于他的身体之上?

如果格劳秀斯只将最高统治权视为主权的惟一内涵而忽略了其道德基础的话,那么他的这种观点至少在他那个时代也称得上是处于领先地位的。因为当时的人们还没有将国家的概念理解为一个道德组织。如果他并不太了解中立的概念,以至于认为国家有义务根据自身的判断派兵支援交战中正确的一方,而不是否认与其自身利益毫无关系的一切责任,那么,他的这种观点至少还是被大众所支持的,而在今天也同样如此。即使对于法学家而言,这一现代的中立概念从其产生至今也还不到一个世纪。

对于将自然法作为公权利和私权利之基础的学说而言,如果新的法理学派对此加以轻视,那么,格劳秀斯的理论在表述的清晰程度上是毫不逊色于其他替代理论的。但是,最后,对所有这些批评的可能的回答是,如果不将其放在与他的前贤和同时代的人的关系之上考虑,那么,就没有一个伟大的思想家能被恰当地评价。由此表明,就思想的独创性和理论的说服力而言,格劳秀斯在他那个世纪的法学家中间,是独一无二的。

1633年,在格劳秀斯逗留汉堡期间,即他的《战争与和平法》公开出版八年之后,在他仍然忍受着痛苦的经济拮据的生活时,欧洲突然意识到了他的重要性。几乎在同一时间内,波兰、丹麦、西班牙、英国以及瑞典,都友好地向他发出邀请,希望他进入他们国家的政府机关工作。他作为一名法学家的知名度已经成为国际性的了——虽然他仍然遭到自己的祖国荷兰的无理抵制——他已经成为欧洲法学界的中心。在三十年战争期间,阿多夫(Gustavus Adolphus)(13)在指挥作战时,就将格劳秀斯的这本著作与《圣经》一起,放在他的枕头下面。

用当时欧洲学术界的通用语言拉丁文所写的《战争与和平法》的第一版,迅速销售一空,并得到广泛的传播。不久,另外的一个版本也拟在巴黎出版,但由于出版商伯恩(Buon)的去世,该出版计划遂致搁浅。该书的第二版于1626年在法兰克福面世,第三版于1631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附有作者亲自所作注释的另一个版本也于1632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

《战争与和平法》不仅启迪了学术界,也唤醒了君主们的思想,其影响遍及欧洲各地,在欧洲的上流社会中,格劳秀斯的名字已经家喻户晓。他的著作也曾激起了截然不同的情绪和评价,但在律师和政治家中间,这部著作一开始就受到了普遍的赞誉和热烈的欢迎。

尽管曾遭遇流放、贫困以及各种不幸,此时业已名扬欧洲的格劳秀斯也将要迎来一个收获的季节。他为战争创造了一部法典,为和平确立了一个纲领。从此以后,再也没有政治家能够忽视他。(www.xing528.com)

1633年,瑞典国王阿多夫在吕岑(Lützen)(14)战场上去世。之前,他曾将格劳秀斯推荐给了他的总理大臣乌克森谢纳(Oxenstiern)。(15)当瑞典似乎注定要在同神圣罗马帝国的争夺中痛苦地撤退时,乌克森谢纳在此关键时刻出任瑞典的摄政。而当时惟一能扭转颓势的方法便是寻求法国的支持和帮助。乌克森谢纳回想起了前任国王的嘱托,决定任命格劳秀斯为瑞典的大使,担负新一轮的法国和瑞典之间签署盟约的协商事务。

1634年,格劳秀斯接受了这项任命,于1635年3月2日带着外交任务到达巴黎。由于以前没有能够成功收买格劳秀斯,法国宰相黎世留对他这次能带着荣耀以瑞典派驻法国大使的身份来访颇感忿恨。在这种情形之下,格劳秀斯在和法国人的谈判中也就没有能够获得什么进展。与提醒法国应受现行《海尔布隆条约》(Heilbronn)(16)之约束的事实,或巩固法—瑞新联盟的使命相比,格劳秀斯出于对文学的痴迷,将更多的精力花在了宗教悲剧《飞往埃及》(The Flight into Egypt)(17)上。

在格劳秀斯这位理论家的外交努力失败之时,乌克森谢纳这位实务政治家则通过在短暂的访问巴黎期间的略施小小机敏的外交手腕而轻易地获得了成功。这样,这位大使的使命就被简化为仅仅作为一名外交观察员和报告人的角色。

格劳秀斯的爱好、性格和所接受的教育都表明,他是一个法学家,而不是一个外交家。他自己不久也认识到了这两种职业如果不是相互截然对立,那么至少是有着巨大的差异而彼此相互独立的。其外交函件显示出,他既是一个敏锐的观察员,也是一个依照良心办事的道德家,却不是一个娴熟的外交谈判家。在格劳秀斯以公文急件方式写就的观察记录中,有一份可以作为他的洞察力和幽默的最好实例而加以引用。

在谈及法国的王太子(即后来的路易十四)时,格劳秀斯说:“他那可怕的、超前的利欲心对其周围的民族而言,是一个坏的兆头:因为他现在正在折磨和残杀第九个奶妈,而前八个的下场都如出一辙。”

在格劳秀斯的公文中,曾记录着他拘泥于诸如外交官出场之排名的先后、级别的高低等琐碎之事;也记录着他曾为了满足其礼仪上的虚荣心而在正式的场合疏远他的同事。看到这位伟大的国际法学之父的上述举动,人们不禁为其感到难过。格劳秀斯也不会再去拜访马扎然(Mazarin),(18)因为这个红衣主教坚持称他为“主教大人”(Eminence),而不称“大使阁下”(Excellence)。格劳秀斯认为这种做法是对其大使身份的一种蔑视。

这种愚蠢的争执和极端的仇恨,使得格劳秀斯在1636年12月,即他来巴黎还不到两年的时候,就建议瑞典政府向法国派一名专职的外交代办,来取代原来比较空虚的大使,以便着手恢复外交关系。

格劳秀斯关于外交代表的地位、级别等的争吵,使他成为在法国议会中被人们所嘲笑的对象。而这并非其所遭遇的惟一不幸。由于没有被足额发放薪水,他不得不为此等上两年。而当其经济状况恶化到连衣食都无法保证时,格劳秀斯被迫向法国王室国库借用原本用于支付瑞典军队津贴的一部分,以解燃眉之急。

针对格劳秀斯的这种使人感到心烦的要求,法国政府一再请求瑞典政府将其召回。带着对自己使命的深深的厌恶,格劳秀斯最后终于放弃了他的外交官生活。而接替他的是一个名叫克里沙特(Cerisarte)的颇具魅力的冒险家(此人原本是被派来帮助格劳秀斯的)。而格劳秀斯则全身心地投入到了阅读和写作之中,直至1645年他自己再次提出请求回到瑞典时为止。

瑞典女王,这个知识分子的保护者,想要帮助格劳秀斯并将其留在自己的国家任职,因而提出了许多建议,并作出了许多承诺。但是,这些承诺的履行则是非常拖延的。格劳秀斯对自己的处境非常焦虑,他拒绝了出任瑞典国家的法律顾问职务的邀请,决意离开这个国家。

格劳秀斯准备秘密离开斯德哥尔摩的计划,被女王的一个信使阻止了。这个信使一直跟着他到达了港口,格劳秀斯原计划在那里上船。信使劝诱他重新回去参加读者朋友们为他举办的一个欢送会。当然,最后,格劳秀斯还是带着一笔数量可观的馈赠款以及许多银制餐具等,登上了一艘根据他的意愿布置的豪华轮船,开始了海上旅程,奔赴吕贝克(Lübeck)(19)。船离开海岸之后时间不长,在靠近但特基克(Dantzic)的地方,遇上了强烈的海上风暴。1645年8月17日,轮船被迫停泊岸边,格劳秀斯最终被苦难的经历所拖垮,他在罗斯托克(Rostock)(20)患上了重病。在那里,他与疾病搏斗了几天,终于不幸去世。

格劳秀斯生命中的最后几年,主要是奉献给了在基督教世界确立和平的计划,但人们在这方面无休止的争论,给他带来了巨大的苦恼。

在长时期内一直不肯给予格劳秀斯公民权的他的祖国荷兰,最后也终于作出了让步,同意将他的坟墓安置在他的家乡。他的遗体被送往德尔夫特,他所出生的那个小镇。在那里,他的名字至今仍然得到极大的尊崇。

在格劳秀斯离开斯德哥尔摩时,各国的最后一批特命全权代表已经到达了明斯特(Münster)(21)和奥斯纳布吕克(Osnabrück)(22),出席这个伟大的欧洲会议,以停止三十年战争的敌对行动。人们传说(可惜无法得到令人满意的证实)这位《战争与和平法》的作者离开瑞典奔赴德国的目的,就是为了参加这一欧洲会议。

不管这个传说具有多大程度的可信性,但有一点是可以确信的,即在奥斯纳布吕克的丹麦国王以及在明斯特的教皇特使的调停活动,虽然不很成功,但确实是遵照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表达的如下理念来进行的:“这将是有益的,而且实际上几乎也是必要的,即举行基督教国家之间的定期的会议,在此种会议上,将一些各国之间所爆发的争论,提交其他对此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来进行裁决。”

然而,立即建立一个国际法庭的做法(在上述格劳秀斯的建议中已有明确的体现)与当时所处的时代的动向是不协调的。当然,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该和约中的各项协议对欧洲而言已经具备了国际公法法典的形式——是一个伟大的进步的国际法原则的体现。这一国际法原则,是格劳秀斯第一次予以阐明的。

《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在格劳秀斯去世之前已经成为一部经典著作,随后不久,一个职业化的国际法学家阶层就在各所大学中形成,并对国际法的各项原则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在这里,列举出众多的有关版本、译本、注释本的篇目,将是冗长乏味的,因为这些作品在欧洲的文献中占有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

但这个任务已经由罗格博士(Dr.Rogge)在其1883年于海牙出版的《格劳秀斯传》(Bibliotheca Grotiana)中部分地完成了,而出版这本书的目的是想制作一个格劳秀斯全部作品的完整目录,目录中作品的数量已多达462种,还不包括那些被这位著名的大师启蒙激励出来的历代法学家的或者批评家的,以及已经对格劳秀斯的生平和作品作出了评论的传记作家的著作。

姗姗来迟的是,带着对她最伟大和最崇高的儿子之一所犯下的痛苦和错误之巨大悔恨的感情,荷兰——格劳秀斯的祖国,现在也开始参与纪念格劳秀斯的活动。她以各种隆重和庄严的活动来纪念这位学者。在德尔夫特的新柯克(Nieuwe Kerk),一座象征着他的学识、天赋和声望的墓碑(于1781年修建完成)矗立在其长眠之地。1886年9月17日,格劳秀斯这位伟大的法学家的一座宏伟尊贵的塑像也在他出生的小镇教堂(里面有他的坟墓)前面的公共广场上揭幕。这样,在格劳秀斯去世一个多世纪之后,以及此后的一个世纪里,荷兰终于为她的这位杰出的公民献上了最为崇高的荣誉。

许多年以后,人们仍然给了格劳秀斯以很高的新的荣誉。最近在海牙召开的一次和平会议上,成立了一个重要的国际礼让组织,而它的基础,则是早在1625年就由格劳秀斯奠定了的。如下评价是比较恰当的:为了和平的目的而召开一个国际会议,进行制定条约的谈判和协商,并通过设立常设的国际法庭来和平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改进规范战争的法律。通过这些活动,来纪念这位伟大卓越的法学家——他的伟大思想至少产生出了上述如此宝贵的成果。

按照美国国务卿的指示,在海牙出席和平会议的美国代表专门邀请了与会的其他国家的同行和荷兰各所大学的校长,以及海牙的高层人士,在7月4日这一美国国庆日,一起举行了纪念格劳秀斯这位伟大的法学家的活动。

在一所旧教堂东面的一个半圆形房间中,靠近格劳秀斯的纪念碑和威廉一世(the William Silent)(23)陵墓的地方,来自26个国家的代表聚集在一起,通过举行庄严的仪式来纪念这位伟大的法学家,而在他的坟墓上,则放着一个他们敬献的美丽的银质纪念饰环。其献词如下:

献给

胡果·格劳秀斯的礼物

表达

对您的尊敬和感激

来自美利坚合众国的代表

在国际和平协商盛会上

1899年7月4日

于海牙

美国驻德国大使,尊敬的怀特(Andrew D.White)先生,发表了富有魅力的演讲(其他代表也作了类似的发言)。他们强调指出,人类有义务记住《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的作者的巨大贡献。

这样,19世纪的各个国家的全权代表,向16世纪的这位流亡者表示了敬意,而这位流亡者曾教育世界:即使在战争的剧烈震荡和风暴的时候,人类也必须遵循和服从它所拥有的自然法规范;甚至各个享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也有义务遵守由一种高于君主权力和国家意志的力量所确立的规则,否则,这些国家也同样要接受人性法庭的审判。

(1) 本文作者系美国助理国务卿。英文标题为The Work and Influence of Hugo Grotius。——译者注

(2) 三十年战争(1618—1648) 欧洲两大强国集团——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与反哈布斯堡王朝势力之间展开的战争。以1618年波希米亚反抗哈布斯堡王朝的起义为起因,最终以该王朝失败、两大阵营签署《威斯特伐里亚和约》而结束。和约使瑞典、法国及其盟友得到大片领土,承认了荷兰和瑞士的独立,削弱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和选帝侯的权力,并规定天主教徒、路德宗信徒和加尔文宗信徒享有平等的权利。——译者注

(3) 关于贞提利斯的详细事迹,请参阅[日]寺田四郎著、韩逋仙译《国际法学界之七大家》,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重版(吴旭阳勘校)。——译者注

(4) 奥尔登巴内费尔特(1547—1619),荷兰政治家。曾在卢万大学、布尔日大学和海德堡大学等学习法律。回到荷兰以后,曾出任荷兰省议会议长,参与创建荷兰东印度公司,与莫理斯、莫理斯的堂弟威廉·路易组成三人执政,并主持内政与外交事务。后在与莫理斯争夺最高统治权时失败被杀。——译者注

(5) 亨利四世(1553—1610),法国波旁王朝国王,1589年继位,1598年宣布天主教为法国国教,同时承认胡格诺教徒享有信教自由等权利,在欧洲开创了宗教宽容之先例。后为狂热的天主教徒所暗杀。——译者注

(6) Pensionary也可以译为“城市法律顾问”、“议会的城市代表”、“省议会议长”等。——译者注

(7) 卡索邦(1559—1614),法国新教神学家、古典学者。——译者注

(8) 海因修斯(1580—1655),荷兰诗人,当时的著名古典学者。——译者注

(9) (拿骚的)莫理斯(Maurice of Nassaw,1567—1625),荷兰三人执政之一,荷兰共和国军队的缔造者、联省军队的总司令。曾击败西班牙人,但也使国家长久陷入分裂。1618年成为奥伦治亲王。——译者注

(10) 阿米尼乌斯(1560—1609),莱顿大学校长,荷兰宗教改革派的领袖。因为格劳秀斯同情、信奉此教派,故此处作者称其为“阿米尼乌斯教徒”。——译者注

(11) 克朗,北欧等国货币单位的英文名。在英国,1克朗就是25便士的硬币。——译者注

(12) 黎世留(1585—1642),原为法国红衣主教,后升为法国宰相。——译者注

(13) 阿多夫,也有译“阿道夫”,瑞典国王(1611—1632年在位)。——译者注

(14) 吕岑,德国城市。1632年11月,瑞典军队与哈布斯堡王朝的军队在此处发生激战。瑞典军队取得了胜利,但国王阿多夫却在这次战役中阵亡。——译者注

(15) 乌克森谢纳(1583—1654),瑞典总理大臣,国王阿多夫的密友和顾问,曾多次受命进行重要的外交谈判。后成为未成年的女王克里斯蒂娜(Christina)的摄政,成为瑞典的实际统治者。——译者注

(16) 《海尔布隆条约》 1633年4月23日在德国海尔布隆,由瑞典执政乌克森谢纳、法国宰相黎世留、神圣罗马帝国中新教诸邦国的代表,以及英国和荷兰的大使等所签署。它建立起了海尔布隆同盟(the League of Heilbronn),以与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相抗衡。条约规定:瑞典拥有同盟之军事指挥权。同盟的建立标志着信仰新教的瑞典和具有天主教传统的法国建立起了政治上的联姻。但这一联姻时间不长,随着1634年9月瑞典军队在战场上的失利,大部分德意志诸侯邦国即脱离瑞典—法国阵营,海尔布隆同盟即告解体。——译者注

(17) 宗教悲剧《飞往埃及》(The Flight into Egypt)于1565年由Triptolemos所创作。——译者注

(18) 马扎然(1602—1661) 枢机主教,法国首相(1643—1661)。原籍意大利,受宠于摄政王安娜,镇压投石党运动,巩固了专制王权,加强了法国在欧洲的势力。——译者注

(19) 吕贝克 德国东北部港口城市。——译者注

(20) 罗斯托克 德国东北部港口城市。——译者注

(21) 明斯特 德国西北部城市。——译者注

(22) 奥斯纳布吕克 德国西北部城市。——译者注

(23) 威廉一世(1533—1584) 也称“沉默者威廉”,为奥伦治亲王(1544—1584),领导荷兰反抗西班牙的统治,缔结北方七省乌得勒支同盟,成为尼德兰联省共和国第一任执政(1581—1584)。后被西班牙刺客暗杀。——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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