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依欧盟第805/2004号条例将执行名义认证为可在成员国执行的欧盟执行决定的,该执行名义可以在德国强制执行,而无须法院的执行条款。对欧盟第805/2004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停止执行或限制执行进行裁判的,以暂时命令作出。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依欧盟第805/2004号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执行力欠缺的证明的,适用第七百七十五条和第七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停止或限制强制执行。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执行名义】
依欧盟第805/2004号条例将执行名义认证为可在成员国执行的欧盟执行决定的,该执行名义可以在德国强制执行,而无须法院的执行条款。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译本】
债权人提交欧盟第805/2004号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译本的,以德文译本提交,并由欧盟成员国有资质的人进行认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欧盟第805/2004号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
(1)初级法院是执行法院的,对欧盟第805/2004号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拒绝、停止和限制有管辖权。第八编中关于执行法院管辖的规定于此准用。第一句和第二句所定的管辖为专属管辖。
(2)对欧盟第805/2004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的裁判,以裁定作出。第七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准用于强制执行的终止和取消。取消执行也可不提供担保。(www.xing528.com)
(3)对欧盟第805/2004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停止执行或限制执行进行裁判的,以暂时命令作出。对命令不得声明不服。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强制执行的终止】
依欧盟第805/2004号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执行力欠缺的证明的,适用第七百七十五条和第七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停止或限制强制执行。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执行异议】
(1)在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债务人住所所在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债务人在德国没有住所地的,执行地的法院有专属管辖权。社团或法人的所在地视为住所地。
(2)第七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用于法院和解和公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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