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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 理事会指令提供诉讼费用救助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千零七十六条除非另有规定,依2003年1月27日就跨国纠纷司法程序中关于法律援助最低共同标准的建立进行规定的理事会第2003/8/EC号指令中规定的欧盟领域内的跨国纠纷的诉讼费用救助,适用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传输机构应将贫困确认书发给欧盟成员国的接收机构以变更原诉讼费用救助的申请。

德国民事诉讼法: 理事会指令提供诉讼费用救助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适用的法规】

除非另有规定,依2003年1月27日就跨国纠纷司法程序中关于法律援助最低共同标准的建立进行规定的理事会第2003/8/EC号指令(欧盟官方公告L26,第41页,官方公告L23,第15页)中规定的欧盟领域内的跨国纠纷的诉讼费用救助,适用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之一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国外诉讼费用救助的申请】

(1)申请人住所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初级法院,是接收和传输跨国纠纷中个人诉讼费用救助申请的主管法院。州政府可以发布法律性命令,授权数个初级法院中的某一法院作为传输机构。州政府也可以发布法律性命令,将权限转授给州司法机关。《恢复与保持外交关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句的规定于此不受影响。

(2)联邦司法部,在得到联邦议院的批准后,有权发布法律性命令,颁布标准格式适用于理事会第2003/8/EC号指令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跨国纠纷中诉讼费用救助及救助申请传输。颁布了上述格式的,申请人和传输机构必须适用。

(3)如果申请明显缺乏依据,或不属于理事会第2003/8/EC号指令规定的范围,传输机构可以裁定拒绝传输申请的全部或一部分。作出裁定的,传输机构依职权准备外语译本附于申请中。对于上述裁定,可以依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句和第三句的规定提起即时抗告。

(4)传输机构依职权按下列方式准备诉讼费用救助申请以及辅助文件的译本:

1.译为主管接收机关所在的欧盟成员国官方语言之一,该语言应当是欧盟官方语言之一;

2.译为该成员国接受的其他语言。(www.xing528.com)

传输机构应审查申请的完整程度,决定是否准许申请需要辅助文件时,应审阅所附的辅助文件。

(5)传输机构应将申请和所附的辅助文件发给欧盟成员国法院所在地或执行所在地的主管接收机构,不予以附带法律认证或者类似文件。依第4款的规定作出译本之日起十四日内应予以传输。

(6)如果欧盟成员国的主管机构依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经济情况不予以准许诉讼费用救助的申请,或表示将不许准许诉讼费用救助的申请,而在德国的相关程序中,申请人依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被视为需要救助的,则传输机构依申请作出贫困确认书。第四款第一句的规定准用于确认书的翻译。传输机构应将贫困确认书发给欧盟成员国的接收机构以变更原诉讼费用救助的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德国诉讼费用救助的申请】

(1)受诉法院或执行法院处理跨国纠纷中诉讼费用的救助问题。申请需以德语填写且所附辅助文件需为德文译本。无须提交法律认证或者类似手续。

(2)法院依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准许救助。决定的副本发给传输机构。

(3)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不能负担进行诉讼的费用,或仅能负担一部分,或仅能分期支付,或由于其在欧盟成员国内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费用的差异而不能负担,则法院也可以准许申请人获得跨国纠纷中的诉讼费用救助。

(4)准许跨国纠纷中诉讼费用救助的,在各审级中对申请人或被告适用。法院应使申请人证明其符合特定审级准许诉讼费用救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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