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在德国有权参与证据调查的,也可参与相关程序。依欧盟第1206/2001号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国外直接调查证据的,由法院成员或法院指派的鉴定人进行。州政府可以发布法律性命令,指定各州机构:1.作为欧盟第1206/2001号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德国中心机构;2.作为欧盟第1206/2001号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调查证据的受请求机构。州政府也可以将第二款、第三款第一句所规定的权限转授给州最高权力机关。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在欧盟成员国调查证据】
依欧盟第1206/2001号条例(欧盟官方公告L174,第1页)调查证据的,法院可以:
1.直接请求欧盟成员国主管法院调查证据;
2.依欧盟第1206/2001号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请求在欧盟成员国直接调取证据。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参与权】
(1)被请求调查证据的法院进行调查时,作出请求的被授权的德国法院或法院成员,可以在欧盟第1206/2001号条例规定的申请范围内要求出席和参与。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在德国有权参与证据调查的,也可参与相关程序。
(2)依欧盟第1206/2001号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国外直接调查证据的,由法院成员或法院指派的鉴定人进行。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欧盟第1206/2001号条例规定的主管】
(1)在联邦德国调查证据时,以调查行为地的初级法院为欧盟第1206/2001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请求法院。(www.xing528.com)
(2)州政府可以发布法律性命令,授权数个初级法院中的某一法院作为受请求法院。
(3)州政府可以发布法律性命令,指定各州机构:
1.作为欧盟第1206/2001号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德国中心机构;
2.作为欧盟第1206/2001号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调查证据的受请求机构。
第一项和第二项中规定的机构,各州只能指定一个。
(4)州政府也可以将第二款、第三款第一句所规定的权限转授给州最高权力机关。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请求的语言】
国外机构依欧盟第1206/2001号条例的规定提交调查证据和进行传送请求的,请求应以德语书写,或附德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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