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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仲裁庭组成及选举仲裁员的时间要求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仲裁员的人数。该请求最迟应当在当事人得知仲裁庭组成资料后两周内向法院提出。在三名仲裁员进行仲裁的情形下,每方当事人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因此而获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应委任第三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如未达成此种协议,拟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当事一方,应在他得知仲裁庭组成或得知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任何情况后十五天内向仲裁庭提出书面陈述,说明提出回避的理由。

德国民事诉讼法:仲裁庭组成及选举仲裁员的时间要求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仲裁员的人数。如无此类决定,仲裁员应为三人。

(2)在仲裁庭的组成上,如仲裁协议赋予一方当事人占优势的权利,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居于不利的地位,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不依据已作出的提名或原已同意的提名程序委任仲裁员。该请求最迟应当在当事人得知仲裁庭组成资料后两周内向法院提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三款于此准用。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仲裁员的指定】

(1)当事人可以自由就指定仲裁员的程序达成一致。

(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一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且该指定通知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后,指定方应接受该仲裁员指定的约束。

(3)当事人如就仲裁员的指定未能达成一致,且不能就独任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则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应当指定独任仲裁员。在三名仲裁员进行仲裁的情形下,每方当事人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因此而获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应委任第三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如一方在收到另一方要求其指定仲裁员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未能指定仲裁员,或两名仲裁员无法在其获指确定后的一个月内就第三名仲裁员的委任达成一致,则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应指定此仲裁员。

(4)当事人如已约定委任程序,而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约定的程序要求行事,或者如果当事人或两名仲裁员未能按照约定程序达成一致,或者第三名仲裁员不能履行按约定程序交付给他的职能,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必要的措施,除非当事人约定的指定程序中已就保证指定有所规定。

(5)法院在指定仲裁员的时候,应注意当事人的协议中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以及其他确保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的因素。在指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同时考虑指定当事人国籍以外其他国籍的仲裁员的适当性。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仲裁员的回避】

(1)在被问及有关其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之事时,被询问人应当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引起正当的怀疑的任何情况。仲裁员从被指确定时起直至在整个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应毫不迟延地向当事各方披露任何此类情况,除非其已将此情况告知当事各方。

(2)仅因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引起正当的怀疑的情况或其不具备当事各方商定的资格时,方可对仲裁员提出回避。当事一方只有根据其作出指定后知悉的理由方可对其所指定的或参加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回避。(www.xing528.com)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申请回避的程序】

(1)当事各方有权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程序达成协议,但需服从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2)如未达成此种协议,拟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当事一方,应在他得知仲裁庭组成或得知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任何情况后十五天内向仲裁庭提出书面陈述,说明提出回避的理由。除非其要求回避的仲裁员辞职或当事他方同意所提出的异议,否则仲裁庭应就回避事宜作出决定。

(3)如根据当事各方协议的任何程序或本条第二款的程序提出的回避不成功,提出回避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其所提出的回避的决定通知后三十天内请求法院就该回避作出决定;当事人也可以就该期限另行约定。在等待对该请求作出决定的同时,仲裁庭包括被提出回避的仲裁员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能】

(1)某一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行使其职权或因为其他原因不及时履行职责的,如果他辞去职务或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其职务,则其职务即行终止。如该仲裁员没有离职,或当事人未能就终止委任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决定终止对其的仲裁员的指定。

(2)如果某一仲裁员根据本条第一款或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职或一方当事人同意终止指定其为仲裁员,并不意味着承认本条第一款或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述之离职理由成立。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指定替代仲裁员】

(1)根据第一千零三十七条或第一千零三十八条或因其他缘故而离职或因当事人协议而撤销指定,导致仲裁员任职的终止,则应指定一名替代的仲裁员。该指定应按照指定被替换的仲裁员时适用的规则进行。

(2)当事人可以就替代仲裁员的指定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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