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八十三条【特定动产的交付】
(1)债务人应交付动产或一定数量的特定动产时,由执行员将物从债务人处取去并交与债权人。
(2)应交付的物不在时,债务人依债权人的申请,应作出保证记入记录以代宣誓,保证他并未占有该物,也不知悉物之所在。第八百零二条之五规定的适格执行员传唤债务人并安排代宣誓保证。第四百七十八条至第四百八十条、第四百八十三条、第八百零二条之六第四款、第八百零二条之七至第八百零二条之九、第八百零二条之十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于此准用。
(3)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改变代宣誓的保证。
(4)(废除)
第八百八十四条【代替物的给付】
债务人应给付一定数量的代替物或有价证券时,准用第八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百八十五条【土地与船舶的交付】
(1)债务人应交付、让与、迁出不动产或已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时,执行员应解除债务人的占有,并使债权人取得占有。执行员应要求债务人提供书状送达的地址,或指定授权受送达人。
(2)非强制执行标的的动产,应由执行员将之另行取出并交与债务人,如债务人不在时,交与债务人的代理人、其成年家属、佣人、共同居住人,或置于这些人的支配之下。
(3)如债务人和上述人均不在场,或拒不受领时,执行员以债务人的费用将第二款中规定的物运往质物寄存处或以其他的方法交付保管。保管中不能换价的动产应予毁弃。
(4)在迁出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债务人不赎回的,执行员可以将物出售而提存其卖得的款项。一个月的期间内债务人要求返还,但迁出后两个月的期间内未支付费用的,适用上述规定。第八百零六条、第八百一十四条和第八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于此准用。不能换价的物应予毁弃。
(5)不得扣押的物与不能期待取得换价收入的物,依债务人的要求,应予以返还。
第八百八十五条之一【有限的执行委任】
(1)执行委任可以限定在第八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
(2)执行员应当对执行时所见的动产进行记录(第七百六十二条)。在记录中可以添加电子格式的图像。
(3)债权人可随时将非执行标的的动产移除,并使其得到保管。债权人可随时毁弃保管中不能换价的动产。在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措施中,债权人仅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4)债权人占有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如果债务人没有赎回,债权人可以将物换价。《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至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42]的规定于此准用。无须告知物的拍卖。不能换价的物应予毁弃。
(5)不得扣押的物,不能期待取得换价收入的物,依债务人的要求,应予以返还。
(6)执行员在对迁出日进行告知时,应告知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规定。
(7)第三款至第四款的费用视为强制执行费用。
第八百八十六条【第三人保管的物的交付】
应交付的物在第三人保管中时,依债权人的申请,按照关于金钱债权的扣押与转付的规定,将债务人的物的交付请求权转付于债权人。
第八百八十七条【可以代替的作为】
(1)债务人不履行某种行为,而此项作为是第三人可以实行的,第一审受诉法院依申请授权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费用实行。
(2)债权人可以同时申请,判令债务人预付实行该项作为的费用,如实行该项作为支出超额费用时,有权再次请求。
(3)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对物的交付或给付的强制执行。
第八百八十八条【不可代替的作为】
(1)一种作为不能由第三人实行,而且是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思时,第一审受诉法院依申请可以宣告,债务人如不实行该项作为时,将处以强制罚款;如仍不实行,将处以强制拘留。一次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25000欧元。关于强制拘留,准用第二章中关于拘留的规定。
(2)不得以强制手段威吓。(www.xing528.com)
(2)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判令结婚、判令同居以及根据雇佣契约判令给付劳务的情形。
第八百八十八条之一【前两条的例外】
在第五百一十条之二的情形,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时,不得依第八百八十七条与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第八百八十九条【依民法的代宣誓保证】
(1)根据民法规定,判令债务人作出代宣誓保证时,债务人应在执行法院作出保证。执行法院为债务人在国内的住所所在地的初级法院,无住所时,为在国内的居所所在地的初级法院。否则,第一审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初级法院为执行法院。第四百七十八条至第四百八十条、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于此准用。
(2)债务人未于作出代宣誓的期日到场时,或拒绝作出代宣誓的保证时,执行法院应依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九十条【对不作为与容忍的强制要求】
(1)债务人违反其不作为或容忍某种作为的义务时,第一审受诉法院应依债权人的申请因每一次违反行为对债务人处以违警罚款,如仍不遵行,处以六个月以下的违警拘留。一次违警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25000欧元,违警拘留不得超过两年。
(2)在宣告义务的判决中如未对被告进行警诫时,第一审受诉法院应依申请在判处之前,预先进行相应的警诫。
(3)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根据债务人以后所为违反义务的行为发生的损害,判令债务人在一定期间提供担保。
第八百九十一条【程序;讯问债务人】
依第八百八十七条至第八百九十条所作的裁判可以不经言词辩论出。在裁判前应讯问债务人。关于费用的裁判,准用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第八百九十二条【债务人的抵抗】
债务人对于依第八百八十七条、第八百九十条的规定应当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时,债权人为排除抵抗可以使执行员来查看,执行员应依第七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与第七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百九十二条之一(废除)
第八百九十三条【利益给付之诉】
(1)债权人请求给付利益的权利不因本章规定而受影响。
(2)债权人应以诉的方式向第一审受诉法院主张其给付利益的请求权。
第八百九十四条【拟制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受到判决,应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判决确定时视为已作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需待进行对待给付时,依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七百三十条将确定判决的有执行力的正本交付时,发生效力。
第八百九十五条【假执行判决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受到假执行判决应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以便据此在土地登记簿、船舶登记簿或造船登记簿中登记时,视为对于预先登记或异议登记已表示同意。如该项判决经有执行力的裁判撤销时,该项预先登记或异议登记均失效。
第八百九十六条【向债权人付与证书】
根据补充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的判决,在公共簿册或登记簿中进行登记时,如果第七百九十二条中规定的证书为进行登记所必须,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请求付给此项证书。
第八百九十七条【移转或设定权利】
(1)判令债务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在动产上设定某种权利时,执行员为将动产付与债权人而取走该动产时,视为该动产已经交付。
(2)判令债务人设定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或判令债务人让与或负担抵押债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时,关于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的证书的交付,也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八百九十八条【善意的取得】
依第八百九十四条、第八百九十七条而取得的权利,适用民法中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的人的利益所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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