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百八十二条之八第一款规定的中心执行法院应当记载(债务人名簿)下列人员:
1.执行员依据第八百八十二条之三的规定记入名簿的债务人;
2.执行机构依据《税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九款的规定记入名簿的债务人;执行机构依据联邦法律或州法律的相同规定记入名簿的债务人;
3.破产法院依据《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记入名簿的债务人。
(2)债务人名簿应当载明下列各项:
1.债务人的姓、名、出生姓氏,债务人在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公司名称、登记编号;
2.债务人的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3.债务人的住所地或注册地;
包括发生变化的个人资料。
(3)债务人名簿还应载明:
1.案件文号,负责强制执行或破产程序的法院或执行机构;
2.在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中,载明作出记入债务人名簿决定的日期,和第八百八十二条之三规定的记入名簿的理由;
3.在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载明作出记入债务人名簿决定的日期,和《税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九款规定的理由或第一句第二项后半句所指法律中规定的理由;
4.在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中,载明作出记入债务人名簿决定的日期,以及对债务人资产开启破产程序的要求因资产不充足被驳回的决定。
第八百八十二条之三【将债务人记入债务人名簿的决定】
(1)主管执行员应当依职权将债务人记入债务人名簿,如果:
1.债务人没有履行提供财产报告的义务;
2.根据财产清单的内容,基于债权人申请到的或获取到的财产报告的执行明显不能实现对债权人的完全清偿;
3.债务人提供财产报告后一个月内,或被告知依据第八百零二条之四第一款第二句的规定交付财产清单后一个月内,债务人未能向执行员证实基于债权人申请到的或获取到的财产报告,债权人已得到完全清偿。依据第八百零二条之二的规定确定了支付计划且该计划尚未失效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执行员应当简要地记载将债务人记入债务人名簿的理由。理由应当向债务人送达,除非债务人已经被口头告知,且该理由已被记入记录(第七百六十三条)。
(3)将债务人记入债务人名簿的决定应当载明第八百八十二条之二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信息。执行员不掌握债务人名簿应包含的相关信息的,通过第七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句第一项规定的机构或商业登记处获取上述信息。
第八百八十二条之四【将债务人登入债务人名簿的执行】
(1)对依第八百八十二条之三的规定作出的将债务人记入债务人名簿的决定,债务人可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周内向主管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不中断记入的执行。第一句中规定的期间届满的,执行员应立即向第八百八十二条之八第一款规定的中心执行法院发送决定的电子件。中心执行法院安排将债务人记入债务人名簿。
(2)债务人提交申请的,执行法院暂缓将债务人记入债务人名簿。提交的执行决定的正本载明暂缓将债务人记入债务人名簿的,第八百八十二条之八第一款规定的中心执行法院停止将债务人记入债务人名簿。
(3)决定将债务人记入债务人名簿的,应告知债务人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规定的救济方式。法院对救济作出裁定的,向第八百八十二条之八第一款规定的中心执行法院发送裁定的电子件。
第八百八十二条之五【注销】
(1)自决定将债务人记入债务人名簿之日起满三年的,第八百八十二条之八第一款规定的中心执行法院将记入注销。在第八百八十二条之二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注销期为法院拒绝请求的裁定发布之日起满五年。
(2)对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的注销提出反对或拒绝的,由法院书记官作出决定。可以依据第五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根据第八百八十二条之八第一款规定的中心执行法院的决定提前注销记入,此时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1.已向中心执行法院证明,债权人得到了完全的清偿;
2.将债务人记入债务人名簿的理由不存在或不复存在;
3.提交的执行决定的正本表明,将债务人记入债务人名簿的决定已被撤销或决定暂缓记入。
(4)如果第八百八十二条之八第一款规定的执行法院发现记入的内容自始存在错误,则书记官应当修改记入。债务人或第三人反对修改记入的,可以依据第五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
第八百八十二条之六【查看债务人名簿】(www.xing528.com)
经证实需要第八百八十二条之二规定的信息的人,可以查看债务人名簿:
1.为强制执行的目的;
2.为履行法定的资信审查义务;
3.审查是否具备给予公共福利的条件;
4.为避免债务人不履行支付义务导致的经济不利;
5.为刑事诉讼和执行判决的目的;
6.为获取关于本人的记入信息。
使用信息只能基于其被提供的目的;目的实现的,信息应予以删除。信息提供给非公共机构的,应就上述规定作出提示。
第八百八十二条之七【发给复本】
(1)依申请,可以将债务人名簿制成打印文本发给关系人,也可传输仅供以机器读取的格式。在后一种情况中,适用各州司法机关关于数据传输的规定。
(2)复本发给:
1.工业与商业公会以及公法团体,依法隶属于其下的某一职业(公会);
2.申请人使用复本建立和更新非公共性、集中管理的债务人名簿;
3.许可申请人查看州债务人名簿的个人记入信息或发给申请人第五款中规定的表册仍然无法完全满足申请人合法利益的。
(3)复本应予以保密,不得提供给第三人。执行终结后,复本应立即销毁,信息不得再行查询。
(4)公会可将信息提供给其会员或其他公会的会员。其他复本的接收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依法发给信息。第三款的规定于此准用。信息也可以在自动检索程序中使用,如果该程序有利于实现利害关系方的利益保护,及有权检索机构的业务目的。
(5)公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复本集合成册;公会应对第三方执行任务加以监督。依申请,表册可发给有利害关系的公会成员。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三款的规定于此准用。表册的收受者只能向依法或依合同被其代表利益的人提供信息。
(6)第八百八十二条之五第一款的规定准用于复本、表册,以及在处理复本、表册或关于债务人名簿的信息的过程中作出的有关记入债务人名簿的记录。提前注销的(第八百八十二条之五第三款),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复本的接收人。复本接收人应当立即通知表册的其他接收人(第五款第二句)。应立即删除根据复本和表册作出的记录中相关的记入。新表册取代旧表册时,旧表册应立即予以销毁。
(7)在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款的情形,对非公共部门也适用《联邦资料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此时监督机构得对涉及个人资料的处理和使用进行监督。非公共部门从第二款规定的机构处获取信息的,适用上述规定。
(8)对下列事项,联邦司法部在得到联邦议院的批准后,有权发布法律性命令:
1.为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使用复本及批准程序,第五款规定的使用表册制定规则;
2.规定依第四款第四句建立和安排自动检索系统的细节,特别是为实现资料保护的目的而将检索情况予以记录;
3.详细规定债务人名簿复本的发给和保管,表册的制作、使用和再发给,注销的通知与执行以及禁止发给表册,以便依法处理传送,防止不当使用并及时注销记入。
4.为在撤销批准时贯彻销毁和注销的义务而规定罚金;每次的罚金不得超过25000欧元。
第八百八十二条之八【主管;债务人名簿的管理】
(1)债务人名簿由各州中心执行法院持有。通过连接各州数据库的中央查询网络可以查看债务人名簿的内容。各州可授权州主管机关收取和分配查询费用,并进行其他与查询相关的行政管理。
(2)州政府发布法律性命令,确定第一款中规定的中心执行法院。第八百零二条之十一第三款第二句、第三句的规定于此准用。州司法机关应对债务人名簿进行管理。
(3)联邦司法部,在得到联邦议院的批准后,有权发布法律性命令,对下述法规涉及形式和传输的内容规定细则:第八百八十二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记入决定,第八百八十二条之四第三款第二句规定的决定,第八百八十二条之二第一款第二项后半句规定的相似法律的规定,《税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十款第二句的规定;有权对债务人名簿的内容以及查看债务人名簿的方式规定细则。法律性命令应确立适当的规则,以确保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特别是确保数据:
1.不会在第一款规定的向中心执行法院传输的过程中,或在第二款第二句规定的向其他机构传输的过程中发生第三人的无权查看;
2.复制完整;
3.可以随时发给来源处;
4.只能由明确使用目的的注册用户检索,且每次检索均被记录,用户不当检索或使用数据造成权利滥用的,取消其查看数据的资格。
只能为第三句第四项规定的目的而使用用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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