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七十二条【要件】
在动产强制执行中,提存的金额不足以清偿有关债权人时,应进行分配。
第八百七十三条【债权的计算】
管辖法院(第八百二十七条、第八百五十三条、第八百五十四条)在收到有关事件的报告后,应即时催告有关债权人,在两周内提出债权的原本、利息、费用与其他附属债权的债权计算书。
第八百七十四条【分配计划】
(1)在两周期间届满后,法院应立即制作分配计划书。
(2)程序费用的数额,由总额中预先扣除。
(3)分配计划书完成前,不按法院催告办理的债权人的债权,依其陈报与其证据书状计算。对此计算,以后不得追补。
第八百七十五条【指定期日】
(1)法院应指定期日,对分配计划书加以说明并进行分配。分配计划书应当至少在期日前三天陈列于书记科,供关系人阅览。
(2)送达应于外国进行或应以公示送达进行时,不必传唤债务人于期日到场。
第八百七十六条【说明与分配的期日】
在期日内,对分配计划书没有提出异议的,即依计划书实施。如有异议的,有利害关系的各债权人应即时说明。如关系人认为异议有理由,或以其他方法取得协议时,即对分配计划书作相应的修改。对于异议如不能得出结果,只就无异议的部分进行分配。
第八百七十七条【迟误期日的结果】
(1)债权人既不在期日到场,又未在期日前向法院提出异议时,视为同意分配计划的实施。(www.xing528.com)
(2)在期日不到场的债权人与另一债权人所提出的异议有利害关系时,视为不到场的债权人不承认该异议有理由。
第八百七十八条【分配异议之诉】
(1)声明异议的债权人应不待催告,在自该期日起的一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出自己已向有关债权人提出诉讼的证明。过此期间而不起诉时,法院即不考虑该项异议而命令实施分配计划。
(2)对分配计划有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对依分配计划受领款项的债权人以诉的方式主张优先权利,此项权利不因迟误期间与实施计划而受影响。
第八百七十九条【异议之诉的管辖】
(1)异议之诉应向分配法院提出,如诉讼标的不属初级法院管辖时,向分配法院所在地区的州法院提出。
(2)如按异议的内容以及在期日尚未解决的异议,州法院就一诉有管辖权时,即对所有的诉讼有管辖权,但有关债权人全体同意分配法院就所有异议裁判时不在此限。
第八百八十条【判决的内容】
对提出的一项异议所作的裁判应同时确定,总额中有争议部分的款项应向哪一债权人支付以及应付给的数额。如认为此种确定不适当时,应即时在判决中命令制作新的分配计划并进行另一分配程序。
第八百八十一条【缺席判决】
对于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所作出的缺席判决应宣告,异议视为撤回。
第八百八十二条【判决后的程序】
分配法院应根据已宣告的判决,命令支付或进行其他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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