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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德国民事诉讼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百六十五条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关于土地与权利的情形,包括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关于船舶与建造中船舶的情形,包括船舶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在其他情形,如不能以对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的方式实施扣押时,可对之实施对动产的强制执行。第八百七十条之一对于已登记的船舶,或已登记于造船登记簿或可以登记造船登记簿的建造中船舶的强制执行,以就债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的方式或强制拍卖的方式实施。

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德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百六十四条【不动产执行的标的】

(1)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除适用于土地外,适用于所有适用关于土地规定的权利、登记于船舶登记簿中的船舶、登记于造船登记簿或可以登记于造船登记簿中的建造中船舶。

(2)对于土地的一部分、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船舶或建造中船舶的各部分,只在该部分是共有人的份额时,或债务人的请求权是以该部分作为一部分而担负的权利为根据时,方可强制执行。

第八百六十五条【扣押所及的范围】

(1)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关于土地与权利的情形,包括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关于船舶与建造中船舶的情形,包括船舶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

(2)前款所述标的物是从物时,不得扣押。在其他情形,如不能以对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的方式实施扣押时,可对之实施对动产的强制执行。

第八百六十六条【对土地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1)对土地强制执行,以登记债权上的担保抵押权、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的方式实施。

(2)债权人可以要求,只实施前款所述措施之一,或者并用几种措施。

(3)只有对于超过750欧元的款项,才能登记担保抵押权(第一款);利息如作为从债权而提出时,不予考虑。根据同一债权人的数个债务名义,可以登记一个单一的担保抵押权。

第八百六十七条【强制抵押权】

(1)担保抵押权,依债权人的申请,登记于土地登记簿;此项登记应将有执行力的名义明确记载。抵押权经登记而成立。应由债务人负担的登记费用,也应由土地负担。

(2)在债务人的数块土地上设定抵押权时,应将债权数额分配于各个土地之上。各份的比重由债权人决定,对于各份,准用第八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一句的规定。

(3)通过强制拍卖以土地登记所记明的有执行力的名义得到满足即可。(www.xing528.com)

第八百六十八条【所有人取得强制抵押权】

(1)应执行的裁判或其假执行被有执行力的裁判所撤销,或强制执行被宣告为不合法,或命令停止执行时,土地的所有人取得抵押权。

(2)法院以裁判命令暂时停止执行,同时撤销已实施的执行措施,或者为免除执行而提供已准许的担保或进行提存时,亦同。

第八百六十九条【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

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另以法律规定。[41]

第八百七十条【与土地同等的权利】

对于适用关于土地的规定的权利的强制执行,准用关于对土地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八百七十条之一【对船舶或建造中船舶的强制执行】

(1)对于已登记的船舶,或已登记于造船登记簿或可以登记造船登记簿的建造中船舶的强制执行,以就债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的方式或强制拍卖的方式实施。

(2)第八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与第八百六十七条准用。

(3)应执行的裁判或其假执行被有执行力的裁判所撤销,或强制执行被宣告为不合法,或命令停止执行时,船舶抵押权即行消灭;此时适用1940年11月15日《对于已登记的船舶和在建船舶的权利的法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以裁判命令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同时撤销已实施的执行措施,或者为免除执行而提供已准许的担保或进行提存时,亦同。

第八百七十一条【关于铁路的州法】

如果各州法律规定,铁路或轻便铁路的所有人以外的人,根据自己的收益权而经营铁路时,对其收益权与供营业的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属于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而且州法中有其他与联邦法律不同的规定时,州法的规定保留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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