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二条【要件】
以支付一定金额、支付一定数量的他种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如果作为请求理由的全部必要事实可以用证书证明时,可以通过证书诉讼提出主张。基于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或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请求,视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标的的请求。
第五百九十三条【诉状;证书】
(1)在诉状内应表明以证书诉讼的方式起诉。
(2)应将证书的原本或副本附于诉状或准备书状中。在附于准备书状中时,送达书状与言词辩论期日之间,应有与应诉期间相同的期间。
第五百九十四条(删除)
第五百九十五条【不许反诉;证据方法】
(1)不许提起反诉。
(2)关于证书的真伪,关于第五百九十二条所载以外的事实,只许以证书和申请讯问当事人为证据方法。
(3)申请书证,只能以提出证书进行。
第五百九十六条【证书诉讼的放弃】
原告可以不经被告同意,在言词辩论终结前,放弃证书诉讼,而使诉讼系属于通常诉讼程序。
第五百九十七条【驳回起诉】
(1)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本身无理由,或由于被告的抗辩而无理由的,驳回原告的请求。
(2)不许可提起证书诉讼时,以不许提起此种诉讼而驳回其诉。特别是原告不用证书诉讼中所许可的证据方法来提出他应负责提出的证据时,或者虽用这种证据方法而不能充分证明时,也应以不许提起此种诉讼而驳回其诉。即使被告于言词辩论期日不到场,或者被告虽提出异议而该项异议在法律上无理由或是不能在证书诉讼中提出的,也应驳回原告之诉。
第五百九十八条【驳回异议】
被告提出异议,但不用证书诉讼中所许可的证据方法来提出他应负责提出的证据,或虽用这种证据方法而不能充分证明时,应以其不能在证书诉讼中提出而驳回。
第五百九十九条【保留判决】
(1)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请求提出异议时,在被告受败诉判决的一切情形下,仍应保留其权利的行使。
(2)在判决中不作保留时,可以依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作出补充判决。
(3)保留权利的判决,在上诉和强制执行方面视为终局判决。
第六百条【判决后程序】(www.xing528.com)
(1)对被告保留其权利的行使时,诉讼即系属于通常的诉讼程序。
(2)在通常的诉讼程序中查明原告的请求无理由时,适用第三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二句至第四句的规定。
(3)当事人一方在通常诉讼程序中不到场时,准用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
第六百零一条(删除)
第六百零二条【票据诉讼】
在证书诉讼中,基于《票据法》中的票据而提出请求(票据诉讼)的,适用以下的特别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审判籍】
(1)票据诉讼可以在票据支付地的法院提起,也可以在被告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2)多数票据义务人共同充当被告时,附支付地的法院外,每一被告的普通审判籍所在的法院也有管辖权。
第六百零四条【诉状;传唤期间】
(1)在诉状内应表明以票据诉讼的方式起诉。
(2)应在受诉法院所在地传唤的,传唤期间至少为二十四小时。在律师诉讼,如在另一地传唤而该地位于受诉法院管辖区内或该地的一部分属于其管辖区时,传唤期间至少为三天,此点不适用于集市案件。
(3)在上一审级时,如控诉状或上告状的送达以及传唤是在上级法院所在地的,送达期间至少为二十四小时,如在另一地送达,而该地全部或一部分位于该上级法院所在的州法院管辖区之内的,至少为三天;如在其他情形而在国内送达的,至少为一周。
第六百零五条【证据规定】
(1)为保持票据上的请求权不必要及时作成拒绝证书时,关于提示票据,准许以申请讯问当事人作为证据方法。
(2)对从债权的调查,只需加以说明。
第六百零五条之一【支票诉讼】
在证书诉讼中,基于《支票法》中的支票而提出请求的(支票诉讼),准用第六百零二条至第六百零五条的规定。[2]
【注释】
[1]本法第一编至第四编规定的是普通诉讼程序,第五编证书诉讼与票据诉讼、第七编督促程序规定的是特殊诉讼程序。特殊程序案件中,由于当事人请求的性质,需要适用特殊程序以实现案件审理的简化与加速。如本编规定的证书诉讼与票据诉讼,其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在简易的诉讼程序中迅速获得可执行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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