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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法律抗告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符合第二款的规定,则对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可以提起法律抗告。许可裁判对抗告法院有拘束力。主抗告被撤回的、作为不合法被驳回的,附带抗告失去效力。法律抗告状与法律抗告理由书,应送达对方当事人。但审查不依赖于所提出的法律抗告理由。被转交案件的法院受法律抗告法院撤销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判断的拘束。[4]本条为2001年《民事诉讼法》改革的新增条款,规定控诉法院原则上受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约束。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法律抗告

第五百七十四条【法律抗告;附带法律抗告】

(1)在下列情况下,对法院裁决可以提起法律抗告:

1.法律明确规定的;

2.抗告法院、控诉法院或高级州法院在一审裁判中许可法律抗告。

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于此准用。

(2)在下列情况下,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可以提起法律抗告:

1.法律问题具有原则性意义;

2.为法律续造或保障司法统一需要法律抗告法院作出裁判。

(3)如果符合第二款的规定,则对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可以提起法律抗告。许可裁判对抗告法院有拘束力。

(4)被抗告人可以在对方提起的法律抗告中提起抗告,被抗告人应在法律抗告理由书被送达后一个月的不变期间内向抗告法院递交附带抗告状,被抗告人放弃抗告,超过自己的抗告期间或抗告被驳回后,也允许附带抗告。在附带抗告状中应说明附带法律抗告的理由。主抗告被撤回的、作为不合法被驳回的,附带抗告失去效力。

第五百七十五条【期间;形式;理由】

(1)提起法律抗告应当在裁定送达后一个月的不变期间内向法律抗告法院递交抗告状。抗告状应当载明:

1.被声明不服的裁判名称;

2.对该裁判提起法律抗告的意思表示。

被声明不服裁判的正本或者经过认证的副本应与抗告状一同提交。

(2)法律抗告理由,如果没有包括在抗告状中,应当在一个月的不变期间内向法律抗告法院提出。期间自送达被声明不服的裁判之日起计算。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句和第六句的规定于此准用。

(3)说明的理由应当包含:

1.对裁定不服到何种程度,要求对裁定作出何种变更(法律抗告申请);

2.在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中,对满足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条件进行说明;

3.法律抗告理由的说明:

A.指出其违反法律的情形;

B.因违反关于程序的法律而提起抗告的,指出程序发生欠缺的事实。

(4)关于准备书状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法律抗告状和法律抗告理由书。法律抗告状与法律抗告理由书,应送达对方当事人。(www.xing528.com)

(5)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五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于此准用。

第五百七十六条【抗告理由】

(1)法律抗告只可以基于判决违反了联邦法律或超出了州高等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而提起。

(2)抗告不得基于一审法院的管辖错误而提出。

(3)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五十六条和第五百六十条于此准用。

第五百七十七条【审查和裁判】

(1)法律抗告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法律抗告本身是否准许,是否依法定方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法律抗告并提交理由。欠缺以上要件之一的,以抗告不合法而驳回。

(2)法律抗告法院在法律抗告的请求之内进行审查。但审查不依赖于所提出的法律抗告理由。如果依据第五百七十五第三款和第五百七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句的规定提出的责问是基于不依职权进行审查的程序错误,则抗告法院只对责问范围进行审查。第五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于此准用。

(3)如有证据证明被声明不服的裁判确有违反法律,但裁判本身由于其他原因是正确的,不准许法律抗告。

(4)法律抗告正当的,撤销原审裁判,案件发回前审法院重新裁判。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于此准用。案件也可以转交给曾经交付过被声明不服的裁判的前审法院。被转交案件的法院受法律抗告法院撤销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判断的拘束。

(5)如果撤销仅仅是因为不正确地将法律适用于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且案件已经达到可以作出裁判的程度,法律抗告法院自行裁判。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于此准用。

(6)法律抗告的裁判以裁定作出。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于此准用。如果并非涉及原则性法律问题,或并非有利法律续造或保障司法统一,裁定可不记载原因。

【注释】

[1]在德国的普通诉讼中,各种“攻击”裁判的手段都被称为上诉。而本法规定的上诉专指当事人通过在上一级法院继续程序来审查和排除尚未生效的裁判的法律救济,主要包括控诉、上告、控告三种。

[2]2001年的民事司法改革之前,第五百一十一条之一对控诉条件的规定为:“(1)申明不服的标的的价额未超过1500德国马克时,不许提出控诉。控诉人对此价额应予说明;控诉人不得以作出保证代替宣誓。(2)关于因住房的使用租赁关系的状况的诉讼,如果初级法院在某一法律问题上与高级州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相抵触,并且初级法院的裁判是以这种抵触为根据时,可以提起控诉。”2001年的改革修改了控诉审的价额要件,将上诉价额改为600欧元(约1200马克),并增加了第四款准许控诉的规定。修改降低了控诉价额,扩张了许可当事人提起控诉的范围,增强了控诉法院的法律审职能,并使许可控诉要件与许可上告要件基本保持一致。

[3]州法院组建商事法庭的,商事法庭代替民事庭在商事案件中作为一审诉讼法院、控诉法院与抗告法院。商事法庭的事务管辖权和职能管辖权都是州法院管辖权的一部分,商事案件的范围主要由《法院组织法》进行规定。

[4]本条为2001年《民事诉讼法》改革的新增条款,规定控诉法院原则上受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约束。因此当事人必须在一审中提出其全部主张并进行相关举证,否则其在二审中进行主张将遭遇失权后果。这种规定有助于将案件审理的重心集中在第一审程序中,使更多的案件可以通过一审终结,当事人只有对于一审判决的法律问题存有争议时方可控诉。当然,控诉审法院如果有具体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裁判上的重要事实认定不正确或不完整时,可以不受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约束,对事实进行重新认定。

[5]在2001年《民事诉讼法》改革之前,关于当事人在控诉审法院是否可以提出新的攻防手段,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如下:“(1)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未遵守为此设定的期间而未提出新的攻防方法的,如果依法院的自由心证,认为不致拖延诉讼的终结,或者当事人非因过失而逾期时,准其提出。当事人应依法院的要求对于免责理由加以说明。(2)新的攻防方法在第一审中违反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而未及时通知的,如果依法院的自由心证,认为不致拖延诉讼的终结,或者当事人非因重大过失而未提出时,准其提出。(3)在第一审中依法被驳回的攻防方法不准提出。”即在第一审中当事人有诉讼促进义务,应当适时提出攻防方法,以防对对方当事人造成法律突袭。然而,在实践中,一方面控诉审法院很少以拖延诉讼终结或当事人过失导致逾期而驳回新的攻防方法。因此,当事人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或者为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突袭,可以在诉讼策略上将案件的审理中心拖延至控诉审中。另一方面当事人在一审中由于过失而逾期提出攻防方法可能被法院以实权为由驳回申请,因此当事人倾向在控诉审中方提出新的攻防方法,控诉审法官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虽有过失,但依法院的自由心证认为不致拖延诉讼的,可以准许当事人提出新的攻防方法。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造成了民事案件审理重心向二审转移的倾向。为此,2001年的民事诉讼法改革补充了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即非因当事人过失,在第一审中未提出的攻防方法,当事人方可在控诉审中提出。改革后当事人如果在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后方发现新的攻防手段,或者因法院的原因未能在第一审中提出攻防方法,则当事人没有过失,方可以在控诉审中提出主张并进行相关举证。

[6]2001年《民事诉讼法》改革之前,本法对上告的提起采取上诉利益和许可上告双轨制。修改前的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关于财产权的请求的诉讼,上告价额不超过六万马克的,不许提起上告;关于非财产权的请求的诉讼,只在经高级州法院在判决中宣示许可上告的,方准许上告,高级州法院许可上告的标准为案件有原则性意义或判决与联邦法院的裁判或与联邦最高法院联合法庭的裁判相抵触,并以此抵触为判决根据的;关于财产请求权的诉讼,由州高等法院在其判决中确定上告价额,所定价额超过6万马克时上告法院受价额的约束。这种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了部分具有原则性异议的案件由于未能达到上告利益的标准而未被准许上告,而较多无原则性异议的案件则占用了联邦最高法院大量的司法资源。2001年的《民事诉讼法》改革修改了准许上告的标准,通过本条的规定建立了完全许可上告制。

[7]根据《民事诉讼施行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第一句的规定,第五百四十四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适用。

[8]抗告是对附属裁判、本案中的裁定和决定不服而提起的独立的上诉手段,抗告程序相较控诉程序而言,更为简便、快速。2001年《民事诉讼法》改革后,之前较为复杂的抗告种类已经简化为即时抗告和法律抗告两种,并且对二者的提起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限制(第五百六十五条和第五百七十五条)。

[9]2001年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引入了“法律抗告”,替代了此前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即时再抗告”。法律抗告限定为法律审查,与上告程序的设计较为相似。新法规定的法律抗告的适用范围比旧法的“即时再抗告”更为广泛,如州法院在支付不能法领域和费用领域的抗告裁判都可能获得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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