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二条【要件】
(1)对于高级州法院在控诉审中所作出的终局判决,依以下的规定,提起上告。
(2)对假扣押及假处分的命令予以变更或取消而作出裁判的判决,不准提起上告。对于在土地征用程序或在土地整理程序中关于预行占有土地的判决,也不准提起上告。
第五百四十三条【上告的准许】[6]
(1)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上告:
1.控诉法院在判决中许可上告;
2.上告法院基于对不许可上告的抗告而许可上告。
(2)在下列情况下,许可上告:
1.法律问题具有原则性意义;
2.为法律续造或者保障司法统一需要上告法院作出裁判。
控诉法院的许可裁判对上告法院有拘束力。
第五百四十四条【对不许可决定提起抗告】[7]
(1)对控诉法院不许可上告的裁判可以提起抗告(不许可抗告)。这种抗告必须在形式完整的判决书送达后一个月的不变期间内向上告法院提起,最迟在判决宣示后六个月之内提起。抗告应向上告法院提交抗告书和不准许上告裁定的正本或认证副本。
(2)抗告人应在形式完整的判决书送达后两个月内说明抗告理由,最迟在判决宣告之后七个月之内说明。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句、第六句的规定于此准用。理由书中必须对应许可上告的理由进行陈述(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3)上告法院应给予抗告人的对方当事人表达看法的机会。
(4)上告法院以裁定对不许可抗告进行裁判。应当简要说明裁定裁判理由;如果说明可能不适合用来澄清许可的前提条件,或者法院同意抗告的,则裁定中可不说明理由。裁判应当送达当事人。
(5)提起不许可抗告的,停止判决的既判力。第七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于此准用。上告法院拒绝许可上告的,判决产生既判力。
(6)当事人对不许可裁判提起抗告,法院作出许可的,抗告程序以上告程序继续。当事人以规定形式在规定期间内提起抗告视为提起上告。提交上告理由的期间自许可裁定送达当事人时开始计算。
(7)如果控诉法院的裁判侵犯了抗告人的法定听审请求权,上告法院可不适用第六款的规定,在裁定中撤销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将案件发回控诉法院以再开辩论重新裁判。
第五百四十五条【上告理由】
(1)被声明不服的判决违反法律的,才能据以提起上告。
(2)上告不得基于一审法院的管辖错误而提出。
第五百四十六条【违反法律的意义】
不适用法规或适用法规不当,即为违反法律。
第五百四十七条【绝对上告理由】
有下列各种情形,即视为裁判违反法律:
1.作出判决的法院不是依法律组成的;
2.依法不得执行法官职务的法官参与裁判,但主张此种回避原因而提出的回避申请未经准许的除外;
3.法官因有偏颇之虑应行回避,并且回避申请已经宣告有理由,而该法官仍参与裁判;
4.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但当事人对于诉讼进行已明示地或默示地承认的除外;
5.作为裁判的基础的言词辩论违反关于程序公开的规定;
6.裁判书中未按本法规定载明理由。
第五百四十八条【上告期间】
上告期间为一个月;此期间为不变期间,自将完全形式的判决书送达时开始计算,但至迟应于判决宣告后满五个月时开始计算。
第五百四十九条【上告状】
(1)上告,应向上告法院提出上告状。上告状应记明下列各点:
1.对之提起上告的判决;
2.说明要对该判决提起上告。
第五百四十四条第六款第二句的规定于此不受影响。
(2)关于准备书状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上告状。
第五百五十条【上告状的送达】
(1)提出上告状时,应一并提交对之声明不服的判决的正本或认证副本一份。依据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句的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
(2)上告状应送达于对方当事人。
第五百五十一条【上告理由书】
(1)上告人应提出上告理由。
(2)上告理由如果没有包括在上告状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告法院提出。提出上告理由的期间为两个月。在形式完整的判决送达后两个月内提交,最迟在判决宣示后五个月之内提交。第五百四十四条第六款第三句的规定于此不受影响。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审判长可依申请延长期间。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如果审判长依自由心证认为延期并不致使诉讼拖延,或者当事人提出重大理由时,审判长可将期间延长两个月;上告人在该期间内不能查阅诉讼卷宗的,审判长可以依申请在诉讼卷宗送达上告法院后将该期间延长两个月。
(3)上告理由书应记明下列各点:
1.对判决不服到如何程度,以及申请撤销该判决(上告申请);
2.陈明上告理由,特别是:
A.指出其违反法律的情形;
B.因违反关于程序的法律而提起上告的,指出程序发生欠缺的事实。
如果上告是根据不许可抗告而获得许可的,则上告的理由说明可以引用不许可抗告中的理由说明。
(4)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用于上告理由书。
第五百五十二条【合法与否的调查】
(1)上告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上告本身是否准许,是否依法定方式在法院期间内提起上告并提出理由书。欠缺以上要件之一的,以其上告为不合法而驳回。
(2)此项裁判以裁定作出。
第五百五十二条之一【驳回上告】
上告不满足准许上告的条件且上告没有胜诉希望的,上告法庭通过一致裁决决定驳回上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句、第三句的规定于此准用。(www.xing528.com)
第五百五十三条【指定期日;应诉期间】
(1)上告是合法的,并未以裁定驳回时,或者未依据第五百五十二条之一的规定被驳回时,法院应指定言词辩论期日并通知当事人。
(2)关于通知期日的通知与言词辩论之间应有的中间期间,准用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四条【附带上告】
(1)被上告人可以在对方提起的上告中提起上告。被上告人应向上告法院提交附带上告状。
(2)被上告人放弃上告,超过自己的上告期间或者上告被驳回后,也允许附带上告。附带上告应在上告理由书被送达后一个月内提起。
(3)在附带上告状中必须说明附带上告理由。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句、第二款,第五百五十条和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此准用。
(4)主上告被撤回的、作为不合法被驳回或者被裁定驳回的,附带上告失去效力。
第五百五十五条【一般的程序原则】
(1)除本章中的各条另有规定外,其他程序,准用关于第一审的州法院的诉讼程序的规定。无须进行和解辩论。
(2)第三百四十八条至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不适用。
(3)基于被告自认的判决,只能在原告单独申请的情况下作出。
第五百五十六条【责问权的丧失】
控诉审中违反有关程序的规定,如当事人依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在控诉审中已丧失其责问权的,在上告审中也不能再提出责问。
第五百五十七条【上告审调查的范围】
(1)上告法院只能就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
(2)上告法院仅就终局判决前的裁判进行调查,除非裁判根据本法是不可被声明不服的。
(3)上告法院不受当事人所主张的上告理由所拘束。关于不得依职权调查的程序上的欠缺,如果这些欠缺是依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提出责问的,才能对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加以调查。
第五百五十八条【假执行】
控诉法院的判决未宣告假执行或宣告附条件的假执行的,上告法院可以依申请对于未以上告申请声明不服的部分,以裁定宣告假执行。裁定须在提出上告理由书的期间届满后作出。
第五百五十九条【对事实的追加调查】
(1)上告法院只能对控诉判决书中的事实部分或法庭记录明白记载的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判断。除此之外,只能对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B规定的事实予以考虑。
(2)控诉法院已确认某种事实上的主张为真实或不真实后,这种确认对上告法院有拘束力,但对此项确认提出合法且有理由的上告攻击方法时不在此限。
第五百六十条【不可上告的法律】
违反某种法律,但依第五百四十五条并不能以之为上告理由时,控诉法院对于此种法律的存在与内容所作的裁判,可以作为上告审中作出裁判的标准。
第五百六十一条【驳回上告】
裁判的理由虽然违反某一法律,但裁判本身由于他种理由仍为正当时,应驳回上告。
第五百六十二条【撤销被声明不服的判决】
(1)法院认为上告有理由时,应即撤销被声明不服的判决。
(2)判决由于程序上的欠缺而被撤销时,同时将有欠缺的部分程序予以撤销。
第五百六十三条【发回;自行裁判】
(1)撤销判决后,将案件发回控诉法院再进行言词辩论和裁判。这种发回可以发回到控诉法院的另一审判庭。
(2)控诉法院应当以撤销所根据的法律上的判断,作为其裁判的根据。
(3)在下列情况下,上告法院应对案件自行裁判:
1.原判决只是由于在对已确定的案情适用法律时违反法律而被撤销的,并且依照已确定的案情,案件已达到可以裁判的程度;
2.原判决是因为法院管辖错误或诉讼方式错误而被撤销的。
(4)在前款两种情形,应对案件自行裁判时,如果问题在于适用法律,而应适用的法律不属于第五百四十五条所定违反之即可上告的法律时,可以将案件发回控诉法院再进行言词辩论和裁判。
第五百六十四条【对程序上欠缺的责问不作为裁判的理由】
上告法院认为程序上欠缺的责问无关紧要时,无须在裁判中说明理由。但此点不适用于依第五百四十七条所作出的责问。
第五百六十五条【适用控诉程序的规定】
关于在控诉审中对缺席判决的声明不服、上诉的舍弃与撤回、言词辩论的延期、对诉之不合法的责问、言词辩论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关于诉讼文卷的调取与发还所适用的规定,均准用于上告。
第五百六十六条【飞跃上告】
(1)依申请,对法院作出的可以上诉的第一审终局判决,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越过控诉审,直接提起上告(飞跃上告):
1.对方当事人同意越过控诉审;
2.上告法院许可。
申请飞跃上告和表明同意,视为舍弃对控诉审的上诉。
(2)申请飞跃上告应提交书状(飞跃上告申请书)。第五百四十八条至第五百五十条的规定于此准用。申请书中应说明许可飞跃上告的条件(第四款)。对方当事人的书面许可书应当同申请书一并提交;也可由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提交或者在当事人诉讼中由当事人向书记科表示并作成记录。
(3)申请飞跃上告的,停止判决的既判力。第七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于此准用。上告法院的书记科应于上告申请提交后立即向第一审法院的书记科调取诉讼案卷。
(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准许飞跃上告:
1.案件具有原则性意义;
2.为法律续造或保障司法统一需要上告法院作出裁判。
程序瑕疵不得作为飞跃上告的基础。
(5)上告法院以裁定对飞跃上告的申请进行裁判。裁定应送达当事人。
(6)法院裁定对上告申请不予准许的,判决发生既判力。
(7)上告获得许可的,该程序作为上告程序继续进行。以规定形式在规定期间内提交上告申请视为提起上告。提交上告理由的期间自许可裁定送达当事人时开始计算。
(8)其他程序适用上告程序的规则。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的,准用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第一审法院的追加裁判提起上告的,上告法院应当以撤销所根据的法律上的判断,作为裁判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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