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八条【亲自宣誓】
宣誓,应由宣誓义务人本人进行。
第四百七十九条【在其他法官前宣誓】
(1)宣誓义务人因故不能到受诉法院或与受诉法院所在地距离遥远,且不能按照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宣誓的,受诉法院可以命令他在法院的一名成员前宣誓,或在另一法院宣誓。
(2)联邦总统在他的住所内、在受诉法院的一名成员前宣誓,或在另一法院宣誓。
第四百八十条【宣誓前告知】
在宣誓前,法官应将宣誓的意义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宣誓义务人,并告诉宣誓义务人,他可以按宗教的方式、也可不按宗教的方式宣誓。
第四百八十一条【宣誓,誓文】
(1)按宗教仪式宣誓时,其方式是法官先念誓词的首句:“你在全知全能的上帝前宣誓”,然后宣誓义务人接着说:“我发誓,上帝保佑我。”
(2)不按宗教仪式宣誓时,其方式是法官先念誓词的首句:“你发誓”,然后宣誓义务人接着说:“我对此发誓。”
(3)宣誓义务人说明他是一个宗教团体的一员,或者是信奉某种教义的团体的一员,要求使用该团体的特种誓言时,他可以添上这种特种誓言。(www.xing528.com)
(4)宣誓人在宣誓时应举起右手。
(5)多数人应当同时宣誓时,誓词应由每个宣誓义务人分别念述。
第四百八十二条(删除)
第四百八十三条【哑人或聋人】
(1)能写字的哑人或聋人可以选择通过宣读誓词的方式宣誓,或抄写誓词并署名的方式宣誓,或在有能力与其交流的人的帮助下,进行宣誓,法院应使帮助人参加宣誓。法院为实现该目的提供相应的技术帮助。法院应当提醒哑人或聋人其有选择的权利。
(2)哑人或聋人没有行使第一款规定的选择权,或第一款规定的形式无法宣誓的,或以第一款规定的形式进行尝试但无法达到宣誓目的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抄写誓词,或使能与其交流的人帮助其宣誓。
第四百八十四条【与宣誓相等的具结】
(1)宣誓义务人说明,他由于信仰上或良心上的原因,不愿宣誓,应即具结。这种具结与宣誓同,此点应向宣誓义务人说明。
(2)具结的方式是法官念结文的首句:“你自觉地坚决向法院负责”,义务人接着说:“是。”
(3)此时准用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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