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五条【申请讯问对方当事人】
(1)一方当事人,对于应当由他证明的事项,不能通过其他的证据方法得到完全的证明,或者未提出其他证据方法时,可以申请就应证明的事实讯问对方当事人。
(2)关于该事实,如法院认为已有反对的证明时,对申请应不予考虑。
第四百四十六条【对方当事人拒绝的结果】
对方当事人拒绝对他进行讯问,或者对于法院的要求不作表示,法院应考虑全部案情,特别考虑拒绝的理由,依自由心证,判断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可否视为已得到证明。
第四百四十七条【对举证人讯问的合意】
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他方当事人对之表示同意时,法院也可以就系争的事实讯问有证明义务的一方。
第四百四十八条【依职权讯问】
如果言词辩论的结果和已经进行的调查证据的结果,对于应证事实的真实与否不能提供足够的心证时,法院也可以在当事人一方并未提出申请时,不问举证责任的归属,而命令就该事实讯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第四百四十九条【讯问共同诉讼人】
应讯问的当事人是多数的共同诉讼人时,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应讯问其全体或仅讯问其中的一人。
第四百五十条【证据裁定】
(1)命令讯问当事人的,作出裁定而进行。对于宣示裁定时未亲自到场的当事人,应依职权将证据裁定送达,并传唤其亲自到场。传唤应通知当事人本人,即便其有诉讼代理人;传唤无须送达。
(2)在作出证据裁定后,如就应证事实已提出新的证据方法时,可以中止裁定的执行。已经进行了新的证据调查后,法院认为应证明的问题已经明白,应即停止讯问当事人。
第四百五十一条【讯问的执行】
对讯问当事人,准用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句和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www.xing528.com)
第四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宣誓】
(1)当事人一方未宣誓时所作的证言,不能使法院就应证事实的真实与否得到心证时,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就其证言宣誓。在讯问双方当事人时,就同事实,可以只命当事人一方宣誓。
(2)誓词中应表明当事人应按照自己的良心作出真实的陈述,毫不隐瞒。
(3)对方当事人可以舍弃宣誓。
(4)对于因故意违反宣誓义务受过确定的有罪判决的一方当事人,不许其宣誓。
第四百五十三条【自由心证】
(1)法院依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当事人的证言自由地作出评断。
(2)当事人拒绝陈述或拒绝宣誓时,准用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百五十四条【应讯问的当事人不到场】
(1)当事人在规定的讯问期日或宣誓期日不到场,法院应考虑一切情况,特别考虑当事人提出的不到场的理由,依自由裁量以判断是否可以视为拒绝作证。
(2)指定了在受诉法院讯问当事人和当事人宣誓的期日后,而当事人不到场时,如法院认为不必要指定新的期日,即可进行本案言词辩论。
第四百五十五条【无诉讼能力】
(1)当事人一方无诉讼能力,在不妨碍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下,讯问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有数人时,准用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2)已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在法院依照具体情况认为适当时,就关于他本人的行为或他所亲身经过的事实,可以对之讯问,并可以依第四百五十二条命其宣誓。对于在诉讼中由保佐人代理的有诉讼能力的人亦同。
第四百五十六条至第四百七十七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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