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一条【提出证据】
(1)申请勘验,应表明勘验标的并提出应证明的事实。以电子文档作为勘验标的的,文档应当作为证据提交或传输。
(2)举证人宣称电子文档未被本人占有的,法院可以依申请设定期间,在规定期间内取得该证据,或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发出命令。第四百二十二条至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于此准用。
(3)当事人破坏应当容忍的勘验的,对方当事人关于勘验对象特性的陈述可以被视为得到了证明。
第三百七十一条之一【电子文档的证明力】
(1)如果私电子文档载有合格的电子签名,则关于私文书证明力的规定于此准用。对于根据《电子签名法》审查作出的电子形式的真实性声明,关于签名密钥持有者声明的事实足以引起严重怀疑时,方能动摇其真实性。
(2)自然人安全登录仅授权给他本人的De-mail电子邮件账户(《De-mail电子邮件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句),且根据《De-mail电子邮件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了发件人身份验证,则对于从该账户发出的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关于发件人信息内容的事实足以引起严重怀疑时,方能动摇其真实性。
(3)如果电子文档由公共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由具有公信权限的人在授权的事务范围内,依正规方式制作(公电子文档),则关于公文书证明力的规定于此准用。如果文档载有公共机构或具有公信权限的人合格的电子签名,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于此准用。验证服务提供者代表制作文档的公共机构或具有公信权限的人,为文档签发《De-mail电子邮件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合格的电子签名,并对制作文档的公共机构、使用德国电子邮件账户的人或者具有公信权限的人进行身份验证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百七十一条之二【公文书扫描件的证明力】(www.xing528.com)
如果公文书由公共机构或由具有公信权限的人,使用现有技术手段转换成电子文档,并且出具确认书证明电子文档在显像上和内容上均与原件保持真实一致,则关于公文书证明力的规定于此准用。如果文书和确认书载有合格的电子签名,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于此准用。
第三百七十二条【调查证据】
(1)受诉法院可以命令鉴定人一人或数人参与勘验。
(2)受诉法院可以委托其成员一人或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勘验,也可以嘱托其指定参与勘验的鉴定人。
第三百七十二条之一【确定血统的检查】
(1)为确定血统,每个人都应受检查,特别是抽取血样以检查其血型,除非这种检查因不合理而不能被受检人容忍。
(2)第三百八十六条至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于此准用。无正当理由而再次拒绝检查时,可以直接予以强制,特别是为了检查可以命令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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