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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五节调查证据的一般规定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裁定中命令作出下列行为时,也可以在言词辩论前予以实施:1.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前调查证据;2.收集官方的报告;3.依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款收集证人的书面报告;4.命行鉴定;5.命行勘验。第三百七十条调查证据如在受诉法院进行时,调查证据的期日可以同时定为续行言词辩论的期日。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五节调查证据的一般规定

第三百五十五条【调查证据的直接原则】

(1)调查证据,由受诉法院进行。只在本法另有规定时,才能将调查证据委托给受诉法院的成员或委托给其他法院。

(2)对于命令进行某一种或另一种调查证据的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第三百五十六条【提供证据的期间】

因为有不定期的障碍致使不能调查证据,法院应规定一定期间,如在期间内仍不能调查,则只有在法院依其自由心证认为不致拖延诉讼程序时,方可在期满后使用该证据方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公开;法定期日的通知】

(1)准许当事人参与调查证据。

(2)如果将调查证据委托给受诉法院的一名成员或另一法院,如法院没有命令送达时,应即将决定的期日不拘以何种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交付邮局递送时,如当事人住在当地投递区范围内,通知在交付邮局的次一个工作日即生效;如在其他情形,通知在交付邮局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生效;但如当事人能说明,他没有收到通知或是在较迟的时间收到的不在此限。

第三百五十七条之一(废除)

第三百五十八条【证据裁定的必要】

调查证据,如果必须进行特殊的程序,应作出证据裁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之一【言词辩论前的证据裁定】

法院在言词辩论前就可以作出证据裁定。裁定中命令作出下列行为时,也可以在言词辩论前予以实施:

1.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前调查证据;

2.收集官方的报告;

3.依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款收集证人的书面报告;

4.命行鉴定;

5.命行勘验。

第三百五十九条【证据裁定的内容】

证据裁定中应载明:

1.应证明的系争事实;

2.表明其证据方法,应讯问的证人和鉴定人或应讯问的当事人的姓名;

3.引用证据方法的当事人。

第三百六十条【证据裁定的变更】

在证据裁定执行终结以前,当事人双方都不能根据以前的辩论,要求变更证据裁定。但是如果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只是为了对证据裁定中记载的证明事实加以更正或补充,或为了对证据裁定中的证人和鉴定人以外的证人和鉴定人进行讯问,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不经过更新的言词辩论,而变更证据裁定。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也有同样的职权。对当事人应先予讯问,并且在任何情形,都应立即将变更事项通知当事人。

第三百六十一条【在受命法官前调查证据】

(1)如果由受诉法院的一名成员调查证据,审判长在宣示证据裁定时,应即指定受命法官并指定调查证据的期日。

(2)如果没有指定期日,由受命法官确定;如该受命法官因故不能工作,审判长可另行指定其他成员。(www.xing528.com)

第三百六十二条【在受托法官前调查证据】

(1)如果应由另一法官调查证据,审判长应发嘱托书。

(2)受托法官应将调查证据的讯问记录的原件送交受诉法院的书记科;书记科立即将此事通知当事人。

第三百六十三条【嘱托在外国调查证据】

(1)应在外国调查证据时,审判长嘱托主管官厅进行。

(2)调查证据可以由联邦领事进行的,嘱托领事进行。

(3)2001年5月28日就成员国民商事案件调查证据在法院系统间的合作进行规定的欧盟第1206/2001号条例(欧盟官方公告L174,第1页)于此不受影响。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于此适用。

第三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参加在外国调查证据】

(1)嘱托在外国调查证据时,审判长可以命令举证人制作嘱托书并协作完成该嘱托事项。

(2)法院可以只限于命令举证人提出关于调查证据的符合外国法律规定的公证书

(3)在以上两种情形,在证据裁定中都应规定一定的期间,命举证人在该期间内将公证书交给书科。如期间届满后未交该项证书时,只在不致拖延诉讼的条件下,方可仍使用该项证书。

(4)举证人应尽可能使对方当事人及时知悉调查证据的地点与时间,以便对方当事人能够以适当方法行使其权利。如不通知时,法院应考虑举证人是否有权使用该项证据调查记录,或能使用到何种程度。

第三百六十五条【受托法官的转托】

如果以后发生了某种原因,调查证据由另一法院实施更为适当时,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有权嘱托该法院调查证据。此事应使当事人知悉。

第三百六十六条【中间争点】

(1)调查证据时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前发生争议,不解决此种争议就不能继续调查证据,而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又无权裁判时,受诉法院应解决此项争议。

(2)就中间争点进行言词辩论的期日应依职权确定,并应通知当事人。

第三百六十七条【当事人不在场】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于调查证据的期日不到场,依案件情况调查证据仍能进行时,即仍进行。

(2)如果不致拖延诉讼,或者当事人能说明对前次期日不到场并无过失时,法院可以依申请,在据以作出判决的言词辩论终结前,命令追行调查证据;如果当事人能说明,因其未到场调查证据有重大遗漏时,法院也可依申请,在据以作出判决的言词辩论终结前,命令补充调查证据。

第三百六十八条【新的证据期日】

为调查证据或为继续调查证据,有必要确定新期日时,即使举证人或双方当事人在前次期日未到场,亦得可依职权确定此期日。

第三百六十九条【外国的调查证据】

外国官厅所进行的证据调查,符合受诉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而依外国法律有欠缺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百七十条【续行言词辩论】

(1)调查证据如在受诉法院进行时,调查证据的期日可以同时定为续行言词辩论的期日。

(2)如果在证据裁定中,命令应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前调查证据时,可以同时指定在受诉法院前续行言词辩论的期日。如未同时指定的,调查证据结束后,可以依职权指定期日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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