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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独任法官前的程序总结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案件是否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争议,由法院作出不可声明不服的裁判。合议庭不得再将案件交给独任法官。法庭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以裁定作出决定。第三百四十九条商事庭庭长应当促使案件只在商事庭经过一次言词辩论而终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审判长也可以就其他事项代商事庭作出裁判。第三百五十条不服独任法官的裁判和商事庭审判长的裁判,分别适用对民事庭和商事庭的裁判不服的规定。

《德国民事诉讼法》独任法官前的程序总结

第三百四十八条【固有型独任法官

(1)民事庭可以将诉讼案件委托给一名庭员,由他担任独任法官进行裁判,但下列情形不适用:

1.庭员是见习法官,依据民事法律规定的法院业务分配计划履行审判业务未满一年的;

2.法院业务分配计划规定下列领域的案件由合议庭管辖:

2-1.因印刷品、各种影音录放内容的出版发行而产生的请求权争议,特别是报纸、电台、电影电视中的曝光;

2-2.因银行和金融业务产生的争议;

2-3.因建筑建筑师以及工程师合同产生的争议,只要与建筑成果有关联;

2-4.因律师专利律师、公证员税务咨询师、税务代理人、经济审计师和宣誓会计师的职业活动所产生的争议;

2-5.因治疗处理产生的争议;

2-6.商事案件(根据《法院组织法》第九十五条);

2-7.因运费、运输和仓储业务产生的争议;

2-8.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争议;

2-9.因版权和出版权产生的争议;

2-10.因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产生的争议;

2-11.不考虑其争议金额应当分配给州法院的案件。

(2)对于案件是否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争议,由法院作出不可声明不服的裁判。

(3)在下列情况下,独任法官将案件提交给合议庭,由合议庭决定是否接管案件:

1.案件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特殊困难;

2.案件具有原则性意义;

3.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

符合本款第一句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时,合议庭接管案件。决定以裁定作出。合议庭不得再将案件交给独任法官。

(4)对关于提交或者接管的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裁判不能提起上诉。

第三百四十八条之一【强制型独任法官】

(1)非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独任法官裁判的案件,合议庭可以作出裁决,将案件交给一名庭员作为独任法官裁判,移交前提是:

1.案件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没有特殊困难;

2.案件不具有原则性意义;

3.案件在民事庭没有在主期日中经过法庭审理,除非其间作出了保留判决、部分判决或中间判决。(www.xing528.com)

(2)在下列情况下,独任法官将案件提交给合议庭,由合议庭决定是否接管案件:

1.发生重大的变化,使案件产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特殊困难或者原则性问题的;

2.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

符合本款第一句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时,合议庭接管案件。法庭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以裁定作出决定。合议庭不得再将案件交给独任法官。

(3)对关于提交或者接管的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裁判不能提起上诉。

第三百四十九条【商事庭的庭长】

(1)商事庭庭长应当促使案件只在商事庭经过一次言词辩论而终结。庭长如果准许提出证据,只能在一定限度之内,即不需要名誉法官的特殊专门知识,而且通过调查证据,可以无须直接了解即足以正确判断证据结果时,才提出证据。

(2)下列事项,由审判长裁判:

1.诉讼案件的移送;

2.关于诉之合法与否的责问,但以单独辩论者为限;

3.诉讼程序的中止;

4.撤回诉讼,舍弃已提出的请求,或对请求的认诺;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迟误期日;

6.依第九十一条之一决定诉讼费用;

7.关于对诉讼费用救助给予准许的程序;

8.票据诉讼与支票诉讼;

9.关于命令提供担保的种类;

10.暂时停止强制执行

11.诉讼标的的价额;

12.诉讼费用、报酬和费用。

(3)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审判长也可以就其他事项代商事庭作出裁判。

(4)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一不适用于本条情形。

第三百五十条【上诉】

不服独任法官的裁判(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一)和商事庭审判长的裁判(第三百四十九条),分别适用对民事庭和商事庭的裁判不服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一条至第三百五十四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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