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八条【固有型独任法官】
(1)民事庭可以将诉讼案件委托给一名庭员,由他担任独任法官进行裁判,但下列情形不适用:
1.庭员是见习法官,依据民事法律规定的法院业务分配计划履行审判业务未满一年的;
2-1.因印刷品、各种影音录放内容的出版发行而产生的请求权争议,特别是报纸、电台、电影和电视中的曝光;
2-2.因银行和金融业务产生的争议;
2-3.因建筑、建筑师以及工程师合同产生的争议,只要与建筑成果有关联;
2-4.因律师、专利律师、公证员、税务咨询师、税务代理人、经济审计师和宣誓会计师的职业活动所产生的争议;
2-5.因治疗处理产生的争议;
2-6.商事案件(根据《法院组织法》第九十五条);
2-7.因运费、运输和仓储业务产生的争议;
2-8.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争议;
2-9.因版权和出版权产生的争议;
2-11.不考虑其争议金额应当分配给州法院的案件。
(2)对于案件是否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争议,由法院作出不可声明不服的裁判。
(3)在下列情况下,独任法官将案件提交给合议庭,由合议庭决定是否接管案件:
1.案件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特殊困难;
2.案件具有原则性意义;
3.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
符合本款第一句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时,合议庭接管案件。决定以裁定作出。合议庭不得再将案件交给独任法官。
(4)对关于提交或者接管的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裁判不能提起上诉。
第三百四十八条之一【强制型独任法官】
(1)非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独任法官裁判的案件,合议庭可以作出裁决,将案件交给一名庭员作为独任法官裁判,移交前提是:
1.案件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没有特殊困难;
2.案件不具有原则性意义;
3.案件在民事庭没有在主期日中经过法庭审理,除非其间作出了保留判决、部分判决或中间判决。(www.xing528.com)
(2)在下列情况下,独任法官将案件提交给合议庭,由合议庭决定是否接管案件:
1.发生重大的变化,使案件产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特殊困难或者原则性问题的;
2.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
符合本款第一句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时,合议庭接管案件。法庭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以裁定作出决定。合议庭不得再将案件交给独任法官。
(3)对关于提交或者接管的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裁判不能提起上诉。
第三百四十九条【商事庭的庭长】
(1)商事庭庭长应当促使案件只在商事庭经过一次言词辩论而终结。庭长如果准许提出证据,只能在一定限度之内,即不需要名誉法官的特殊专门知识,而且通过调查证据,可以无须直接了解即足以正确判断证据结果时,才提出证据。
(2)下列事项,由审判长裁判:
1.诉讼案件的移送;
2.关于诉之合法与否的责问,但以单独辩论者为限;
3.诉讼程序的中止;
4.撤回诉讼,舍弃已提出的请求,或对请求的认诺;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迟误期日;
6.依第九十一条之一决定诉讼费用;
7.关于对诉讼费用救助给予准许的程序;
9.关于命令提供担保的种类;
10.暂时停止强制执行;
11.诉讼标的的价额;
12.诉讼费用、报酬和费用。
(3)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审判长也可以就其他事项代商事庭作出裁判。
(4)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一不适用于本条情形。
第三百五十条【上诉】
不服独任法官的裁判(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一)和商事庭审判长的裁判(第三百四十九条),分别适用对民事庭和商事庭的裁判不服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一条至第三百五十四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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