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条【迟误诉讼行为的结果】
迟误诉讼行为的一般结果是当事人不得再进行该项诉讼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不发警告;补行诉讼行为】
(1)因迟误而发生的法定结果,不需要预先警告;除了依本法的规定,需经过申请始能发生的失权以外,当然发生失权的结果。
(2)在前款后段规定的情形下,尚未提起申请,而且关于申请的言词辩论尚未终结的,可以补行所迟误的诉讼行为。
第二百三十二条【对补救措施的说明】
所有可以声明不服的法院裁判都应当对可为的救济进行说明,如异议、反对、抗议等,应说明受理救济的法院,受理救济法院的所在地,以及救济的形式要件和期限。当事人必须由律师代理的诉讼不适用上述规定,除非是作出关于异议或反对的说明或者是向证人、鉴定人作出说明。关于飞跃上告,无须说明。
第二百三十三条【回复原状】
当事人非因过失而未能遵守不变期间、提出控诉或上告的理由的期间、提出抗告理由的期间或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期间,可以准其申请回复原状。如果未对可用的法律救济作出说明,或说明不充分的,视为非因当事人过失。
第二百三十四条【回复原状期间】
(1)回复原状,应在两周以内申请。当事人未能遵守提出控告、上告、对不许可上告的抗告、法律抗告的理由的期间,申请回复原状应在一个月以内提出。
(2)回复原状期间自障碍消失之日开始。
(3)迟误期间已满一年的,不得再申请回复原状。(www.xing528.com)
第二百三十五条(删除)
第二百三十六条【回复原状的申请】
(1)回复原状的申请的形式,依对迟误的诉讼行为所适用的规定。
(2)申请中应载明回复原状的理由;此点应在提出申请时或在作出声明的程序中说明。在申请期间应补行已经迟误的诉讼行为;如果已补行迟误的诉讼行为时,也可以不经申请而准许回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七条【回复原状的管辖】
对回复原状的申请,由裁判补行的诉讼行为的法院裁判。
第二百三十八条【回复原状的程序】
(1)申请回复原状的程序与应补行的诉讼行为的程序,合并进行。但法院可以先将程序限制在对申请的辩论与裁判上。
(2)关于准许申请与否的裁判,以及对裁判申请不服,适用关于补行的诉讼行为的规定。提起申请的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
(3)对回复原状不得声明不服。
(4)回复原状的费用,以非因对方当事人提出无理由的异议所产生的为限,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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