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律师诉讼】[12]
(1)当事人在州法院、州高等法院、依据《法院组织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设立的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最高法院必须由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行诉讼。在联邦最高法院进行诉讼的,必须由联邦最高法院许可的律师代行诉讼。
(2)公共机构、公法法人,包括它们为履行公共职责而组成的合作团体,可以由其具有司法资格的雇员代理,或由其他公共机构、公法法人,包括它们为履行公共职责而组成的合作团体的具有司法资格的雇员进行代理。
(3)前两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前的诉讼程序,以及在书记官前所作的诉讼行为。
(4)以上第一款、第二款可以代理的律师,可以代理自己。
第七十八条之一(废除)
第七十八条之二【指定律师】
(1)受诉法院命令须由律师代为诉讼,而当事人没有可以代理他的律师,以致他无从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时,受诉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在该审级中为其指定律师以保卫其权利。
(2)对于驳回指定律师的申请的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第七十八条之三【律师的选任】
(1)依第七十八条之二指定的律师,由法院审判长从受诉法院所许可的律师名单中选任。
(2)被指定的律师,可以以当事人预付报酬为条件而接受委任,报酬数额依《律师收费法》确定。
(3)对于第一款的命令,当事人和律师都可提起抗告。法院审判长驳回撤销指定的申请(《律师收费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时,律师也可以提起抗告。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诉讼】
(1)不必要律师代理诉讼时,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诉讼。当事人向第三方主张金钱债权,或受委托依金钱债权向他人账户提出主张的,必须由诉讼代理人代理,除非当事人系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被授权代表债权人,或者当事人是提出主张的原债权人。
(2)当事人可以以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各项也可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1.团体或公司的雇员(《股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公法法人,包括它们为履行公共职责而组成的合作团体可由其他公共机构、公法法人、包括它们为履行公共职责而组成的合作团体的雇员代理诉讼;
2.如果代理并非有偿活动,则成年的家庭成员(《税法》第十五条、《同居伴侣法》第十一条),具有司法资格的人,以及共同诉讼人可以代理。
3.消费者中心及其他政府资助的消费者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集合消费者的主张;
4.托收服务的提供者(根据《法律服务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句第一项的规定已注册)在将案件送交给受诉法院前的督促程序中,在因金钱债权对动产申请宣告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包括接受代宣誓保证和申请签发拘捕令的程序中有代理权,除非该程序性行为将引起法律争议。
诉讼代理人不是自然人的,通过机构及指定的代理人进行诉讼。
(3)根据第二款的规定无权代理的人,法院不允许其代理;对这种裁定不得声明不服。无权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向无权代理人的送达与通知,在法院不允许其代理之前有效。第二款第二句第一项至第三项中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如果对案件事实、争议及当事人关系缺乏适当的陈述能力,法院可以以不可声明不服的裁定终止其代理。
(4)法官不得在其所在的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代理。非在第二款第二句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下,名誉法官不得在其所在的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代理。第三款第一句和第二句于此准用。
第八十条【诉讼委任】
诉讼代理人应以委任状证明其代理权,并将书状交出,附于诉讼记录中。委任状可补交,法院可就补交规定期间。
第八十一条【诉讼代理权的范围】(www.xing528.com)
诉讼代理人有权进行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在反诉、再审、强制执行中的诉讼行为;有权选任代理人以及上诉的代理人;有权进行和解、舍弃诉讼标的或认诺对方所提出的请求而终结诉讼;有权受领对方或国库所偿付的费用。
第八十二条【附随程序中的代理权】
主诉讼中的诉讼代理权包括有关主参加、假扣押或假处分程序中的诉讼代理权。
第八十三条【诉讼代理权的限制】
(1)对于诉讼代理权的法定范围加以限制者,其限制只在以和解、舍弃诉讼标的或认诺对方的请求而终结诉讼的范围内,对对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效力。
(2)不必要律师代为诉讼行为时,可以就各个诉讼行为授与代理权。
第八十四条【多数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有数人时,数代理人有权共同或个别代理当事人。对代理作不同规定的,对于对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第八十五条【诉讼代理人行为的效力】
(1)诉讼代理人所作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所作的诉讼行为同样,使当事人负担义务。关于自认和其他事实上的陈述,如未经同时在场的当事人即时对之撤回或更正,也适用此规定。
(2)诉讼代理人的过失视同为当事人的过失。
第八十六条【委任人的死亡等】
诉讼代理权不因委任人的死亡,也不因委任人的诉讼能力与法定代理有所变化而消灭;但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止后又为承受人进行诉讼时,应提交其委任状。
第八十七条【授权的解除】
(1)授权契约终止时,须将委任解除的事实通知对方当事人,如在律师诉讼中,须将已另行选定律师的事实通知对方当事人后,其授权契约终止始对对方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2)诉讼代理人虽已自行终止委任,但在委任人尚未能以其他方法防卫自己权利时,仍应为委任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行为。
第八十八条【代理权的欠缺】
(1)代理权有所欠缺时,不问诉讼在何程度,对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责问。
(2)在诉讼代理人不是律师时,法院对于代理权有无欠缺,应依职权进行调查。
第八十九条【对无权代理人的暂时许可】
(1)因无权管理而代理当事人,或未经授权而以诉讼代理人名义为当事人进行诉讼者,可以在他就进行诉讼的费用和损害提出担保后,或不提担保,暂时许可其进行诉讼。但必须在规定他提出追认的期间届满后,才能作出终局判决。如果在作出终局判决时,仍未提出追认,应判令暂行诉讼的人偿付对方当事人由于准行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并判令其赔偿对方当事人由于准行诉讼造成的损害。
(2)当事人虽仅在口头上授与代理权,或者明示或默示的对代为诉讼表示追认时,对于诉讼进行仍应负责。
第九十条【辅佐人】
(1)不必要律师代理诉讼时,当事人可以以任何有诉讼能力的人作为辅佐人而与之共同到场。如果符合诉讼目的,且案件情况表明确有需要,法院可允许他人担任辅佐人。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第三句,第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于此准用。
(2)辅佐人的陈述,如未经当事人即时对之撤回或更正,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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