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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参与诉讼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参加如与提起上诉合并进行时,向上诉法院提出书状。第三人有权再作出诉讼告知。书状应送达第三人,并应使用副本通知诉讼告知人的对方。第七十四条第三人参加于诉讼告知人一方时,第三人对于当事人的关系,依照关于辅助参加的原则确定。第三人拒绝参加或不作表示时,诉讼即不顾第三人而继续进行。在本条各种情况下,对于第三人适用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但参加的时间改为因诉讼告知而可以参加的时间。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六十四条【主参加】

某人对于他人间已系属的物或权利[9]的全部或一部分,为自己有所请求时,在该诉讼受到确定裁判前,有权在该诉讼所系属的第一审法院,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主张自己的请求。

第六十五条【本诉讼的中止】

本诉讼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请,在对主参加诉讼作出确定裁判前中止。

第六十六条【辅助参加】[10]

(1)在他人间已系属的诉讼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胜诉而有法律上的利益的人,可以为辅助该当事人而参加诉讼。

(2)辅助参加,可以在诉讼判决确定前的任何阶段内提出,也可以与提起上诉合并进行。

第六十七条【辅助参加人的法律地位】

辅助参加人应当按其参加时的程度进行诉讼;辅助参加人有提出各种攻击和防御方法,并且有效地作出一切诉讼行为的权利,但其陈述和行为不得与主当事人的陈述和行为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辅助参加的效力】

辅助参加人在他对于主当事人的关系上,不得主张主当事人提出于法官的诉讼的裁判为不当;辅助参加人由于他参加时的诉讼程度,或者由于主当事人的陈述和行为,而不能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的,或者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提出辅助参加人所不知的攻击和防御方法的,辅助参加人可以主张主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有缺陷。

第六十九条【共同诉讼的辅助参加】

按照民法的规定,主诉讼中所作出的裁判对于辅助参加人与其对方的法律关系上发生既判力时,辅助参加人视为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主当事人的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条【辅助参加人的参加申请】

(1)辅助参加人申请参加诉讼,应向受诉法院提出书状。参加如与提起上诉合并进行时,向上诉法院提出书状。参加书状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应表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名称与诉讼案件;

2.对辅助参加人有一定利益的说明;

3.参加的表示。

(2)此外,关于准备书状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参加书状。

第七十一条【辅助参加的许可与驳回】

(1)驳回申请辅助参加时,应经当事人与辅助参加人间的言词辩论而作出裁判。辅助参加人如能说明其利害关系,许可其参加。

(2)对于中间判决,可以提出即时抗告。(www.xing528.com)

(3)不准参加的裁判尚未确定时,参加人可以参与主诉讼程序。

第七十二条【诉讼告知的要件】

(1)当事人认为,如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自己可以对第三人提出担保或赔偿请求,或者第三人可以向自己提出请求时,即可在诉讼的判决确定前,将诉讼告知该第三人。

(2)法院和法院指定的鉴定人不可作为本条规定的第三人。第七十三条第二句的规定于此不适用。

(3)第三人有权再作出诉讼告知。

第七十三条【诉讼告知的方式】

欲作出诉讼告知的当事人,应提出载明诉讼告知的理由与诉讼程度的书状。书状应送达第三人,并应使用副本通知诉讼告知人的对方。诉讼告知在送达第三人时生效。

第七十四条【诉讼告知的效力】

(1)第三人参加于诉讼告知人一方时,第三人对于当事人的关系,依照关于辅助参加的原则确定。

(2)第三人拒绝参加或不作表示时,诉讼即不顾第三人而继续进行。

(3)在本条各种情况下,对于第三人适用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但参加的时间改为因诉讼告知而可以参加的时间。

第七十五条【争权诉讼】

第三人对于在诉讼中主张的债权,为自己有所请求,作为债务人的被告将诉讼告知该第三人,因而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如被告为提出争议的债权人的利益,将债权额提存,并抛弃其取回权,因被告的请求,可以判令他负担因他所为的无理由的异议所发生的费用,然后准许他脱离诉讼。关于债权归属的争议的诉讼,即在互相争议的债权人间进行。此后,提存的款额归于胜诉人,而判令败诉人将被告所付出的非因其无理由的异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提存费用,偿还给被告。

第七十六条【因占有关系的本人指名参加】

(1)被告是物的占有人,主张自己是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11]所列的一类法律关系而占有的,可以在关于本案的辩论前,提出书状指明间接占有人,并提出诉讼告知书,请求传唤间接占有人出场陈述。在被指名人陈述前,或被指名人可以陈述的期日终止前,被告可以拒绝进行关于本案的辩论。

(2)被指名人对被告的主张有争议或不陈述时,被告有权应允诉讼中原告的请求。

(3)被指名人承认被告的主张是正当时,被指名人在得到被告同意后,有权代替被告承受诉讼。只有在原告提出的请求与被告根据第一款中所列举的一类法律关系而实行的占有并无关系时,才需得到原告的同意。

(4)被指名人承受诉讼后,被告可以申请脱离诉讼。但在物的方面的裁判对于被告仍然有效,并有执行力

第七十七条【因请求排除妨害之诉的本人指名】

物的所有权人或具有物上权利的人,以其所有权或物上权利受到妨害为理由,而提起请求排除妨害的诉讼或预防妨害的诉讼,如果被告主张其妨害行为是行使第三人的权利时,准用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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